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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13 13:21

  论文摘要 我国公司法经修改后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无疑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活跃和刺激民间下还是自由经济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调控而且更需要国家运用有形的手进行调控。如首先,不仅应在工商登记时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还要在公司营业证书中一同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这样一来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就能被相对人完全的知悉、获悉。其次建立公司抽样年检制度也是切实可行和必要的。相关执权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公众公布抽样检查的结果,对于不达标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最后,对违法行为仅仅依靠民事责任的惩戒不能产生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还需要强化对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主观恶意的股东不仅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还要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等等,从而建立起全面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本文编号:4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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