犯罪易感与社会弱势视角的重新犯罪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3 15:14
本文关键词:犯罪易感与社会弱势视角的重新犯罪实证研究
【摘要】:以刑释解教人员为主体实施的重新犯罪是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因而,客观认识该类犯罪的现象与规律是预防犯罪体系构建中不可回避的环节。在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是其犯罪易感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双重作用的体现。那么,在预防重新犯罪的过程中,也需要着眼于消除刑释解教人员犯罪易感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的均衡,减少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的再犯罪强势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化过程的嵌入概率。
【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2007年度重点课题(立项批准号07AFX005)“我国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
【分类号】:D917
【正文快照】: 与初次犯罪相比,重新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具有违法犯罪经历,即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后文简称为刑释解教人员)。因而,重新犯罪往往被作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任何犯罪都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犯罪问题实证研究也应该针对犯罪现象的变化形成客观的认识思路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马晶淼;青少年第一次犯罪改造中的心理分析[J];政法论坛;1980年03期
2 王根明;;缓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J];现代法学;1980年03期
3 郑怀义;劳动教养要在“教”上下功夫[J];政法论坛;1981年04期
4 李世义;喜看首都社会治安初步好转[J];w,
本文编号:113673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gongan/1136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