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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22 10:59

  本文关键词: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编者按:《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一文已发表在中国公安大学学报上,,为了让更多从事社区矫正的领导、实务工作者、教师受益,作者张荆又将此文投至本网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摘要]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已形成政法委领导、多部门参与、司法行政为主体的组织运行体制和较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庭前调查评估、矫正对象衔接、日常教育管理、解除矫正等工作流程。北京社区矫正除了具有全国一盘棋的共性外,还表现为四大特色,即维稳理念下的专门化严格管理;监狱干警作为重要的专业力量的全程参与;民间力量的“40、50”协管员的辅助管理以及具有集中培训等特色的“阳光中途之家”建设。“北京模式”以其独特管理方式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独树一帜,成果显著;但在十年的运行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点和亟待完善的方面,需研讨和改进。北京社区矫正理念应在首都维稳的特色中融入更高的价值理性;积极探索符合社区矫正自身规律的管理方式,避免简单地移植或复制监狱管理体制和方法;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突破民间参与率低等“制度瓶颈”;强化“阳光中途之家”的社会救助功能,探索小型化和社区嵌入方式;通过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增大假释比例,控制减刑数量,使社区矫正人员数形成规模效应,同时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移,在区县级设立专业化的矫正官队伍,并给民间参与社区矫正预留空间,使社区矫正真正成为社区的矫正。

[关键词] 社区矫正;北京模式;基本理念;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2140(2013)03-0008-09

模式(Patten)《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定义为,“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可以同理解释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照着做的北京标准形式”,它是北京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组织结构、法规制度、管理方式等集合系统。2004年6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一周年的研讨会上,前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在大会发言中首次提出: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称为“北京模式”。

一、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的发展与建设

(一)北京社区矫正的发展阶段

从北京社区矫正的发展看,大体经历过五个阶段:⑴“早期尝试阶段”。2001年底,北京市率先在市司法局成立“监狱教养工作联络处”,作为罪犯监狱矫治和社会矫治的联络机构,积极探索通过社区和社会力量矫治犯罪者。并于2002年8月,首次在密云县对假释等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⑵“初期试点阶段”。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两高两部《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六省市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北京则选定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为社区矫正初期试点区县。⑶“第二批试点阶段”,2004年5月,北京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扩大至朝阳、大兴、通州、丰台等6个区县。⑷“全市推广阶段”,2005年5月,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18个区县全面展开,较全国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早4年。在社区矫正的适应对象方面,北京市根据区域特点明确规定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有长期固定居住地的五类人员,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⑸“矫正范围的缩小阶段”,2011年5月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执行范围限于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只对罪犯的政治权利予以限制,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活动的特点,于2012年7月将剥夺政治权利者的管理工作移交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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