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17 04:07
【摘要】: 三角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进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角诈骗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表现方式,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属于一种现象。对于三角诈骗应该从行为人、主观的内容、三方关系等几个方面对其特征进行把握。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第三人是否因犯罪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支配之下,实施了将财产直接转移给犯罪人的行为。 从诈骗犯罪的本质、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相关规定等角度进行考察,理应将三角诈骗定性为诈骗犯罪,将三角诈骗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是人为地造成了刑法的漏洞,因而是不可取的。 司法实践中,三角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较为常见、典型的三角诈骗形式主要是信用卡诈骗(当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诈骗都属于三角诈骗)和诉讼诈骗。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在这几种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中,哪些属于三角诈骗,需要以三角诈骗的本质特征,即被骗而处分财产的主体同财产受损的主体是否同一,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诉讼诈骗也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诉讼诈骗具有场合的特殊性、被骗人和被害人的非同一性、财产交付的间接性和非自愿性、行为后果的复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自己伪造、销毁证据;行为人通过他人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诉讼诈骗既遂的认定、数额的认定、罪数的认定以及共犯的认定问题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17
本文编号:2562171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1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尹弛;论盗欺结合型案件的定性[D];湘潭大学;2008年
2 张怡;“郭玉林等四人抢劫案”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年
3 张菽倩;王某盗窃存折并伙同郑某取款案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年
4 朱立方;出售真实信用卡后侵吞转入资金行为的定性[D];湘潭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6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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