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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程序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8 19:00

  本文关键词:我国社区矫正程序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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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起至今已有近九年,我国社区矫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入法,到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发展中逐步成熟起来。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挽救和矫正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立法规格高、统一、细致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在实践中也遇到很多阻碍。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程序的构建正在在积极探索中,条件成熟时社区矫正程序的专门立法必将被日益提上议程,因而笔者着重从我国社区矫正程序的具体构建方面进行探讨。 社区矫正程序,是指社区矫正机构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时序并且按照法定的过程和方式、方法和关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法律行为。它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社区矫正既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还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问题。 社区矫正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首先,社区矫正程序明确规范各主体的权力范围,有效发挥程序的威慑的作用以达到社区矫正中的权力制约。其次,社区矫正程序能有效保障社区矫正人员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社区矫正程序弥补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不足,有利于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完善。第四,按照统一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展开,可以实现社区矫正的有序化,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矫正效率。 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社区矫正程序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程序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社区矫正程序的执行主体模糊;三是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定缺失,社区矫正在法律程序的构建上明显滞后。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程序设置,规定一套统一的科学、公正、有序的矫正程序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完善社区矫正程序的设置: 首先,要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及执行权的行使。社区矫正应有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协调,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承担具体的矫治、管理、教育、监管等工作,由公安机关配合其工作 其次,要构建一整套规范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定。如:在法院作出社区矫正判决或裁定前,由专门机构对矫正对象做审前调查评估;法院根据调查评估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对矫正对象和相关法律文书的交付和接收后,由当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矫正对象按法定程序撤销或解除矫正,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矫正对象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救济等等。这些程序都需要由统一的高规格立法来规范以促进社区矫正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预期的矫正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8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唯;我国社区矫正执行程序探讨[D];广东商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115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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