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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发布时间:2016-12-01 10:50

  本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53822     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上官春光


【摘要】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趋势表现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侦查手段的专门化和侦查分工的专业化。然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体制内人力资源的共享、专业化培训和建立检察事务官制度等途径推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侦查人员

  职务犯罪是公权力异化和失控的极端表现,这种犯罪存在时间久远而又不断变化更新,危害巨大却颇难查办。查办职务犯罪,规范权力运行,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之所在。然而,惩治职务犯罪以有效的侦查为前提,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更新,职务犯罪也出现新的变化,这进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向专业化发展,也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迫切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


  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更多的可控资源和更大的影响力;有职务行为的掩盖,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具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涉及人数更多,空间转换更大。因此,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性更加特殊,可收集的证据种类更少,需要同时投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职务犯罪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制约着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也影响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趋势逐步显现。具体表现如下:


  1.侦查职能的分化


  职能分工的细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是如此,职能分工呈现越来越细化的趋势。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化。在西方社会早期,社会关系简单,纠纷解决的方式相对单一,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基本不分,都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随着社会发展,由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以及国家追究犯罪的必要性,使得刑事司法权国有化,诉讼形态发生分离。刑事诉讼开始区分于民事诉讼而独立存在,形成了国家追诉犯罪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法官集追诉与审判权于一身,没有诉讼职能的明确区分。而在我国古代诉讼制度中,一直是司法与行政合一,民事与刑事不分,也没有诉讼职能的区分。


  (2)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化。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分权理论的影响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设立检察机关来承担控诉职能。检察官和法官的职权区分使得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从而形成了控辩式诉讼模式。控、审分离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核心特征。在这一模式早期,审判前的侦查被视为起诉的准备程序,侦查职能为公诉职能所包含,检察机关集公诉和侦查职权于一体。


  (3)侦查职能与公诉职能的分化。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侦查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侦查职能开始与公诉职能分离。在英格兰,亨利·菲尔丁于1750年组建了第一只现代侦探力量——“弓街侦查队”,并逐步发展成为政府支付薪水的侦探。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伦敦大都市警察法案》,从而正式建立了职业化的警察力量。此后,英国警察机关慢慢接管了犯罪侦查工作,,治安法官逐渐不再直接介入犯罪的侦查。而在欧洲大陆,也发生了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分化,检察官虽然也是侦查权的主体,但从“一线侦查”退居“二线侦查”,成为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则实际从事“一线侦查”,成为实质上的侦查机关。这种分化实质上体现了侦查专业化、技术化的趋势。


  (4)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普通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普通犯罪侦查职能的分离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的国家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由追查战争问题演变而来的。如印度的专门反腐败机构——中央调查局,其前身是1941年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政府建立的德里特殊警察组织,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印度在二战期间有关战争和军需物品生产和供应方面的行贿和受贿案件,本来隶属于国防部,后来职能扩大到政府各部门,并划归内政部监管。印度独立后命名为中央调查局,并于1987年起,设立反贪污贿赂部。又如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的反腐败常设机构——“特别搜查本部”,其前身是东京地方检察厅1947年为追查战后混乱中侵吞国家大批救济物资成立的“隐退藏事件搜查部”。


  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化的外在表现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立的专门侦查机构。这种专司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在警察系统内部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如法国国家警察局及巴黎和其他城市警察局财经处、加拿大皇家骑警反贪处、美国联邦调查局等等。第二种形式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如日本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地方检察厅设立的“特别搜查部”,专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俄罗斯在各级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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