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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健身年卡_对中国加入WTO八年后关系战略调适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0-15 20:14

  本文关键词:战略调适,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对中国加入WTO八年后关系战略调适的思考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 薛荣久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加入WTO八年来,,中国对外经贸取得巨大发展,综合国力增强,国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提升,对世界政治、经贸和金融影响加大。它根源于中国政府通过加入WTO谈判,获得过渡期,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为中国经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中国加入WTO以后,从整体、法律、体制、文化和研究等方面进行了调适,作到充分利用机遇,应对挑战,并把挑战转化为机遇,获得上述骄人的成果。

为了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在多边贸易体制上的作为,中国需要进一步调适与WTO关系的战略。

一、中国与WTO整体关系的调适

中国与WTO整体关系从特殊走向一般,在新的基础上平衡权利与义务,加大参与和合作力度。

第一、中国加入WTO获得的过渡期进入后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在加入WTO后享受的基本权利包括:享受非歧视待遇,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保留国营贸易体制,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等。中国在加入WTO后应尽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非歧视原则,贸易政策统一实施,保持贸易政策透明度,逐步开放贸易经营权,遵守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不再实行出口补贴,取消投资限制等。

为了使中国相关产业在加入WTO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及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如:在放开贸易经营权上,有3年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可延长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进口限制(包括进口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等),2005年1月1日取消汽车整车和部分关键件的限制;服务领域市场在1到6年内逐步开放等。谈判对方在给予中国过渡期的同时,借口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发展潜力巨大,法律不完善和执法不力等,也要中国接受了一些特殊条款。如:2013年前允许WTO成员对中国特定产品有过渡性保障机制;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如企业、行业和国家达不到市场经济条件,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价格可比性时,要接受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2005年至2008年期间,如中国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的出口激增,造成市场“扰乱”,该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中国加入WTO后5-6年内一些成员保留对某些轻纺产品进口的一些限制措施,等。

到2008年年底,中国过渡期内的权利基本到位,中国在WTO中的权利过渡到一般的权利。中国接受的一些特殊条款,有的解除,有的接近后期。中国2005年后贸易比重上升到前4位内,按照WTO接受政策审议位次的规定,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时间从4年一次改为2年一次。

第二、中国整体利用WTO规则能力的增强。中国在世界货物贸易出口的比重从2002年的5.0%提高到2008年的9.1%,成为第二大货物出口国家;在世界货物进口贸易中的比重从4.4%提升到7.0%,成为第三大进口国家。中国在世界服务出口中的比重同期从2.5%提高到3.9%,居世界第5位;在世界服务进口中的比重从3.0%提高到4.5%,居世界第5位。

WTO规则对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但利用规则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该成员的经贸实力。随着中国经贸的高速发展,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比较优势的升级,对贸易利益的诉求从货物延伸到其他领域。WTO成为中国开拓更加广阔的世界市场的平台。

第三、中国整体贸易政策走向与WTO是一致的。WTO支持“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竞争优势呈现,经贸发展的进一步要求是通过自由贸易开拓世界市场,加大对外投资,构建能源供应、生产和销售体系。以自由贸易为基点的WTO有益于中国自由贸易利益追求的实现。

第四、金融危机过去之后,WTO成员在加强防范金融管理的同时,将转向实体经济的发展,加上各国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关注,会加强同中国的合作与竞争。中国与他们在经贸合作、竞争和贸易政策与措施的博弈将出现一个面宽、高层和复杂的局面,贸易争端向纵深发展。WTO整体规则将成为中国维护正当经贸权益的平台。

二、中国与WTO的法律调适

中国要在接受规则、履行规则基础上,向参与和制订规则方向迈进。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通过原则、规则和各项协议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对世界贸易的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根据《建立WTO协定》,中国在加入WTO中,全面接受了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未参加两个自愿接受的诸边协议。加入WTO后,中国有计划地对与贸易有关的3000多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了集中清理和调整,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

WTO的一些基本原则,如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开放市场等,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根据这些原则,中国又通过谈判确定了许多具体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和与之接轨的法规体制的确立,推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促进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思维方式与执政观念的转变,加速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逐步摆脱“关系”学,学会依法办企业;企业经营和贸易行为逐步法制化,为走出国门进行跨国经营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WTO规则的掌握与熟悉,使中国政府开始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企业正当的权益。

但是,中国加入WTO以来,WTO规则意识并未真正深入社会各个层面,规则观念单薄现象仍然存在。如:对WTO规则不是认真研究,而是寻求规避和逃避;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忽视和背离WTO规则;在企业经营中,关系学仍有市场;对WTO规则采取实用主义,了解粗糙;离开中国加入WTO的历史背景,对所接受的一些特殊条款上纲上线;在贸易争端发生后,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足,等。上述态度已经影响和将影响我国对WTO规则的全面利用。

此外,我们应当看到,WTO已有规则存在漏洞,也滞后于世界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补充。2002年开始的多哈发展回合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多哈回合的基本目标是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发展;维护和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原计划从2002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月1日,以三年为期,进行谈判。列出的谈判议题多达19个,其中包括: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农业,服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WTO规则,《争端解决谅解》,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和财政,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2002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后,因谈判议题复杂、各谈判方(集团)利益交错,且受主要成员国内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进展缓慢,预定的结束谈判日期不断拖后。为早日结束谈判,采取了不断减少谈判议题,进行“瘦身”的办法。2005年9月1日,经验丰富的贸易专家拉米就任WTO总干事后,作了大量工作,以尽力推动谈判早日结束,迄今为止,取得 了阶段性成果,但仍未结束。影响谈判进程的症结是农业等问题。多哈回合谈判早日结束,有利于我国对外经贸的纵深发展。

因此,我国与WTO的法律调适要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表面被动接受WTO规则到根植于国际经济贸易行为肌体本身,成为立法基础和经贸活动的行为规范。其次、深入研究和理解WTO各项条款的内涵,改变粗框式的研究学风。再次、对多哈回合谈判议题,提出实际可行的提案,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在2010年成功结束。最后、尽早结束加入WTO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启动参与WTO另一个诸边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的谈判,以利于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三、中国与WTO体制的调适

中国要在已有体制调适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调适方式。

中国是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WTO的成员,随着我国参与WTO活动的深入,中国与WTO体制关系做法有些需要坚持,有些需要转变。

第一、继续坚持有原则的主权让与,防止泛化。

在加入WTO谈判中,中国坚持法规调整的原则是:属于WTO所规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法规中国无条件地接受,并在国内法中进行相应的调适;与国防、外交、意识形态和公共道德等有关的法律不在调整与适应的范围;与贸易有关的所得税法律体系和立法机关的抽象立法与司法行为不属于WTO管辖,因而也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调整适应。防止了WTO规则的泛化,维护了国家的主权独立。这条原则中国应当坚持下去。

第二、完善“政府主导型”的应对模式

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创地实践“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的应对模式。加入WTO后,中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应对机制。2002年开始,中国政府对中国加入WTO后的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设立与WTO相关的机构,地方政府积极落实中央政府部署,设置与WTO事务相关的机构,落实WTO协议。与此同时,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建立开放、公平和统一的国内市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展。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为企业发现和利用机遇,应对贸易摩擦和跨越贸易壁垒起了积极作用。

这个模式使中国如实履行义务与主动开放结合,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结合,不仅激发了本身经济发展的潜力,而且保证中国对外开放持续的态势。

当务之急是三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强企业的主动性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

第三、改变重外需拉动轻内需驱动的重商主义思维

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加上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地方政府业绩的要求,出现了重视出口市场开拓,忽视国内市场均衡发展,不讲经济效益的倾向。结果导致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中,贸易不平衡发展日益严重。如对外贸易进出口失衡,出口增长速度大大高与进口增长速度;价格贸易条件与购买力贸易条件呈逆向发展;资源性产品在进口中的比重急剧上升;对外贸易依存度位居世界前茅;贸易竞争中重视价格因素高于非价格因素,等。

这种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在促进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少弊病,如环境恶化,浪费宝贵的资源,出口企业化解和应对外部风险能力不足,容易受制于人,遭遇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通过结构调整、启动内需、发展内需、扩大内需,建立庞大的有较强自我循环能力的国内市场和与之对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中国应该纠正贸易过分失衡并找出可靠途径,真正达到与其他WTO成员的互利共赢。

四、中国与WTO的文化调适

中国传统文化与WTO文化在开始时的沟通基础上,加强双向融合,共筑世界更先进的文化。

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确立在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之上。这个法律体系根植于市场经济体制、贸易发展和市场交流所形成的市场、谈判和沟通文化。它们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西方“契约社会”的核心。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自己本身的传统文化。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文化带有农业文明,军事文化和计划统制的胎印,成为中国“义理社会”的文化基础,严重缺乏WTO规则体现出来的现代文化。中国加入WTO后,WTO所涵容的现代文化开始进入中国社会,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经验、规则意识、公平竞争观念、知识产权保护和学术思想被吸收和借鉴。它们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思维、传统意识和传统观念落后部分,中国政府官员的执政思维、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和国民思想开始更新。它所产生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中国加入WTO市场开放的本身。加入WTO给中国带来有形的门(市场)开放的同时,也开启了中国官、企、民无形心扉(思想观念)的对外开放。

但两种文化沟通进程滞后,中国传统文化和“义理社会”中落后的成分仍然在干扰两种文化的有机结合,现代信用制度尚未真正确立。如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行政垄断,商标侵权,信用证欺诈,骗税漏税,走私瞒骗,随意毁约,“重关系,轻索赔”现象屡见不鲜。在对外经贸谈判交往中,喜欢讲套话,好面子,理性不足,义气用事,不善沟通,忽视对方的文化因素和国际规则。它们成为中国接受人类先进文化的障碍,应下大力气消除。

与此同时,我国也不能盲目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妄自菲薄。中华文明拥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对人类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中华文化中就包含和合人文精神,如:和为贵、和而不同、仁爱、和谐相处、与人为善、以邻为善等。中国需要借助WTO广阔的经济贸易平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把中华文化中的精品推向世界,与WTO和各成员的优良文化融合,形成人类更为高级的文化,为和谐世界奠定文化基础。

五、中国对WTO研究的调适

在中国加入WTO漫长的谈判中,中国掀起了对GATT和WTO的研究高潮,有关著述可谓琳琅满目,普及了相关知识,提高了国人对它们的认识和了解,对中国政府的决策起了参考作用。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WTO研究出现几种情况。第一、高潮转为低潮,跟风求利研究进入正常持续研究。第二、概论介绍性的研究减少。第三、应对性的专题性研究加多。随着中国遭遇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加多,对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争端机制,市场经济条款等研究增多。第四、对多哈回合谈判议题和对策有所研究,但不多见。第五、出现几本专门针对WTO的刊物,如《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WTO经济导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编)等。第六、对WTO各项条款内涵缺乏深入研究,对WTO关注的问题,对WTO发展与建设的研究更为稀少。第七、在对策研究中,出现忽视和背离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对应研究的倾向。

随着中国与WTO上述关系的战略调适,中国对WTO研究应向以下方向发展。第一、坚持“先内后外”的研究方法,即对包括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在内的WTO所有协定与协议进行深入研究,再跳出来,进行对策研究。在与WTO成员发生贸易摩擦时,对有关案件也应采取此种研究方法,防止先入为主的研究方法,以免被动。第二、对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辨证研究,在机遇中看到挑战,在挑战中发现机遇。有些研究对其负面影响研究过多,而对其正面作用研究不足。比如,美国对中国轮胎特保案,明显违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中国可以充分利用该条款,到WTO投诉,通过贸易争端机制予以解决,维护中国轮胎企业的正当权益。第三、以WTO成员身份研究WTO,不要动不动就把中国摆在WTO和WTO成员对立面上,而应首先分析它们的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否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加以认真剥离分析,再采取否定、改进和接受的对策。第四、对包括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在内的WTO所有协定与协议条款的内涵、语言转换释义要进行深入研究,防止误读和误解。第五、中国加入WTO后,被WTO其他成员起诉的案件有8起,起诉其他WTO成员的案件有6起,有的胜诉,有的败诉,对其原因,需要认真分析、总结和借鉴。第六、需要对多哈回合谈判结果与中国的关系进行研究,多哈回合已约定在2010年结束。谈判成果关系中国2010年后的国际贸易境遇,未雨绸缪,须早日作好运用准备。第七、对WTO成员国内国际经贸法规动向要密切跟踪研究,作到“知底”,并及时向中国政府、企业介绍。第八、关注WTO本身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的研究。WTO总干事拉米为2007年世界贸易报告《 多边贸易合作60年—我们学到了什么?》所做的前言中,指出WTO建立以来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他认为,WTO最大的成功是将众多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政策不一的国家和地区聚集在一起,构建一个互利的国际贸易政策制度,成为有史以来最成功的持续国际经济合作的范例之一。贸易规则对增强贸易领域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公正性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并非完美无缺。争端解决对贸易行为法制化做出了重大贡献。WTO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真正获得切实的利益。区域协定对WTO不完全是好事,也不完全是坏事。真正的挑战是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区域安排的利益。决策机制是更为紧迫的挑战,协商一致是决策机制的核心,但它无法保证各方都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决策。因此需要在谈判效率和包容性之间实现正确的平衡,重视非政府组织的贡献与作用。WTO面临的棘手问题是谈判议题的确定,出现很多尖锐的分歧,还未找到令人满意的理论或框架的解决办法。但议题纳入应以与其相关的国际合作利益为依据。对WTO带来挑战的焦点议题应包括:全球变暖下的环境与贸易,贸易与能源,服务贸易,标准和规则,与WTO交往。他希望WTO成员继续同心协力,为维护和加强WTO做必要的努力,并确保WTO能够为一个瞬息万变和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格局做出持续的贡献。①拉米提出的挑战问题均应成为中国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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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世界贸易报告 2007,中译本,前言,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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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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