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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_全球安全治理与中国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7-01-04 07:49

  本文关键词:全球安全治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一、引言

美国及其盟国在亚太地区的频繁军演、岛屿纠纷的加剧以及军备建设的攀升,使中日、中美、中印、日俄、日韩、俄美等一些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紧张,也使冷战后人们期待的大国安全合作及地区安全合作蒙上阴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对相关国家和国际安全、地区安全都是非常不利的。

从目前看,联合国、区域组织以及二十国集团(G20)等集团组织尚未能满足改善大国紧张关系的需求。例如,G20仍然是以经济合作为主的集团,显然未能克服在安全方面存在的内部分歧,也未能在安全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美国与其军事盟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对中美紧张关系火上浇油,中国将其视为针对中国的“暴力多边主义”威胁;[1]金砖国家之间的合作在逐步扩大,但在消除中印不信任方面的效果并不显著。紧张关系是多种因素导致的,需要各方的良性互动才有望改善。本文认为,参与更具综合性、包容性的全球安全治理,有助于国家间建立信任关系,改善目前存在的大国紧张,使中国和其他国家实现更符合各国利益的安全共赢。

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受到关注。中国政府也提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体系改革和全球治理”,致力于与其他国家一起“携手推动各国普遍安全与共同发展”。[2]因此,本文从全球安全治理的基本特征出发,将加强全球安全治理与实现合作、和解、和谐的国家间安全关系联系起来,试图说明中国通过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扩大与其他国家之间安全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二、全球安全治理的议题与安全合作

“全球安全治理”是针对冷战后日益凸显的全球安全威胁提出的一个概念,也是随着“全球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后形成的一个概念,是全球治理中安全领域的治理。在1994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中就包括了关于全球安全治理的内容。该报告将“国际安全”、“全球安全”、“人类安全”置于全球治理的大框架内。[3]

全球安全治理可以理解为全球不同行为体处理和解决全球安全问题的综合方式与过程。根据通用的全球治理概念,全球安全治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定义全球安全问题,即全球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第二,是全球安全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层面,包括有关原则、规范及法律、法规的建立以及采取的相应战略、决策和行动。第三,政府、国际组织、多边集团、非政府组织、商业企业部门及大众媒体等不同行为体都是全球安全治理的相关者和参与者。全球治理需要协调不同利益方,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相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各种非正式的安排。[4]

在联合国方面,尽管“全球治理”多用于金融、环境、能源、粮食等领域,但全球治理显然也包括对传统安全领域的治理。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在“新千年报告”中提出需要“更好的共同治理”,以应对全球面临的一系列挑战。[5]在联合国2010年举行的关于全球治理的辩论中,除了强调金融领域全球治理的重要性外,也强调了对其他不同类型威胁的治理的重要性。气候变化、环境问题、粮食安全、移民、流行性传染病、全球恐怖主义、武器扩散、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这些传统与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问题都在联合国全球治理的议题中。

安全治理也是安全类及综合类国际组织关注的一个重点,例如欧盟、非洲联盟(简称非盟)、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组织大多做出有关安全治理方面的安排。欧盟可谓全球治理的鼻祖,欧盟内的安全治理实践被认为是成功的典范,也使一些人相信可以将欧盟的安全治理模式复制到全球范围。安全治理也是非盟的一项重要使命,尤其是受到欧盟国家的推动,加强非盟、欧盟及联合国之间的安全治理已成为一项受到三方重视的热门课题。[6]

全球安全治理概念的应用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不同的全球治理建议与方案)提出了加强全球安全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为本文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例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SIPRI)将该所对传统安全类问题的研究(如战争、冲突、军备控制)统归于“全球安全治理”大概念之下,强调旧的安全治理体系已经不足以应对今天所面临的全球安全挑战,如果没有一个新的安全治理体系的出现,世界将面临日益加剧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以及危险和威胁的扩散。[7]

在冷战结束后的二十多年里,国际安全的概念和议题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安全概念的扩大,不同类型的安全之间联系日益加深,相互转化。这些变化趋势及特点使加强全球安全治理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安全治理议题:核心安全问题与大安全问题

“全球安全治理”所涉及的安全问题显然指包括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在内的各类安全问题的总和,不同领域的安全问题(如国际冲突、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跨国犯罪、经济安全等)都包括其中。这些问题具有地区性或全球性影响和联系,需要不同利益行为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予以解决。本文将全球安全治理划分为核心安全治理与大安全治理,将对核心安全问题的治理称为“核心安全治理”,将对包括核心安全问题在内的所有安全相关问题的治理统称为“大安全治理”。

经济、金融、环境、能源、粮食等领域的安全问题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但这类问题一般有相对独立的治理机制和体系,故将其划归大安全治理范围。全球安全治理针对的核心安全问题仍然是那些传统的、典型的安全问题,这类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区域组织安全与防务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国防部门重点负责的安全问题,如对主权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家间军事冲突、地区性武装冲突等,也包括军备竞赛、武器扩散等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针对的安全问题(见表1)。

国内冲突应属于国内安全问题,但由于这类冲突可能具有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影响,从三个方面可能适用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内容,包括适用于国际军事干预:一是国内冲突对地区安全和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二是国内冲突对平民、国际人道主义人员等构成人道主义威胁,三是国内冲突中有系统侵犯人权、种族清洗等罪行发生。尽管国际社会在人道主义干预、保护责任干预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但已经将其视为适用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内容的安全类问题。因此,联合国“保护责任”所涉及的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及危害人类罪等,也成为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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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安全治理议题的变化趋势与特征

首先,如前文所述,安全治理所关注的全球安全问题已经变得十分宽泛,类型增多。联合国安理会、大会、人权理事会所处理的安全类问题在数量和类别上都呈上升趋势。与20世纪80-90年代不同,2000年以来,恐怖主义、武器控制、防扩散、冲突中的儿童安全、女性安全、平民保护、气候变化、海盗等众多问题成为安理会关注和讨论的议题。从表2可看到,无论是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数量还是决议涉及的种类,都呈上升趋势。1980-1982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67项决议,涉及13项议题。2010-2012年,安理会通过了178项决议,涉及40项不同内容。

其次,从安理会决议涉及内容的趋势看,国际安全类问题所占比例减少,有关人道主义、人权、保护责任类的国内冲突问题呈上升趋势。2011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66项决议,其中45项是有关利比亚、科特迪瓦、苏丹、索马里等国的国内安全类问题,包括政治动荡、民主选举、人道主义状况等;有关国际冲突类的决议为6项,有7项是关于制裁基地组织、武器扩散、海盗等方面的决议,2项为涉及冲突中的儿童安全和全球艾滋病方面的决议,,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一共有6项,也应属于国内保护责任类安全问题(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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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不同类型的安全问题之间界限模糊、内容重叠。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主要应负责那些与国际和平及安全相关的事务,即核心的、典型的安全问题。但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安理会已就气候变化、海盗、艾滋病、儿童保护、妇女安全等问题通过了决议,说明这类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核心类安全治理议题。

不同类型的安全问题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很多安全问题可能是多种安全类问题的混合,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水资源供应问题、饮用水安全问题一般属于非传统、非典型的大安全治理范围,由国家水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市政部门等机构负责。但如果发生因水资源短缺、跨界水资源纠纷导致的国际冲突,或大坝、供水设施成为攻击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问题便成为典型的传统安全类问题。

不同类型安全问题的轻重缓急排序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的。一般情况下,疾病预防不属于全球安全治理的核心内容。但如遇全球性流行传染病爆发,对各国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构成重大威胁,这一问题也就转化为全球安全治理的核心问题。而且,大量发生的、随时面对的通常不是典型的传统安全类问题,而是不同领域的大安全问题,如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

大安全问题领域的合作即便不能替代已有冲突的解决,但至少也能扩大安全合作的机会,有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由于各类安全问题之间的联系与转化,大安全领域的合作有助于为核心安全问题的治理创造条件,对消除紧张关系、扩大民间安全合作意识等都是有利无害的。

 三、全球安全治理的体系特征与安全合作

全球安全治理与其他领域问题的治理具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安全领域所具有的特点,在其治理途径、方式、方法等方面又与其他领域的治理有所不同。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特征使其比同盟、联盟等其他多边安全合作形式更具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有助于促成具有不同目的、不同利益的行为体开展合作。

(一)全球安全治理体系:多边、多层次、多行为体的治理网络

根据定义,全球安全治理是一种多边、多层次、多行为体的综合性解决安全问题的合作方式。从联合国组织(包括联合国附属机构、专门机构、相关机构)到各区域组织、非正式集团组织以及与安全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媒体、企业商业部门等,都是构成目前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1.联合国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从目前全球安全治理的讨论看,大多强调了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从全球安全治理角度看,联合国主要机构包括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长等以及联合国附属机构和相关组织,包括维持和平行动部、建设和平委员会、联合国反恐怖机制、跨国有组织犯罪预防机制、裁军与军备控制机制等都对全球安全负有相关责任。就大安全治理而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难民署、粮农组织、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相关机构也是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扩大

区域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得到普遍认同。除《联合国宪章》对区域组织在安全方面的作用有相关规定外,安理会也通过了大量相关决议,强调区域组织在安全领域的重要性。区域组织在安全治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除欧盟在欧洲及全球安全治理问题上试图发挥更大作用外,非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以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非共同体等次区域组织也越来越多地参与了联合国在非洲地区的维持和平行动,如非盟与联合国在达尔富尔的混合行动,联合国授权建立西非部队赴马里协助作战以及阿盟、海湾合作委员会在利比亚问题上的积极参与。

3.非正式集团的作用被期待

当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一些尚未做出正式制度安排的多边集团出现后,这类集团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便得到重视和期待。尽管目前这些集团多为经济合作论坛,但从大安全治理看,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已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金融安全、反恐等大安全领域的合作表达了兴趣和愿望。

4.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力量、商业企业部门的参与

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另一特点是强调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企业部门、媒体的作用。在传统安全合作领域,政府间合作是解决“高政治”类核心安全问题的主要方式,传统多边安全合作的参与者是国家。但全球治理论认为,面对全球安全威胁和挑战,单靠国家间的正式安全合作是不够的,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及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建立伙伴关系。在冲突后国家政治重建和经济恢复过程中,非政府行为体、民间社会力量、商业企业部门等也是综合安全治理的行为主体。

(二)全球安全治理:原则、规范及法律层面

共同的价值原则和全球法治是全球治理支持者强调的重要方面。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开宗明义地强调了全球价值、全球法治的重要性,提出“全球价值必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对“确立有效合法的全球治理方式”已经变得“空前必要和不可缺少了”。[9]对全球安全治理而言,现有的《联合国宪章》及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件、包括联合国提出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共同价值原则,都是全球安全治理的共同原则和国际法依据。当然,正是在这一层面,也反映出更多的分歧和冲突,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分歧以及不同政治文化之间的分歧。

1.国家主权与人的安全成为安全治理的两大原则

《联合国宪章》为全球安全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尽管传统主权原则受到冲击,但仍然是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安全”、“人权”日益成为联合国安全领域的重要原则。预防人道主义危机、保护平民、阻止有系统侵犯人权行为等已经成为安理会授权国际干预的理由。无论是以国际安全和地区安全为借口保护人权,还是以人权保护为理由干预主权,二者已经成为一对既矛盾又平行的全球安全治理原则。

2.安全与发展的结合

联合国一直试图将安全、人权与发展三者结合起来,把三者视为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在和平与安全领域,联合国将与发展相关的“善治”问题和安全联系起来,形成更具综合性的安全理念。联合国维持和平、建设和平行动也试图体现这种“三位一体”的综合安全观,将其授权覆盖到政治、安全、人权、发展、法治等各个方面。

3.加强国际法、促进全球法治建设

在经典的全球治理理论中,对国际法的强调十分突出,有学者将“治理”概括为“以理想主义和法治手段的结合来研究国家关系”。⑩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围绕如何“加强国际法”、“促进国际法”、“实施国际法”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倡议,包括加强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加强国际法强制管辖、强化联合国人道主义干预能力等。该报告强调,“全球治理的实质是国际社会有能力保证社会准则得到遵守”。[11]

(三)全球安全治理的途径与方式上的特点

与环境、金融等领域的全球治理途径和手段显然不同,安全领域的治理关系到战争、武装冲突的预防与解决。全球安全治理也与传统的集体安全方式有所不同。

首先,安全治理比传统的集体安全更广泛、更包容,强调多行为体参与,而且超越了传统的主权国家间合作框架。非政府组织、次国家行为体、民间社会组织、跨国公司等都可成为安全治理的参与者。其次,安全治理强调以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非军事、综合性方式来治理安全问题,裁减军备、控制武器交易与核不扩散、培养非暴力文化、和平教育、文明对话、民主法制建设、善政等都被视为安全治理的手段和方式。

有学者对全球安全治理方式做了这样的描述:安全治理与世界政府和强制性集体安全不同,不是用颠覆性的姿态去改变无政府主义状态,安全治理成本低、破坏性小,特别有利于应对来自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挑战,以协调、合作、调适的姿态去弥补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不足。因而这种模式更能得到国家的支持,更有利于在现实基础上实现国际安全的新要求。[12]

上述特征代表了较为典型的全球安全治理论,在不同派别的全球治理者那里,其观点和方案有所不同。例如,世界主义的全球治理者更强调国际法和全球法治,强调民间社会力量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偏向现实主义的全球治理者则更强调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主权国家的作用。[13]

 四、中国与全球安全治理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及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全球安全治理方面的影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全球安全治理将国内问题、国际问题及全球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中国与全球安全治理的相关性既体现在中国对全球安全治理的影响,也体现在全球安全治理对中国的影响。

(一)中国与全球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性与责任相关性

安全治理与中国的相关性表现在不同方面。一些安全问题与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直接相关,如周边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等。此外,恐怖活动、海盗、毒品犯罪、有组织跨国犯罪、流行性传染病、金融安全等全球安全问题对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影响。发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冲突和动乱会对中国海外工作人员、学生、旅游者、侨民以及海外经济利益等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全球治理与中国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也有着密切的相关性。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担负着相关的国际责任,如维护公共领域的共同安全与秩序,支持联合国解决国际冲突和维持国际安全与地区安全。从国内安全政策看,在许多方面,国内安全治理是全球安全治理的一个部分,全球安全治理目标与国内安全治理的目标相一致,相互促进。因此,在相关领域,中国国内治理成果也是全球治理成果的一部分。例如,中国在消除贫困、防灾减灾、艾滋病防治、道路安全、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领域做出的努力,既属于国内安全治理,也属于全球大安全治理。此外,在气候变化、海洋安全、跨国河流安全、太空安全、南极安全等全球公共领域安全问题上,中国和其他大国应该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

(二)作为治理者与被治理对象面临的选择

一方面,中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全球安全治理的相关方,与中国相关的问题被置于全球治理议程上。在如何治理这些问题上,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难免存在利益、价值和方式上的分歧。同时作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中国应该采取何种立场、何种战略与政策,这仍然是有待探讨的问题。

中国对西方提出的“全球治理论”,尤其是“全球安全治理论”,仍然保持高度警惕和怀疑。从已有讨论中看到,“全球安全治理论”在中国并非主流。在安全议题方面,对是否将“人的安全”、“全球安全”与“国际安全”相提并论仍然存在争议。中国也一直对全球治理的价值原则问题保持警惕,尤其警惕西方主导的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借利共赢、集体贡献,不以单方面削弱、分化瓦解对方为目的。第四,包容、开放,具有全球安全视角,不限地域,有广泛的安全合作议题和不同类型的参与者,重视联合国会员国广泛关注的安全议题。第五,强调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及其合法性、权威性(见表4)。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_全球安全治理与中国的选择

  

鉴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各国合作意愿更大、机会更多,也更容易开展,本文的思路是从非传统、非核心安全治理开始向核心安全问题治理扩大,或为核心安全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安全利益冲突的解决创造条件。区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采取积极、灵活、开放的态度,并主动加强多边合作。[17]同时,也可就联合国已经达成一致的核心安全治理问题进行合作,如维持和平行动、打击海盗行动、反对恐怖主义行动等,目的是扩大积极的多边安全合作,防止紧张关系扩大、升级。

(二)扩大安全治理合作的几个方案

1.联合国+G20框架

在G20框架内,可就维持和平与安全、反对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防灾减灾战略、水资源安全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治理进行合作。在维持和平行动方面,中国、印度、日本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贡献国,印度是维和部队第三大贡献国,中国、日本则是联合国会费和维和费用的贡献大国。联合国+G20安全治理框架可以推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大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例如,G20国家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或相关的维持和平行动、人道主义救援、打击跨国犯罪、防灾减灾救援、难民、侨民的安置与撤离等项目开展联合演练、联合培训等。通过这些方面的合作,有望提升这些多边组织和集团在安全治理方面的整体作用,也促进了中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相关国家之间的合作,有助于增强这些国家之间的安全信任(见表5)。

2.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印度、日本

印度是上海合作组织的观察员,与中国、巴基斯坦的关系存在某种程度的紧张;日本也是对东北亚、中亚地区有影响的大国,但与中国、俄罗斯关系不稳定。这一框架内的安全合作有助于打破冷战军事集团带来的大国紧张,也有助于将相关国家之间的消极安全互动转化为积极的安全互动。前面提到的防灾减灾联合演习、打击恐怖主义及跨国犯罪联合演习、水资源安全合作等都是与这一地区密切相关的安全治理议题(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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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国+东盟框架+中、日、韩

这一框架内的安全治理有望对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安全合作产生积极影响。非传统安全合作是日本、东盟国家都非常重视的合作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而且还有《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18]为基础。该宣言明确强调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将打击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作为合作重点。已经开展的“东盟与中日韩武装部队国际救灾研讨会”、“东盟与中日韩武装部队非传统安全论坛”等活动,都属于这一框架内的安全治理合作。此外,在这一框架内,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开展联合培训与演练也具有可能性和积极意义。

4.中国大陆+港澳台安全治理框架

随着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关系的发展,保持和平与稳定的安全关系符合两岸三地人民的共同利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在非传统安全方面的合作不仅十分必要,也存在很大的空间,如加强在食品安全、流行病预防、打击有组织犯罪、灾害预防与救援、水资源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的合作。在安全治理大框架下,无论属于哪一类行为体,都可成为参与者,并发挥各自的作用。这不仅有望促进两岸三地的政治与安全合作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各自在地区和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力。

六 结论

本文试图说明,通过加强全球安全治理,有望达到促进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积极的安全合作关系,进一步在地区和全球范围缓解安全困境,建立起基于合作、和解、和谐的新型安全关系。能否达到这一目标,既取决于中国的主动和努力,又不完全取决于中国。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国家集团在安全治理方面的推动以及相关大国的政治意愿,都是影响全球安全治理的关键要素。

不可否认,目前的全球安全治理仍然处于探索中,西方国家是主要推动者,占有主导性的话语权。但作为一种宽泛、包容的治理大框架,中国及其他非西方国家也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应该将全球安全治理理解为一种多边参与、协商、合作的过程,是争取共赢的过程,而非“零和”模式。不可否认,“全球安全治理”面临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不同版本的全球安全治理方案之间还存在分歧和冲突。由于安全治理框架涉及议题和行为体的多样化,其效果和效率显然不会那么明显。尽管存在种种挑战和不确定性,但全球安全治理仍然为扩大安全合作提供了更大、更多的机会,为中国和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安全领域发挥建设性作用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1]刘江永:《“暴力的多边主义”的影子在南海游荡》,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13日。

[2]《携手推动各国普遍安全与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联合国大会第67届会议一般性辩论上的发言,纽约,2012年9月27日,。

[3]英瓦尔·卡尔松、什里达特·兰法尔主编,赵仲强、李正凌译:《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

[4]有关“全球治理”概念可参见詹姆斯·N.罗西瑙著,张胜军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英瓦尔·卡尔松、什里达特·兰法尔主编:《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1995年版。

[5]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的报告,联合国大会文件(A/54/2000)。

[6]相关研究成果可见Matthias Dembinski, Jrg Krempel and Berenike Schott, "Towards Effective Security Governance in Africa," PRIF Report No. 115, 2012, 。

[7]Bates Gill, "The Global Security Governance System—Meeting Tomorrow's Challenges with Yesterday's Tools," SIPRI, 2011,

[8]《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决议(A/RES/60/1),2005年10月24日,联合国网站,。

[9]英瓦尔·卡尔松、什里达特·兰法尔主编:《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第44-45页。

[10]夏尔-菲利普·戴维著,王忠菊译:《安全与战略:战争与和平的现时代解决方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页。

[11]英瓦尔·卡尔松、什里达特·兰法尔主编:《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1995年版。

[12]李开盛:《人、国家与安全治理:国际关系中的非传统安全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2页。

[13]夏尔-菲利普·戴维:《安全与战略:战争与和平的现时代解决方案》,第294-321页。

[14]《中国或将放弃不结盟外交》,载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2012年8月17日,。

[15]徐进:《东亚多边安全合作机制:问题与构想》,载《亚太研究》,2011年第4期,第92-106页。

[16]参见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7]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第162-163页。

[18]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发表《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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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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