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康德式奠基及其困限——从马克思的视角看

发布时间:2021-02-08 08:04
  由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因此,社会学能否成为"科学",有待哲学的奠基。施塔姆勒与韦伯都是沿着齐美尔对社会学的康德式奠基路径,致力于确立社会的"形式",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施塔姆勒基于马堡学派的康德主义,沿着"形式"与"质料"之间的"阶"的区分,通过"正义法理念"的论证以获得"社会形式"的普遍有效性;韦伯则源于弗莱堡学派的康德主义,基于"概念"与"实在"之间的"质"的差异,通过"理念型"的构造来探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两者的分歧,不过是新康德主义的"内讧"。如何在与西方社会学理论的互动与竞逐中,阐发马克思研究社会的方法论特征,并以之作为重新认识中国社会的思想资源,是一个值得深入的课题。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从“自然如何可能”到“社会如何可能”
二、从“质料”到“形式”:施塔姆勒对“正义法理念”的论证
三、在“概念”与“现实”之间:韦伯对“理念型”的论证
四、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一场新康德主义的“内讧”
五、对韦伯的施塔姆勒批判所作的批判:从马克思的视角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科学对象的建构性与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建构[J]. 王南湜.  学习与探索. 2019(08)
[2]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两种路向:施塔姆勒与凯尔森[J]. 吴彦.  南京社会科学. 2013(12)



本文编号:30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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