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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革研究——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16 16:32
  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着粗陋、可操性不强的问题,以收容教养最为典型。为了完善法律,需要消除误区,正确认识收容教养,其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得已用于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常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国家监护措施。收容教养的功能具有现实性、不可替代性,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是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负面后果的科学选择。收容教养的未来走向是保留并予以科学改革,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系统规定其决定程序、适用情形、执行场所等内容。 

【文章来源】: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5)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如何正确认识收容教养
    (一)制度起源发展的维度:收容教养的功能是教育矫治
    (二)条文逻辑结构的维度:收容教养的本质是一种国家监护
    (三)法律措施体系的维度:收容教养具有保护性、强制性和司法性
三、为什么要保留收容教养
    (一)收容教养有着其他措施无法替代也无法实现的功能
    (二)收容教养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体系不可缺少的一环
    (三)收容教养是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种科学选择
四、如何科学改革收容教养
    (一)对收容教养更名并明确其法律性质
    (二)明确收容教养的司法化和决定机关
    (三)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及年龄下限
    (四)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情形
    (五)明确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
    (六)明确收容教养的期限和执行方式
五、结论:具体的修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究[J]. 宋英辉,苑宁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4)
[2]触法行为干预与二元结构少年司法制度之设计[J]. 姚建龙,孙鉴.  浙江社会科学. 2017(04)
[3]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完善——以《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中心[J]. 陈伟,袁红玲.  时代法学. 2015(06)
[4]收容教养制度研究——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展开[J]. 周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02)
[5]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调查与思考——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J]. 张鸿巍,卢赛环.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04)
[6]浅论收容教养[J]. 王韶方.  行政法学研究. 1996(04)
[7]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J]. 冯建仓.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06)



本文编号:32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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