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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3 15:43

  本文关键词: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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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学教育开始逐渐衰落,到了清代的时候更是“国无专科”。因此,传统法律系统内部最终没能发展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训练专门人才的正规机制。海禁大开以后,清王朝的权威地位及其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不断地受到西方的挑战。清政府为挽回一点颜面,平息内忧外患的局面,在清朝最后十几年时间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新政”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带来了社会对新式人才的急需,尤其是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此同时,1905年,清政府彻底废除了科举制度,改兴学校,断绝了以功名为晋身之阶的途径,因此近代新式法学教育的产生发展成为必然的事情。 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它的出现以创办新式的法学教育机构为主要标志。最早萌芽于19世纪60年代,自京师同文馆丁韪良教授翻译《万国公法》开始,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在法学教育近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有一位值得我们关注的人物,他就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沈家本可谓是立下了赫赫功劳。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沈家本特别重视利用先进的法学理论、技术教育来培养新式法律人才。他不仅从理论上论述建立新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指明建立新式法学教育的途径和模式,并且以他特有的地位,身体力行的为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仿照西方教育模式设立新式法律学堂,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建立储足了后备力量,培养出来的这些人才成为近代法学教育转型的骨干力量;派人留学出国考察,引进西方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翻译先进西方法学著作,,为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沈家本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推动和催生是同时代其他人所无法比拟的,在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中也可以说是佼佼者。正如他的弟子,杨鸿烈先生所说:沈家本是深了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学家。中华法系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在崇尚依法治国、重视法学教育发展的今天,探讨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篇论文以沈家本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贡献为起点展开论述,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产生的动因及历史背景。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新式法学教育产生的动因和历史背景,由此引出沈家本对近代法学教育所作的努力。第二部
【关键词】:沈家本 清末“新政” 近代法学新育 新式法学教育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9.2;K825.19
【目录】:
  • 内容提要6-8
  • ABSTRACT8-10
  • 引言10-11
  • 第一章 近代法学教育产生的动因及历史背景11-15
  • 一、近代法学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11-12
  • 二、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12-13
  • 三、沈家本与新式法学教育的不解之缘13-15
  • 第二章 沈家本对建立新式法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15-19
  • 一、新式法学教育能促进国家的强盛15-16
  • 二、教案的公平审理需要大量的新式法律人才16-17
  • 三、收回治外法权及修订新律同样必须广储人才17-18
  • 四、新刑律颁行后需要大量通律人才18-19
  • 第三章 沈家本为推动新式法学教育所做的努力19-31
  • 一、调整法学教育政策19-20
  • (一) 推动办学层次的多元化19-20
  • (二) 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20
  • (三) 教育模式选择的慎重性20
  • 二、翻译西方先进法学著作文献20-22
  • 三、派出留学生学习国外的先进法学内容和教育模式22-25
  • (一) 向国外尤其是向日本派出留学生22-23
  • (二) 留学生与近代法学教育23-25
  • 1、翻译并编辑法学教材24
  • 2、充任各法政学堂的教员和管理员24-25
  • 四、兴办京师法律学堂25-31
  • (一) 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25-27
  • (二) 京师法律学堂与近代法学教育27-31
  • 1、京师法律学堂名字上所体现的近代性27
  • 2、教育教学方面不同于以往的传统律学教育27-28
  • 3、课程设置方面的近代性28-29
  • 4、京师法律学堂的号召意义29
  • 5、创建北京法学会29-31
  • 第四章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再评价31-36
  • 一、新式法学教育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31-32
  • 二、新式法学教育的盲目性比较严重32-33
  • 三、新式法学教育发展的被动性33-34
  • 四、新式法学教育引进模式的单一性34-36
  • (一) 翻译法学著作方面的日本倾向34-35
  • (二) 学堂教员中日本教员的比例偏大35
  • (三) 留学生和外出考察人员取道日本的比例较大35-36
  • 第五章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对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启示36-41
  • 一、实现办学主体和办学层次的多元化36-37
  • (一) 加快多渠道法学教育步伐以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36-37
  • (二) 实现法学教育办学层次多元化37
  • 二、加大法学教育中的观念更新力度37-38
  • 三、加强法学基础教育以增强发展后劲38
  • 四、法学教育机构办学秩序需要规范38-39
  • 五、法学院校之间要加强交流与合作39-41
  • (一) 加强同外国院校之间的交流合作39-40
  • (二) 国内院校之间也应加强交流合作40-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5
  • 致谢45-46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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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峥;;回首已是百年身 《大清刑律》出台始末[J];文史参考;2011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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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6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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