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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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的核心内容。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中无疑应当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然而,必须注意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市场化转型实践已经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置于必须被重新阐释才能获得其意识形态合法性地位的理论境况之下,因此,在它成为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之前,对它的重新阐释就成为一个前提性要求。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一样是西方现代性的产物,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却是在反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资本逻辑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而言,马克思主义原本扮演着“革命者”和“批判者”的角色,在其社会政治理论中并不包含为市场经济制度之正义性进行辩护的正义理论。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改革实验之前,人们正是这样阐释马克思主义的。在理论解释与现实生活发生冲突时,需要做出改变的不是现实生活,而是理论解释本身。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不能建立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体系之上,它要求从现实生活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重要原理进行重新的理解和阐释。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创造性的制度实验。这一正在形成的全新社会形式需要一种全新的正义理论,而这一正义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既不可能是自由主义正义论,也不可能是传统的儒学道义论,只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这个作为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之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并不只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批判者,而是兼具对资本逻辑进行批判和为市场经济制度提供规范的双重功能。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双重功能,将突出地体现在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实践上。
其相匹配的正义理论在根本上是建构性的而非批判性的。儒学所代表的正义理论是对与其相匹配的中国传统社会生活及其制度的规范和辩护;自由主义所代表的正义理论是对与其相匹配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制度的规范和辩护。当然,这并不是说正义理论不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及其社会政治制度进行批判,而是说它的批判是以改善而非否定与其相匹配的现实生活及其制度为目的。“规范”本身就包含着批判。儒学以“义”为准则,要求个人的行为符合“仁”的德性,要求政王道”为根据,这是以“仁”和“王治制度以“
道”的理想性价值规范人的行为和社会政治制度,也是对不符合这种准则的现实行为和制度的批判。但是,这种批判并不以毁坏天命王权为基础,而是以维护其存在为前提。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批判性也是如此,它的正义原则的批判性质仅止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次级制度,而不触及“私有制”和“立宪民主制”这一基础。罗尔斯在正式讨论正义问题之前就规定,他的正义理论是相对于被他称之为“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立宪民主社会”而言的,但是,在对组织良好的社会进行了描述之后,他很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当然很少是在快就指出:“
[(1]P3)
”这个意义上组织良好的。就是说,,他的理论
立宪民主社会”更加符合“组织目标只是要使“
良好的社会”的正义要求,绝不会触及超越于这种社会制度之外的更高层面的正义问题。
全然不同的是,对于以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革命的现代社会而言,经典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是一种致力于消灭市场经济制度的批判理论”
性理论。也就是说,它所谓的批判性不是立足于改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立足于将其摧毁。在这样一种前提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为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正义性进行伦理的辩护,而且把自己关于正义的理解建立在完全不同的理论基石之上。因此,对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来说,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何以可能。具体地说,这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从其产生之初就以否定市场经济制度和批判资本的逻辑为目标的理论,是否可能包含一种关于市场经济制度之正义性的正义理论?
二、“超正义”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
正义理论的建构
与一种社会生活相匹配的正义理论是对这种社会生活所进行的规范,同时也是对与这种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的辩护。因此,对于这种社会生活及其制度而言,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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