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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世纪英格兰城镇自治

发布时间:2017-08-31 17:32

  本文关键词:浅谈中世纪英格兰城镇自治


  更多相关文章: 土地保有权 特许状 包税权 议会


【摘要】:中世纪欧洲城镇发展的显著标志是城镇自治。尽管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不同,但在11世纪晚期到12世纪,所有城镇都开始争取获得城市自治权。自治的程度差别很大,弗兰德斯、意大利、和德国南部地区许多城市独立自治,英国只有少量特权城镇享有城市地位。城镇的自治是实际存在的,它不是一个公式或一个指标,不能用通用的标准来衡量中世纪英格兰城镇自治程度,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中世纪英格兰城镇自治:土地保有权,获得特许状,赎买自由,获得包税权,选举官员,出席议会。
【作者单位】: 哈尔滨师范大学;
【关键词】土地保有权 特许状 包税权 议会
【分类号】:K561
【正文快照】: 一、中世纪英格兰城镇自治背景罗马帝国分解后,幸存的罗马帝国各地首府,成了行政单位,9世纪这些城镇的主教享有管理特权。英国国王并没将权利交给英国教会。英国独立城镇法庭和世俗法庭在同期逐渐得到发展。城镇的基本功能是作为行政管理中心。10世纪前城镇居民被看作不同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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