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王守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的动植物检疫活动秩序,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对危害结果是过失。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应注意其与动植物检疫一般失职行为、玩忽职守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以及商检失职罪的区别。
关键词: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动植物检疫是为防止动植物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危险性疾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国内以及国际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而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进行的以预防疫情和疫情发生危险为目的的检查。
在经济贸易和人员文化交流日趋全球化的今天,动植物检疫对于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以及人体健康,对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人员交流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而动植物检疫中的失职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97年刑法第413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1款)所列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本文试就该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做初步探讨,以期有利于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概念与客体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2款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可以被界定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有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制度。有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动植物检疫活动
笔者认为,上述表述都欠恰当,没有准确抓住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客体的实质,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体准确地说应该是国家对进出口的动植物检疫活动秩序。秩序是一种稳定存在的社会关系,符合我国学界通说关于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制度”都是秩序维护的手段,国家正常的动植物检疫活动则是一种外化的具象活动,都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与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的通说不相符。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要件首先是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实质上是动植物检疫领域中的玩忽职守行为。失职(玩忽职守)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或者错误出证。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是指放弃或不履行检疫职责,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检疫的的检疫物不予检疫就予以放行(进口或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延误检疫出证是指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工作拖沓推诿,效率低下,检疫和出证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错误出证是指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签发和出具的检疫单证与被检疫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把不合格的检疫为合格,把合格的检疫为不合格。
本罪客观方面要件还要求检疫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具体来说是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主观方面比较复杂,就对危害结果,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言,行为人是过失,对于失职行为则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观上也不一样,对于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但对于错误出证,主观上应该是过失。
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司法认定
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要注意其与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
1、本罪与动植物检疫一般失职行为的区别
本罪与动植物检疫一般失职行为的区别在与客观上是否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如果没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属于动植物检疫的一般失职行为,对之只能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非刑罚措施。重大损失的标准,就是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六种情形之一。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实际上是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其与玩忽职守罪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应检不检,延误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既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也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以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区别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本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都是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渎职犯罪,两者的客体、主体都一样,但是本罪是玩忽职守型的、消极的渎职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滥用职权型的、积极的渎职犯罪。两者的客观行为方式完全不同,并且本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则不要求。
4、本罪与商检失职罪的区别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和商检失职罪都是玩忽职型的渎职犯罪,客观行为内容也完全相同,但是这两个罪的主体、适用的领域,检验的内容完全不同。本罪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商检失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适用于进出口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商检失职罪适用于进出口和国内贸易中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检验。
参考文献:
[1]何秉松主编:《刑法学》第109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70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65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版
本文编号:1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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