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鹿县张氏地契与沧县王氏地契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1-02-06 11:20
土地房屋买卖契约是历代民间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重要文书,为研究社会历史发展变迁提供了第一手原始资料。比较河北束鹿县张氏契约文书与沧县王氏契约文书发现,两者在格式、契文要素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地契的称谓、交易地块的称谓、行粮地、担责及处罚的约定、尺丈与官中、签字与画押等方面差异明显。这些地契信息的分析研究,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当时两个地域的人文生态、乡约民俗的原始风貌,进一步认识冀中农村社会生活状况。
【文章来源】: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0,36(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地契的称谓
(一)张氏房地买卖契约的称谓经历了从“文约”、“文契”到“卖契”的发展过程
(二)王氏家藏的清代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民国所有手写地契均称为“卖契”
二、交易地块的称谓
(一)张氏地契中对地块的称谓是以地块的方位和走向来指称
(二)王氏地契对交易地块均有特定名称
(三)张氏、王氏交易地块称谓不同的原因
三、行粮地
(一)张氏地契中交易土地皆为普通“民地”,按一定比例折合成向国家缴税的“行粮地”
(二)沧县王氏地契中称交易土地为“灶地”
四、担责及处罚
(一)张氏早期手书地契中注重买卖双方毁约所承担的责任
(二)王氏手书地契中更加强调卖方毁约承担的责任
(三)张氏官府制式地契中的担责内容只体现在民国年间的“买卖田房草契”中
(四)王氏官府制式地契中的担责更多地体现在同治、光绪年间制式“田宅卖契”上,且担责及处罚内容更加具体
五、尺丈与官中
(一)张氏地契中除“中人”之外,出现了专门推步丈量土地的“尺丈”
(二)王氏地契中除“中人”之外,增加了懂得交易行规、被民间百姓认可的“官中”之人
六、签字与画押
(一)张氏地契早期契文中有立契人签名并画押,后期文书中大多未见签名
(二)王氏地契中绝大多数都存在立卖契人及“官中”的签名及画押
七、红契、白契的数量与官府制式契约的使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传统契约文书与中国人的契约观念[J]. 王云红. 学术探索. 2017(05)
[2]对红山峪村16张地契的民俗学解读[J]. 刁统菊. 民俗研究. 2005(03)
本文编号:3020521
【文章来源】: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0,36(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地契的称谓
(一)张氏房地买卖契约的称谓经历了从“文约”、“文契”到“卖契”的发展过程
(二)王氏家藏的清代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民国所有手写地契均称为“卖契”
二、交易地块的称谓
(一)张氏地契中对地块的称谓是以地块的方位和走向来指称
(二)王氏地契对交易地块均有特定名称
(三)张氏、王氏交易地块称谓不同的原因
三、行粮地
(一)张氏地契中交易土地皆为普通“民地”,按一定比例折合成向国家缴税的“行粮地”
(二)沧县王氏地契中称交易土地为“灶地”
四、担责及处罚
(一)张氏早期手书地契中注重买卖双方毁约所承担的责任
(二)王氏手书地契中更加强调卖方毁约承担的责任
(三)张氏官府制式地契中的担责内容只体现在民国年间的“买卖田房草契”中
(四)王氏官府制式地契中的担责更多地体现在同治、光绪年间制式“田宅卖契”上,且担责及处罚内容更加具体
五、尺丈与官中
(一)张氏地契中除“中人”之外,出现了专门推步丈量土地的“尺丈”
(二)王氏地契中除“中人”之外,增加了懂得交易行规、被民间百姓认可的“官中”之人
六、签字与画押
(一)张氏地契早期契文中有立契人签名并画押,后期文书中大多未见签名
(二)王氏地契中绝大多数都存在立卖契人及“官中”的签名及画押
七、红契、白契的数量与官府制式契约的使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传统契约文书与中国人的契约观念[J]. 王云红. 学术探索. 2017(05)
[2]对红山峪村16张地契的民俗学解读[J]. 刁统菊. 民俗研究. 2005(03)
本文编号:3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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