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5
本文关键词: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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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其正确性、科学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诉讼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鉴定人特有的专门知识、经验技能和判断能力去发现真相。判断活动的本质规律无疑仍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在审查与认定鉴定结论这一法律评价活动中,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规则在有关制度的约束下,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运用法官的自由心证去规范地加以审查与认定。目前我国由于鉴定体制管理上的混乱性、相关诉讼程序制度的欠缺、不完善性经验法则本身内在的缺陷性以及法官整体职业素质的优良化程度等均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得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活动难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不能充分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能。这些势必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案件质量。因此,笔者试图就鉴定结论相关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从司法鉴定结论及相关理论出发,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发现鉴定结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关鉴定结论的程序性规则,以良好的程序避免自由心证的副作用,从而达到准确认定事实公正处理案件的司法公正目标。 本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司法鉴定结论基本理论。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其职权,或者依据控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对案件的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首先应当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除此之外,鉴定结论其自身的性质又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形式的特点。科学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主客观双重性、真实与失真可能性并存、其证明力不确定性、与法律后果分离性。 第二部分是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和价值。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它其实是主体鉴定人对相关物证的认识,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中包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的一种识别、分析和判断的书面凭证,它本身也包含了相关的案件事实,因而与主体鉴定人和客体鉴定对象关系密切。在诉讼过程中,其价值体现在证明价值,即独立证明价值和辅助证明价值;侦查指向价值可以帮助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力、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司法鉴定结论的自身特点、自身性质和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决定了适用鉴定结论时一定要认真审查。鉴定结论主要从鉴定主体、鉴定过程、鉴定形式和内容、证明力等方面加以审查。对于其审查方式从两大法系比较出发来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即通过办案人自己审查、专家咨询和法庭辩论。 第四部分是鉴定结论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设想。我国司法鉴定结论审查中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自由心证制度带来的种种缺陷,鉴定机构混乱、法官素质不高以及外部司法环境等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带来的影响。针对种种问题和矛盾,可以尝试由一套相应的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则加以解决:一是通过立法确立相关的证据规则,有效地制约法官在审查与认定鉴定结论过程中的自由心证;二是规范对鉴定体制的管理;三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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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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