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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国际体系_共生型国际体系还是竞合型国际体系 投稿:傅贸费 X

发布时间:2016-11-30 17:12

  本文关键词:共生型国际体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共生型国际体系还是竞合型国际体系 投稿:傅贸费

近年来,一些中国学者围绕共生型国际体系的相关理论探讨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在这些著述中,学者们对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文化内涵以及亚太地区历史上的“共生体系”进行了论证。关于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既有论…

[修回日期:2013-12-02][中图分类号]D8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74X(2014)02-0064-23当今,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人们一致认为,文化并不是社会状况的直接反映,也不是经济与政治发展的附生品,而是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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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李力

探索与争鸣 2014年07期

  近年来,一些中国学者围绕共生型国际体系的相关理论探讨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在这些著述中,学者们对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文化内涵以及亚太地区历史上的“共生体系”进行了论证。关于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既有论证认为国际体系的共生性源自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具体而言,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国家的共生性,国家的共生性造就共生型国际体系。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发展与完善,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加深,避战维和作为各国共同利益成为普遍认同,这些都构成了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1]关于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文化内涵,苏长和教授根据体系行为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将国际体系划分为对抗型国际体系、寄生型国际体系和共生型国际体系三类,认为前两者和共生型国际体系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截然不同的“私道”和“公道”逻辑。[2]关于亚太地区国际体系,任晓教授认为,传统东亚秩序就是一个共生体系或秩序,传统东亚“共生体系”得以存在的基础是区内各国的共同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共同认知。[3]

  归根结底,在对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既有论证中,“公道”受到极大程度的肯定,而“私道”受到几乎同等程度的否定,前者被尊为中国传统文明的精髓,而后者被视作近代西方文明的核心。此处的“公”即为公共利益,而“私”即为个体利益,在既有论证中,“公道”相对于“私道”的绝对正确性和有效性,不仅源于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而且得到了历史发展实践的验证。倘若将论证层面从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国内社会上升到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体系,“公”就是体系内各国的共同利益,“私”即为各国的个体利益,“公道”所提倡的共同利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大于“私道”所注重的个体利益,甚至具有压倒性的绝对优势。体系内的“公道”意味着各国的共同利益是国际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存在和延续所依赖的现实物质基础。与此相应,体系内各国对共同利益的共同认知趋于强化,对个体利益的认知趋于淡化,是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存在和延续的观念保障。以上论证有一定的道理和价值,但也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并导致其立论难以成立。

  “共生性”学说的理论缺陷

  综合已有的理论成果,国际体系的共生性源自国内社会的共生性和人的社会性,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是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共同认知。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无论是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国内社会还是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体系,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能否存在相互区别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对国内社会和国际体系是否只有负面影响?各国的个体利益是否只是从属于国际体系的共同利益?相互冲突的个体利益与统一的共同利益能否并存?这种并存会对国际体系产生何种影响?显然,倘若只是一味强调国际体系内的共同利益,将无法就上述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虽然在世界上的某些角落还存在着奴隶制和主仆制等非法或合法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总体而言,现代人存在于世界,兼具社会属性和个人属性,既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又是具有独立身份的个体,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人们接受社会共同观念,遵守社会公共规范,享有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具有独立身份的个体,每个人均存在着与他人或多或少有所区别的个体利益。

  中华传统文明自古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与“人欲”的概念最早出自《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朱熹对此有进一步解读:“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4]不难看出,朱熹的本意并非反对追求个人利益,只是认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须接受“天理”即普遍道德规范的约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人欲”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个人利益。然而,后世的理学家将“人欲”简单等同于个人利益,对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辨黑白一律在道德上予以否认,以致宋明理学逐渐异化为传统中国社会压抑人性、束缚进步的理论工具。最终,在20世纪初中国的“新文化运动”中,以宋明理学为支柱的传统儒家文明被戴上了“吃人”的帽子,成为知识界批判与革命的对象。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对儒家思想的误读不仅压制了个人层次的自由,而且束缚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由于“灭人欲”被过度解读,导致对个性的过度压制,极大地限制了个人创造财富、革新技术、创新思想的潜能,不仅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扼杀了整个社会的技术与思想创造力。虽然16世纪以后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经济规模继续保持领先,却始终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未能迎来现代工商业的曙光。此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均停滞不前,不仅技术更新缓慢,而且社会日趋僵化保守。最终,当19世纪的中国正遭遇来自西方的挑战时,在经济发展模式、科学技术水平与社会管理能力上已全面落后。

  亚当·斯密在18世纪即已指出:“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财富也许在许久以前已完全达到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有的限度,但若易以其他法制,那么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5]马克斯·韦伯进一步指出,儒家传统文明对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过分压制,导致中国的商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于西方。他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指出,由于儒教“视利欲为社会不安定之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食官俸者的立场在伦理的理想化中出现了,官职地位于是成了上等人唯一值得追求的,因为它才保证了人格的完整”,因此“上等人逐位不逐利”,担任政府官员比从事工商业拥有更高社会地位和更高利益。[6]在韦伯看来,就儒教伦理而言,官员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人服务于个体经济利益,官员相对于商人的优越性根源即在于此。

  几乎在宋明理学兴盛于东方的同时,文艺复兴以降的西方文明更多地注重追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其中也包括追求个人物质财富的自由。马克斯·韦伯认为,相比中国的儒教伦理,欧洲的新教伦理贯彻了“入世的经济理性主义”,前者只是“理性的适应世界”,而后者主张“理性的把握世界”。[7]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就新教伦理而言,“决定职业之是否有益及能否讨神欢心的标准”,其一是职业的道德水平,其二是“所生产的财货对于‘全体’的重要性”,“最后而实际上自然是最重要的一个判准”的是个人的获利程度。[8]经过16~17世纪的宗教改革,新兴的基督新教开始强调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之间、个人价值实现与虔诚宗教信仰之间的一致性,对所谓理性追求个人财富的“资本主义精神”给予了充分支持。

  对于如何消除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早有西方学者对此进行过详细论述。180年前,托克维尔即已观察到美国社会公共事业与个人主义的同时兴盛,并剖析了这一现象的根源:“尽管在人的大部分行动受私人利益的支配这一点上,美国并不亚于其他国家……美国居民享有的自由制度,以及他们可以充分行使的政治权利,使每个人时时刻刻和从各个方面都在感到自己是生活在社会里的。这种制度和权利,也使他们的头脑里经常想到,为同胞效力不但是人的义务,而且对自己也有好处。同时,他们没有任何私人的理由憎恨同胞,因为他们既非他人的主人,又非他人的奴隶。”[9]在托克维尔看来,美国社会对于高度兴盛的个人主义非但没有简单地予以否定和压制,反而通过法律制度赋予个人更多的自由权利并予以高度保障,使每个人都有机会享受作为社会独立一员的基本利益,爱自己即等于爱社会,人的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得以实现协调发展。

  不难看出,在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国内社会,人的个体属性是一种不可忽视、更不可清除的客观存在。对于这种个体属性,只能以普遍的道德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适度的约束,在道德和法律的层面应给予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空间。如果一味强调所谓“公道”,即人的社会属性,而忽略所谓“私道”,即人的个体属性,将很可能陷入当年理学家误读朱子学说的陷阱。

  倘若将论证层面从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国内社会,上升到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体系,各国的个体属性同样不应被忽视。即使如有关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既有论证那样,由人的社会属性推断国内社会的共生性,由国内社会的共生性推断国际体系的共生性,那么同样可以由人的个体属性推断国内社会的竞争性,进而由国内社会的竞争性推断国际体系的竞争性。倘若人的社会属性与个体属性均无法彻底抹杀,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则意味着国内社会是在一定道德和法律基础上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型社会,而国际体系也是在一定国际法原则之上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型国际体系。

  如前文所述,“共生性”学说的既有解释强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体系共生性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然而,国家主权原则恰恰反映了对各国个体利益的高度尊重与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近70年来,尽管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的数量和影响力都有巨大增长,但主权国家仍是最重要的体系行为体。众所周知,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外独立权是主权的重要体现,强调主权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独立人格应当受到尊重。当代国际体系对主权国家对外独立权的强调与尊重,实质上是承认作为体系行为体的主权国家具有独立意志。这种独立意志之所以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因为所有主权国家无一例外均具有与其他任何体系行为体不尽相同、基于自身独特条件的利益诉求。换言之,盛行于当今世界的主权国家体系正是国家利益个性的现实写照。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政治自由制度实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协调发展,,如果将这一解释由国内社会上升到国际体系,情况同样如此。只有各国的个体利益受到国际体系的尊重与保障,各国才可能积极维护国际体系的和平与稳定。如同托克维尔眼中国内社会的政治自由制度一样,通过尊重与保障各国的个体利益,国家主权原则成为国际体系共同利益与各国个体利益之间实现协调发展的纽带。因此,国家主权原则并不是共生型国际体系的实现条件,而是竞合型国际体系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基本保障。

  竞争与依附并存的亚太传统秩序

  回顾亚太地区的历史,倘若只是看到由各国共同利益和共同观念建构的“共生体系”,则很难准确诠释19世纪之前上千年的历史全貌。显而易见,对于各国之间的攻伐征服,如13世纪蒙古帝国的大规模扩张,这种“共生体系”论很难予以充分解释。即使各国之间形成和平共存的局面,也难以证明“共生体系”论的有效性。以16世纪末的东亚为例,在1592年和1598年两次“征韩”战争失败后,日本放弃了对东亚大陆的征服企图,转而开始了与朝鲜王国及中国明清两朝将近300年的和平共存,这一转变虽然有其国内政治因素的作用,但“征韩”战争的失败及其造成的严重损失是不可忽视的外部原因。日本之所以放弃对东亚大陆的征服企图,并不是基于所谓“共生体系”的共同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共同观念,而是因为其实力不足以支持这样的战略目标。此后直至19世纪后期,日本与亚洲邻国之间实现长期的和平共存,更多的是由于各国间的力量对比使然。

  即使是历史上事实存在于古代中国朝廷与亚太地区一些国家之间的朝贡制度,也很难充分证明传统的亚太地区国际体系曾经是一个“共生体系”。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中国朝廷推行朝贡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漫长的边疆一带的和平与秩序”,而亚太地区一些小国之所以接受这一制度,“原因在于:与中国朝廷交往可提高它们的声望;从伟大的文明中心获得文化方面的好处;而且,居于从属地位,经济上也有利可图,因为中国人赐予它们的贵重礼物多于它们所奉献的,此外,还授它们以某些贸易特许权”。[10]可见,朝贡制度实际上是进贡和纳贡双方在一定力量对比格局下,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手段。虽然朝贡制度在很小的范围内可能确实代表一种依附关系,最典型莫过于朝鲜和中国明朝之间,但这种关系与其说是“共生型”,不如说是“依附型”。

  历史学家勒内·格鲁塞对16~17世纪亚太地区的历史演进有过这样的解读:“明朝晚期的中国已经十分腐朽,以致任何民族(蒙古人、日本人或满族)都可能夺取它。但是,一旦满族王朝牢固的登上天子的王位,中国又注入了新的生命,又继续了150年。”[11]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落后,但军事实力相对强大的渔猎民族所建立的清朝取代明朝之后,原有的岌岌可危的“朝贡”体系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得到延续甚至是拯救,这充分证明亚太地区历史上的“朝贡”体系,并不是一种由传统儒家文化内生的利益共同体或观念共同体之类的“共生体系”,而是各国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格局的现实体现。在“天子宁有种耶?兵强马壮者为之尔”[12]的时代,亚太地区虽有朝贡制度等地区规则,但各国对外政策主要是基于相互力量对比谋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支撑“地区共生体系”的共同利益至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小范围存在,不足以成为决定各国对外政策的主导性因素。

  在以主权平等和相互尊重领土完整为主要特征的近现代国际关系准则成为亚太地区规范之前,基于彼此力量对比的不同,各国间的关系要么表现为“竞争型”甚至“对抗型”,要么表现为“依附型”(接近于苏长和教授述及的“寄生型”)。即使各国间出现较为平等、大致和平的“共生”关系,也应视作介于“竞争型”和“依附型”之间的过渡阶段,只是外在力量对比导致的现象性结果,并不是由传统儒家文化内生的本质性因素。这样的“共生”关系在亚太地区历史上不胜枚举,如17~18世纪的日本与亚洲邻国之间、15~16世纪的明与蒙古各部之间、12世纪“绍兴和议”后的南宋与金之间、11世纪“澶渊之盟”后的北宋与辽之间。一旦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这种“共生”关系就会发生剧烈变动。归根结底,双方力量的大致对等,或至少一方不具备足以消灭另一方的压倒性优势,造就了这种较为和平、大致平等的局面。各国对外政策着重追求的是自身个体利益最大化,而非所谓“共生体系”的共同利益。

  对于中国明清两朝尤其是清朝朝贡制度在国际关系层面产生的后果,斯塔夫里阿诺斯有如此评价:“恰恰是中国人的这一成功促成他们的毁灭。这一成功使他们更加以为,中国是一个没有相竞争的国家或政府的世界体系的中心。纳贡关系是他们唯一承认的处理国际关系的一种形式。诸国家法律上平等的思想,对他们来说,难以理解。因此,中国人关于国际关系的观念,与欧洲的原始国际法直接相抵触。中国和西方世界没有共同的立场可作为它们之间关系的基础。”[13]可见,17~18世纪的亚太地区秩序与同时期的欧洲国际体系,并不是所谓“公道”与“私道”的区别,而是中国清朝在地区内的绝对实力优势地位淡化了亚太地区秩序的竞争性,强化了地区秩序的依附性。因此,清朝统治者不仅忽略了亚太地区秩序原有的竞争性,而且在与西方列强最初接触时无法接受基于主权平等原则的竞争性,反而期望将西方列强纳入原有的依附型地区秩序中。这样的期望既不容于近现代国际法准则,又缺乏相应的实力基础支撑,正如斯塔夫里阿诺斯所云,最终促成天朝上国的“毁灭”。

  在近代主权国家原则被引入之前,特别是从17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上半期,亚太地区的传统秩序之所以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并不是所谓“共生体系”运转生效,而是中国清朝在地区内占据绝对实力优势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地区内各国之间的竞争性。当这种优势地位在19世纪中期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所摧毁后,朝贡制度自然土崩瓦解。到19世纪后期,虽然亚太地区所剩的独立国家已寥寥无几,但作为独立国家的日本非但没有和中国表现出所谓“共生性”,反而竞争性日趋明显。最终,20世纪上半叶侵略中国的最主要力量是同为亚洲邻国的日本而非欧美强国。只有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主权国家原则在亚太地区才逐渐得到普遍认同。与此同时,军事技术的破坏性增大,各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度在提高。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亚太地区国际体系才逐步由传统的竞争与依附并存走向竞争与合作并存。

  竞合型的当代亚太国际体系

  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极具侵略性的日本军国主义给予毁灭性打击后,自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原为英、法、美、荷等国殖民地的亚太各国纷纷取得独立,亚太地区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体系。如前文所述,主权国家原则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对各国个体利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之上。正如托克维尔对美国国内社会的剖析一样,只有当各国的个体利益受到国际体系的充分尊重和保障,国际体系才可能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稳定。与此同时,世界大战的惨痛记忆和核战争的恐怖后果,也对各国的战争动机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制约效应,避免战争、维护和平逐渐成为亚太地区的普遍价值规范和共同利益诉求。

  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体系,持久的和平与稳定带来的重大利益之一通常即为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和积累。二战之后几十年的大致和平催生了亚太地区的经济繁荣,日本于20世纪60年代从战争的废墟中复苏并跻身发达国家之列,1970年代开始出现“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奇迹,1980年代有更多的亚太国家成为经济表现突出的新兴工业化经济体(Newly Industrializing Economies,NIEs),而中国从19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将首屈一指的亚太地区大国带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尽管亚太地区近几十年的经济繁荣有诸多原因,但无论日韩还是中国或东盟国家,无一不受益于本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亚太地区各国经济呈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格局,各国之间开始出现更为深厚的共同利益基础。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亚洲金融危机,恰恰从反面证明了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由此开启了亚太区域合作的新阶段。

  尽管在国际制度、军事技术和经济交往正反两方面的综合作用下,当今的亚太地区国际体系比起历史上的传统东亚秩序,具有远为深厚得多的共同利益基础以及与之相关的共同观念认知,但这并不意味着亚太地区历史上从未真正实现过的“共生体系”可能成为现实。诚然,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亚太地区国际体系已经体现出相当强的合作性,亚太区域合作近年来的推进既是各国共同利益造就的产物,也是各国进一步夯实共同利益基础的途径。但若将这种合作性简单等同于“共生性”,则意味着完全以各国之间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合作性取代基于个体利益的竞争性,难免陷入过度理想主义的一厢情愿。只要亚太地区的主权国家体系依然行之有效,其所代表的各国个体利益就不可能完全从属于体系的共同利益。

  就亚太区域合作本身而言,虽然近年来相较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这种进步并不能淡化、更不能消除各国作为主权国家所具有的个体属性。相反,亚太区域合作进程中的各种现象充分表明,各国参与合作的首要目的并不是推动共同利益,而是实现本国个体利益最大化,推动共同利益只是实现本国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在此分别以经济规模世界排名第一和第三的美、日两国为例。

  在美国方面,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将主要战略重心置于中东的“反恐”战场,因此对亚太区域合作并不十分重视。随着美国在亚太区域合作进程中的角色缺失,也由于中国实力地位的迅速上升,美国的亚太战略渐显“失衡”。正因为如此,奥巴马政府上台伊始即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自此以来,除调整亚太地区相关军事部署外,美国实施“再平衡”战略最具现实影响力的具体途径,即在亚太地区大力推动TPP多边谈判,最终以其取代“10+3”和“10+6”等将美国排除在外的区域合作机制。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11月正式宣布美国加入TPP谈判时,明确表示希望TPP成为21世纪推动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最为有效的机制。[14]除战略考虑外,奥巴马总统在2010年美国贸易政策制定中提出“五年出口倍增计划”,希望通过建立自由贸易体系开拓亚太市场,实现未来五年美国出口额的翻番,由此重振美国的实体经济,拉动就业岗位增长200万个。[15]不难看出,自奥巴马就任总统以来,美国在亚太区域合作中大力推动TPP谈判,其首要目的在于实现美国自身的战略和经济利益。

  在日本方面,安倍政府在亚太区域合作中的政策导向更加凸显针对中国的竞争性,不仅试图通过加入TPP谈判强化与美国的战略协调,而且希望以此在亚太区域合作进程中孤立中国。因此,面对“10+3”、“10+6”、RCEP和中日韩FTA等区域合作机制的若干选项,日本更加青睐美国居于主导地位而中国尚未加入的TPP谈判,在贸易自由化领域一向保守的日本对自由化标准最高的TPP机制表现出极大兴趣。此外,安倍政府也希望通过加入TPP谈判参与和引领TPP规则的制定。美国加入谈判后,将TPP的发展方向设置为最终涵盖APEC大部分成员的亚太自由贸易区。在这一过程中,TPP机制内的既有规则不断被修改,新的规则不断被制定,尚未形成统一固定的规则。在这种背景下,日本以庞大的经济规模为支撑,加入TPP谈判有助于把握规则制定的先发优势,从而对TPP机制的形成进程握有话语权。

  由此可见,相互区别乃至相互冲突的各国个体利益目标,对于亚太区域合作进程的影响绝不亚于各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当前亚太区域合作才会出现多种机制并存的复杂格局,而在各种机制之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错综复杂。直至今日,亚太区域合作仍未完全迈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初阶段——自由贸易,即是各国个体利益之间竞争性的现实写照。

  当年的理学家误读朱子学说以致未能准确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当年的清朝统治者沉迷于依附型朝贡制度以致未能准确把握国际体系发展规律,中华民族已为此付出沉重的历史代价。与此同理,倘若无视主权国家原则下各国个体利益的独特性和排他性,一味强调亚太区域合作乃至当代亚太国际体系的共同利益基础,甚至以此判定当代亚太国际体系为共生型国际体系,也将无法准确把握当代国际体系的发展规律。当然,倘若完全忽视当代亚太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共同观念认同,也将滑入另一个极端的误区。在可预见的未来,亚太地区各国之间仍将是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并存,在此基础上,亚太地区国际体系也将是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型国际体系。

作者介绍:熊李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学系主任、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029

近年来,一些中国学者围绕共生型国际体系的相关理论探讨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在这些著述中,学者们对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文化内涵以及亚太地区历史上的“共生体系”进行了论证。关于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既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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