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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

  本文关键词: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作者:程权 孟传香

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6期

摘要: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审查;证据能力;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18.2;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6003905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首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

[1]。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法律定位的确立,为司法机关电子证据的审查提出了新要求。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即电子证据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电子材料说,即以电子形式存在,用作证据使用的所有材料及其派生物,或凭借电子设备或电子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2];(2)诉讼证据说,即在磁性介质之中存储,以电子数据形式展现的诉讼证据[3];

(3)计算机证据说,即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或者存储的,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4];(4)网络证据说,即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一个信息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5];(5)电子物品说,即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这些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笔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证据的形式将不断变化,而上述电子材料说、诉讼证据说、计算机证据说以及网络证据说均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进行了限定。对电子证据定义时可以借鉴电子物品说,即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同时,电子证据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按照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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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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