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对价、劳动力迁移与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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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科学》2011/1总274期
户籍对价、劳动力迁移与土地流转※
张良悦
[内窖摘要】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城市化的大力发 展,劳动力迁移和土地流转是城市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制度 约束下.户籍制度成为劳动力迁移的退出和进入壁垒。户籍制度之所以成为城市化的 一个障碍,就在于附着
于其上的福利价值.所以,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交换其福利价 值。奉文认为,在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中.通过户籍对价来解决迁移劳动力的土地 退出和城市安置.不仅能够蛀励劳动力迁移,而且也有利于土地漉转。这是一种可行 的户籍改革措施和城市化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城市化;户籍对价;劳动力迁移;土地流转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流转不仅仅是一种土地要素的流转,更是一种社会的转型和经济发展方
式的转变,因而,土地流转必然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家庭农户经营、现代农业 发展以及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制度供给等多方面的内容。…从社会经济
发展的历史逻辑上看,只有通过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逐步把农村劳动力转移 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去,才能使留在农村中的经营主体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这样
看来,与其说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问题,不如说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问 题。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常态,流转者之间势必会发生职业身 份的转换,因而需要对其身份进行重新认证。由于中国的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
制,具有社区共有制的特征,[2j所以,当部分农民退出土地经营之后,也必须相
应地退出其所占有的社区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分离,使得户籍身份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问题研究>(10BJY071)和河南省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项目‘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2009BJJ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良悦(1朝仔一)。男.安阳师范学PC-T-商管理学院(安阳,455002)。刮教授。研究方向:制度经济 学与发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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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源禀赋的价值特征,因而,迁移农民的退出便具有退出成本和权益价值。 这样,劳动力的迁移又必然涉及到户籍制度的改革。
二、相关文献综述
城市化的本质是人口的城市化,是农村劳动力逐步移民城市的过程。然而, 现实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在所谓的城市化进程中,往往偏向城市的发展,,而不是 城市化本身,例如,注重城市空间的扩张,注重城市形象工程,公共品的提供主 要集中在城市户籍人口上。【3儿4J为了纠正这一倾向,陆铭和陈钊【5]认为在保护耕 地的目标下,土地的再配置要与户籍改革联动,哪里需要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 就必须相应增加本地新增户籍人口的数量,特别是要接纳那些已经在城市工作和 生活的非户籍人口。劳动力要和土地指标一起流动,推动土地和户籍制度的联动 改革,让更多的劳动力分享经济积聚的好处。事实上,城市化、劳动力迁移与土 地流转表现为社会发展过程相互关联的环节,相互决定。例如,周天勇№J认为, 人口流动是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特别是缩小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 重要途径;乡村和不发达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之后,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并通过 土地流转逐步规模化经营。但是,人口如何流动,从何突破,却是一个现实的选 择难题。尽管有学者认为,通过建立土地市场化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从土地 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使那些想脱离土地的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获 得相应利益,解除其进入城市并长期生活的后顾之忧。【7j然而,这一认识虽然从 理论上说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困难,因为,它没有考虑农 民迁移的退出和安置成本。特别是,当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不能为土地 流转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足够的就业机会和基本的福利保障时,“失地” 和“变市民”更可能换来的仅仅是无业市民的身份。因此,在劳动力的城镇化迁 移过程中,劳动力的退出约束和安置成本不可忽视。【8 J胡必亮【9J9认为,谈到城镇 化,人们一般都会想到人口和劳动力的地域迁移问题,而往往会忽视他们的社会
迁移(social mobility)问题。这样容易出现人VI和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不彻底、
不稳定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社会歧视、社会排斥等种种社会不公现象。为此,
杨继瑞提出,通过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联
动,可以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提供“传统农民身份”退出的自由选择权。有条件 的农民可以自愿“放弃初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将其出 售给国家,以获得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障。而且,杨继瑞认为土地流转 和劳动力转移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特别是有公正的法制环境、有效的社会保 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度。这样,农民才会彻底转出承 包土地,并从土地经营中退出来。所以,要促进土地流转,必须构建城乡一体的 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各种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应制度。【1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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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研究表明,学者们已注意到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户籍 制度改革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劳动力迁移过程中重视迁移农民的财产权利和 社会保障权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并不是一个“城市户口”的简单登记或 认证,而必须是迁移居民的“安家落户”或扎根。但怎样重视农民的财产权利, 又怎样给予农民社会保障权利,如何使农民从土地中退出,如何又使农民有效地 融入城市等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试图说明户籍制度的改
革如何促进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这一问题。
三、“候鸟式”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市场的稀薄 从理论上,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增长以及非农就业机会不断增加,租赁市场 的进一步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可能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利于土
地合并,改善当前中国农村土地过于细碎化的状况。【II】然而,由于中国农村劳动
力转移的不完整性,使非农就业高的农民不能从土地上完全退出,结果导致土地
流转市场供给方面的稀薄。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限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主要特点是职业与身份 相分离、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即所谓“亦工亦农”。造成劳动力完全转移退出障 碍的制度特征主要包括户籍制度和城市安置成本。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 城乡二元结构的一道重要的隔离墙,有力地阻止了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和乡村之 间的劳动力转移。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转移已经完全放开。但是户籍
制度的福利价值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凸现。户籍制度不仅是一种居住的身份 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品支取的凭证。如果不具有某一社区的户籍制度, 将无法享受该社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因而不可能融入现代化的社会生活 中。比如,城市户籍制度就涉及到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义务教育, 以及所有城市中的公共产品的低费和免费使用;同样,在农村社区,只要具有社
区成员资格,就天然享有社区土地使用权的资源禀赋,而不具有成员资格者,就
无法获得。不少学者在提出户籍改革时,简单地归结为实施通行的身份证登记制
度,而没有考虑到户籍制度背后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的权利内涵及这些资源的城 乡置换,显然是不可行的。 这里面最重要的问题是,土地承包权赋予农民的土地资源禀赋在目前市场化
的转轨过程中不具有可交易性和置换性,从而造成了农村移民迁入城市的高安置
成本。反过来。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不完整,又导致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困难。 就一般情况而言,大部分农村向城市的移民被看作是永久性的移民,但在中国这 种转移却是暂时性的或“候鸟式”的。这种转移方式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移民在 城市中安家投资的机会受到限制,因为他们在农村中的财产不能转移,而且他们
也没有进入城市信贷的资格。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移民可以自由地卖出他们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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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的土地和在当地农村企业拥有的股份。而中国不仅不是如此,相反,从制度上 看,一旦他们进入城市安家落户,就应该无条件地放弃农村中所拥有的资源。所 以。这种财产的不可移动性影响了移民将财产转移到城市以购买住房、开办企 业、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u2J成为农村劳动力迁入城市的退出成本。据黄祖辉和
王鹏【13 J的调查显示,农户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的主要原因已经不是可以从中获
取较好的生活保障,而是认为放弃了土地也没有什么好处或得到其他保障。特别 是有近50%的调查户认为如果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养老保障,就愿意放 弃承包地;也有农户向政府提出了一次性补偿费用和一定的就业机会的条件。 四、中国户籍制度的“价值”凸现及城乡户籍分割的危害 中国目前仍然保持着城乡、区域分割的户籍制度,这种户籍制度源于计划经 济年代。户籍制度自从建立以来,就和劳动就业与社会福利保障等制度联系在一 起,把城乡人口分成两个经济利益上完全不平等的社会阶层,强化了人口对所在 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户籍制度虽有所松动,例如人口和劳 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但从根本上仍未解除地域限制,不能进行人口的有效迁徙。 相反,户籍制度在其附加福利价值方面更加凸现,这种价值凸现既包括城市户籍 制度,也包括农村户籍制度。 城市户籍制度的价值在向市场化转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政府为城市居民提 供的社会保障和地域公共产品,具体可概括为有排他性的三项公共服务,即以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或租金补贴为
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就学权。【14 J农村户籍制度的价值
则主要是农村居民获取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 物权,可以继承与分割,承担着农民的就业、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由于供给制 度的缺陷,特别是公共财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这两种福利价值的自我强化和
封闭。
就城市户籍的价值而言,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免费的,作为供给主体的 城市政府不愿意提供更多的产品供给。在发达市场经济中,城市政府有义务和责 任提供公共产品,但这并不是免费的,而是有报偿的。其费用的支取方式就是财 产税,即政府通过财产税的征收为公共产品进行融资,居民提供财产税为公共产 品支付使用成本。而且,居民税收支付越多,公共产品的使用越多越好;政府供
给的公共产品越多越好,获取的财产税越多,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供求机制。
蒂伯特模型很好地解释了城市政府与居民之间关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竞争机
制。反观我国各级城市政府,由于缺少财产税的税收项目,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并
没有为其享用的城市公共产品提供直接的成本支付。这样运行的结果必然是,居 民因无成本约束而对城市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偏大,不易满足,而政府对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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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投资缺少相应的税收来源,财政负担加重,支付“事出无名”,公共产品的 供给短缺。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城市政府,不愿意扩大其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 和消费群体。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地方政府只是愿意大力发展城市,而不愿城市 化。 就农村的户籍价值而言,虽然农村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但农村居民对其承 包的土地经营权无成本约束、无退出机制,导致农村居民对其土地资源禀赋的 “持有偏好”。这就是说,在这一制度环境约束下,农民始终保持其对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占有是其“占优策略”。尽管农村居民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加之后,对土地 的依赖逐步降低,但由于无法进行资产置换和资源退出,再加上在农业税全面取 消,粮食生产实行直接补贴的政策之后,使农民对土地的持有没有任何成本。所 以,他们决不会放弃这一资源禀赋,而换取一个不具有稳定的公共产品享受资格 的“市民户籍”。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载体的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 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资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中,如 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各种原因而丢失,自身既没有新的就业渠道和其他 生活资料来源,社会又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给予援助的话,就会导致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中造成农民失地、失利、失业和失所。因此,农民的这种“占优策 略”是一种非常理智的决策。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农村会有大量的土地撂
荒、粗放耕种,以及很少自愿的土地流转。
城乡和区域分割户籍制度的最大危害是造成福利壁垒和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
形成,进而造成劳动力的自由迁徙和流动,阻碍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例如,最近
的民工荒就是由于制度性分割妨碍劳动力市场自发进行供求关系的调节造成的。
虽然劳动力流动成为普遍现象。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还不能把工作
地当作自己的永久居住地,不仅经常性、季节性地返乡,还把农村作为养老归 宿。这样,劳动力市场就形成了一种地理意义上的分割:劳动力需求在沿海地区 和城市,劳动力供给在中西部农村。[15-另一方面,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由于户籍 制度的福利壁垒,造成了农民退出土地的退出成本,从而使农民长期持有土地成 为“占优策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农地的细碎化,不能有效地启动土地流转,
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 五、户籍对价、劳动力迁移与土地流转
户籍制度改革必然是一个户籍价值重构的过程,其核心问题是权力重新界定
和利益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回归本位,这就是说,通过户籍制度改
革,剥离附着于其上的福利制度,实现居民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从而有利于居 民身份平等化和迁徙自由。这一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增加城市居 民对城市公共产品使用的成本,消除其使用“特权”和城市户籍价值。进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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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移民的社会歧视;另一方面,通过户籍对价机制,将农村居民的资源禀赋 置换到城市中去,通过放弃对土地资源使用的占有权,获取城市居民的安置成本 和分享城市公共产品。第一个内容主要是城市居民的财产税(房地产税)问题, 在此不作分析,第二个内容则是农村劳动力的退出机制。
(一)农村社区迁移成员资源禀赋的退出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置入制度变迁的视野中加以准确的理解和 设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已经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土地使用方 式,对于农村反贫困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16j然而,家庭承包经营造成的土地细 碎化对于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一个严重的威胁,u7 J而土地流转的引人是对这一 制度的重大修补。同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向一 元结构转变的结果和基本要求必然是农村居民大量地向城市转移,可以说,土地 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土 地流转可以看成是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创新:第一,通过土地流转,消除土地 细碎化,扩大家庭生产规模,逐步引入现代要素,变传统的小农生产为现代农业 生产。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二,通过土地流转,大 规模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使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积聚效
应。
产权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所引起的,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 品使用的权利。制度变迁和产权安排的基本原则在于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按照这 一基本的原则,我们认为,由于中国人地高度紧张,当农村劳动力在其职业转变 且发生帕累托改进之后,就必须退出对原有农村社区土地资源(包括宅基地)的 占有。当然,对资源占有的放弃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我们可称之为“社区成员 资格消失,社区资源占有放弃”的原则。如果有非农就业机会的家庭在城镇就 业,同时又占有土地资源但又不进行有效的土地流转,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反贫困 和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也是在既有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下对资源占有和 获取的不公。 劳动力转移土地退出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 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农村集体共有制和实施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经营的要求。首 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为部分农户提供了非农就业机会,为部分农户退出农 业经营提供了条件。其次,部分农户退出土地之后才能真正克服目前我国农户家 庭经营规模逐步变小的现状,也才有可能扩大经营规模,走出小农生产的窠臼。 当然,如果要保持农村集体共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就必须控制成员资格,不 能因公共资源使用过密而使资源退化或功能丧失。同时,从外部性的角度看,如 果对集体共有制土地占有而不使用,或低效使用,将会降低整个社区资源的使用 效率,并影响他人对资源的使用,例如,对农村反贫困问题的影响。这里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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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是,并非土地产权清晰的私有土地制度安排就更利于土地资源的使用,反而 在中国转轨经济环境下,土地私有更不容易使农民退出,当然也不利于农村反贫
困。 (二)户籍对价与迁移农民土地资产的置换
当农村劳动力完全转移到城市放弃社区土地资源禀赋权时,必须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既是一种产权的交换,也是一种对资产权利的保护。它对于劳动力迁移 具有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对其放弃土地资源禀赋的激励,二是对其城市化移 民安置成本的补偿。这里面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机制设计。如果采取市场化的 方式,让流入土地的农户或企业,或者是农村集体去进行补偿,将是不充分的 (转移农民的弱势谈判地位)、高成本的(谈判成本)和难以启动的(移民宁可闲 置土地或粗放耕种),不利于农民从土地上退出,进而也不利于土地流转的交易。 另一方面,土地资产如何评估,安置成本如何估算等也是一个重要的交易难题。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劳动力转移放弃土地的资产补偿应该由国家以资产证券化 的方式进行统一的购买和置换,我们把这种方式称之为“户籍对价”。
首先是对土地资产权证的设置。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禀赋的不同,所以,各地
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占有也就各异。虽然移民对土地资源占有的多寡不同、质量有 异、地域有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这种占有仅仅是由于农村户籍才取得 的,所以,对其补偿不能按照资源本身的价值去补偿,而应该按照户籍的福利包 去补偿。或者说,这种补偿是对户籍价值的补偿。这样,资产价值就可以对应户 籍进行设计,比如,一个户籍就是一个资产权证。其次是对资产权证价值的评 估。资产价值的评估应与移民的安置成本联系起来。比如,北京、上海等大都市 安置成本很高,就应赋予权证很高的价值,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安置成本相对较
高,可赋予相对较高的价值,县级城市和小城镇安置成本很低,权证价值相应较
低。这样设置便于移民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向不同的城市转移。 资源价值补偿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户籍权证如何兑换。这一兑换应与城市的发 展相联系,鼓励城市化的开发,而且国家对户籍权证的购买应与中央政府对城市 政府的转移支付相结合,更加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指导。具体的 思路是,国家根据城市发展的具体情况,发放不同城市的户籍权证,农村移民在 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之后,即可到其意愿迁人的城市换取户籍权证。农村集 体在收回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向农业大户以低成本的价 格进行流转,即使通过村级政府进行再次平均分配土地也有助于逐步扩大农户家 庭经营规模。户籍权证在帮助移民融入迁入地的生活中可以起到两个方面的作 用:一是解决移民的住房问题,国家根据权证的多少对不同城市经济适用房的建 造给予直接补贴,从而使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与城市移民结合起来;二是权证可以 与移民创业相联系,通过权证进行抵押贷款,鼓励移民进行自主创业。这将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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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节约城市化成本和便于对土地进行整理和再开发,也有助于城市集聚效应的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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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El期:2010.11.28责任壕辑:邓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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