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观体系(4)社会专家专栏文库宣讲家网
本文关键词:国际规范更替的逻辑与中国应对,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结束语
中国当前面临的战略挑战[37]和中国全面可持续崛起的要求,使建构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或实现中国的道德性崛起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同时,这一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成功建构,也将极大的有助于中国经济或物质性力量转化为战略性、安全性和思想性影响力,并可能赋予中国垄断或至少是参与垄断对国际暴力手段的合法使用权。成功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需要中国密切关注当代世界历史潮流的三大趋势,即国家实力使用方式的综合性、国际体系的开放性和国际权势的分散性发展,并将其转化成为的确能深入人心的话语和具体政策举措。具体到这一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而言,其目标层次、实现路径和落实方式选择都应与中国崛起的时代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从中国传统思想中汲取力量。自新一届领导集体就任以来,中国外交实践中正浮现出中国特色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初步框架,即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三位一体”结构,它可以经过系统的理论阐述发展成为中国特色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总体目标结构。这一目标结构的高中低或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搭配相对合理,同时也有易于具体的实现路径和落实方式的选取和搭配。就具体的实现路径而言,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观体系应遵循以下思路,即在短期内继续坚持和平共处建构利益共同体,在中期内大力倡导和平共生建构责任共同体,最终实现以和谐共生建构命运共同体的长期愿景。而就具体的落实方式而言,中国应合理结合继承、升级和创新三种方式,推动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与既有国际道德价值体系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共生,最终实现和谐共生,确保中国的和平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
[1]有关论述可参见张春:《中国实现体系内全面崛起的四步走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5期,第49-63页。
[2]Andrew J.Bacevich,The Limits of Power:The End of American Exceptionalism,New York:Metropolitan Books,2009,p.76.
[3]有关成功的崛起大国在道德价值观念方面的创新的系统论述,可参见George Modelski,Long Cycles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87;George Modelski and Sylvis Modelski,eds.,Documenting Global Leadership,London:Macmillan,1988。
[4][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413-417页。
[5]有关正义战争的理论及其发展,可参见Michael 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s: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Basic Books,1977。
[6]有关战争性质的演变,可参见潘亚玲、张春:《战争的演变:从寻求生存必需到维护生存质量》,载《国际论坛》2002年第4期,第14-21页。
[7]这方面的典型是雅典帝国和古罗马帝国,可分别参见[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美]爱德华·勒特韦克:《罗马帝国的大战略:从公元一世纪到三世纪》,时殷弘、惠黎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I: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计丽屏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章,特别是有关罗马公民权与雅典公民权的对比。
[8]正如周恩来总理所指出的,“凡文事者必有武备”。因此,尽管中华帝国对道德性力量的使用远较西方早并在维持其朝贡体系中有过重要作用,但缺乏强力支持的中华帝国最终仍只能在殖民主义列强的坚船利炮面前屈服。
[9]张春:《秩序抑或正义?——自决原则对主权合法性》,载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院编:《国际环境与中国的和平发展》(《国际关系研究》第三辑),时事出版社2006年版。
[10]有关“权利即权力”的逻辑源于这样的推理,即由于个人拥有特定的权利但往往缺乏相应的保证权利得以兑现的手段,因此个人有权要求拥有相应的权力,其结果便是因有权利而有权力。较早提出这一逻辑的西方思想家是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参见The Politics Book,London:Dorling Kindersley Limited,2013,pp.94-95。
[11]ZHANG Chun,“Managing China-U.S.Power Transition in a Power Diffusion Era,”,Conference Proceedings,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Change of International System and China,September 27-28,2013,Fudan University,Shanghai,pp.171-172.
[12]莫伊塞斯·纳伊姆著,王吉美、牛晓萌译:《权力的终结:权力正在失去,世界如何运转》,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特别是第五章“国家政治中的权力衰退”。
[13]相关讨论可参见道格拉斯·洛西科夫著,孙浩、赵晖译:《当下的冲击》,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3章。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也对此有过类似探讨,他称之为“脱域”机制,参见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5页。
[14]有关国际道德价值体系中的协调性目标和追求性目标的讨论,可参见潘亚玲:《国际规范更替的逻辑与中国应对》,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4期,第124-125页。
[15]郑必坚:《关于中国战略和“利益汇合点”、“利益共同体”问题的几点思考——21世纪第二个10年中国发展及对外关系的前景展望》,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1期,,第2页;郑必坚:《中国和平发展道路与构建利益共同体——在第五届“世界中国学论坛”上的主旨讲演》,载《解放日报》2013年3月24日,第7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和平发展》,2011年9月6日,。
[17]习近平:《共同创造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外交部网站,2013年4月7日,。
[18]《习近平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周边环境推动我国发展更多惠及周边国家》,新华网,2013年10月25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和平发展》,2011年9月6日,。
[20]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3页。
[21]《习近平在上合组织峰会发表讲话提出4点主张》,外交部,2013年9月13日,。
[22]习近平:《深化改革开放共创美好亚太——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外交部,2013年10月7日,。
[23]即“坚持共同发展的大方向,结成亚洲利益共同体”;“构建融合发展的大格局,形成亚洲命运共同体”;“维护和平发展的大环境,打造亚洲责任共同体”。参见李克强:《共同开创亚洲发展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开幕式上的演讲》,外交部网站,2014年4月11日,。
[24]杨洁勉曾系统论述中国迈向全球强国的外交理论准备,认为在中国逐步从世界大国走向世界强国时需要物质准备和理论准备,在外交方面的理论准备包括和平共处、和平共生与和谐共生三个重要阶段。这一论述对于本文有关中国特色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实现路径的讨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参见杨洁勉:《中国走向全球强国的外交理论准备——阶段性使命和建构性重点》,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5期,第4-14页。
[25]Alexander Wendt,“Anarchy is What States Make of It:The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 1992.
[26]这一观点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笔者与上海市国际关系学会秘书长金应忠教授的讨论,特此致谢。笔者对文中观点和表述负责。
[27]有关国家主权原则的扩散和普及的讨论,可参见潘亚玲:《试论全球化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生存能力》,载《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7期,第90-92页。
[28][美]加迪斯:《长和平:冷战史考察》,潘亚玲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0-315章。
[29]以下讨论主要参照张春:《试论中国特色外交理论建构的三大使命》,载《国际展望》2012年第2期,第1-14页。
[30]Megan A.Fairlie,“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Post-Bush:A Beautiful Courtship but an Unlikely Marriage,”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9,No.2,2011,pp.528-574;Alexis Arieff et.al.,“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ses in Africa:Status and Policy Issues,”CRS Report for Congress,RL34665,July 22,2011.
[31]Suzanne Nossel,“Smart Power,”Foreign Affairs,Vol.83,No.2,March/April 2004;Richard L.Armitage and Joseph S.Nye,Jr.,CSIS Commission on Smart Power:A smarter,more secure America,Washington,D.C.:CSIS,2007;Joseph S.Nye,Jr.,“Hard Decisions on Soft Power,”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Vol.31,Issue 2,Summer 2009;Joseph S.Nye,Jr.,“Obama’s Smart Power,”New Perspectives Quarterly,Vol.26,No.2,Spring 2009.
[32]张进:《国际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载《对外经贸》2014年第1期,第33页。
[33]Patrice Hill,“IMF Gives U.S.Congress Year-End Deadline for Passing Reforms,”The Washington Times,April 14,2014,
[34]有关新安全观与中国和周边国家关系的发展的新近讨论,可参见张哲馨:《新安全观与中国和东盟的安全困境》,载《国际展望》2014年第3期,第35-50页。
[35]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新华网,2014年4月15日,。
[36]Paul Collier,Wars,Guns and Votes:Democracy in Dangerous Places,New York:Harper Collins,2009,Part 1,Chaps.1-3.
[37]俞正樑:《中国进入战略挑战期的思考》,载《国际观察》2011年第6期,第2-4页。
随着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个日益凸显的现实是:中国的物质能力正快速增强,但将这一物质能力转化成为战略影响的难度也在不断上升。这一困境相当明显地体现在近年来中国与周边邻国的领土领海争端集中性爆发,周边国家对与中国的经济合作怀疑态度上升,以美国为首的既有大国对中国的防范态势日益提升,亚太地区“经济上依赖中国、安全上依赖美国”的二元格局态势愈趋明显,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从财富到权力”的飞跃远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美国从物质意义上的世界第一到真正的全球霸主经历了约50年时间;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成为“政治大国”口号,迄今尚未真正实现。一个深层次问题正在浮现:是什么逻辑在主导从财富到权力的转换过程?换句话说,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历史考察都表明,物质财富并不能自动转化成为政治和战略性影响;具备物质财富的大国必须得到其他权力要素的支持,才能赢得国际战略影响力或成为体系主导国家。
笔者曾结合历史上大国崛起的经验教训和中国崛起的特殊时代背景,初步识别出中国崛起应有的四步走战略,即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性乃至物质性崛起,着眼崛起的可持续性尽早发展中国崛起的道德支持体系或价值观体系,从更为长远的大战略视角将军事性和制度性崛起置于物质性和道德性崛起之后并在配合前两者的前提下加以追求。笔者认为,经济性或物质性崛起只是大国崛起的启动阶段,军事性崛起和制度性崛起很大程度上标志着大国崛起已基本完成并跨入维持阶段;而道德性崛起则是连接上述两个阶段的中间阶段。也就是说,在物质性崛起和军事性、制度性崛起的中间,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或桥梁是道德性崛起,它是大国崛起的基本支撑,更是将物质能力转化成为军事能力、制度能力和战略影响力的关键。[1]对今天正日益迈向更高阶段的经济性乃至物质性崛起的中国来说,实现道德性崛起已经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其核心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使之能与既有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共存共荣。为什么建构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是必要的和紧迫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目标?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等等,都是摆在当代中国学者和决策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本文尝试探讨的核心。
一、建构中国特色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纵观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可以发现,大国崛起往往包括四个要素:物质性或经济性的崛起是最早且也最易观察的,军事性崛起同样易于观察且经常伴随着物质性崛起而出现,制度性崛起一般是大国崛起成功且赢得了体系主导地位后的产物。道德性崛起或独特性与普遍性兼具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往往只有在其已经切切实实地转化为各种国际规范、规则和机制后才会被觉察,而在此之前并不受人重视。但如果深入考察大国崛起四个要素的相互关联可以发现:仅有经济性和军事性崛起的大国最终往往崛起失败,而实现了制度性崛起的大国往往也是实现了道德性崛起的大国;换句话说,成功崛起的大国事实上都建立了以其自身价值观为核心的独具特色同时又不乏国际普遍意义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并得到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较为普遍的接受。
作为大国崛起唯一不可或缺的无形要素,道德性崛起或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应该在什么时间段成为大国崛起的核心追求呢?笔者认为,大国的经济性崛起并不是、也不能保证其全面崛起。经济性崛起要成功转换为战略性乃至思想性影响,必须要有坚实的道德价值体系支撑;换句话说,在实现经济性崛起之后和军事性和制度性崛起之前,大国需要确保道德性崛起。建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使一国不断增长的经济能力的使用取得合法性或道德高地,其最理想状态是实现对合法使用国际暴力手段的垄断。例如,尽管有所反复,但在国际道德权威的地位得以确立之后,美国作为世界中“确保善的力量而行使恶的手段来维护和促进善”便是合理的,进而诸如贿赂外国官员、暗杀外国元首、推翻外国政府、实施军事干涉等便都成为合法的。[2]换句话说,拥有国际道德高地可赋予相应的大国垄断合法使用国际非道德力量的特权,如同国家垄断在国内的暴力合法使用权一样。建构中国特色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目的,如果不说是要实现对国际暴力合法使用的垄断,至少也应参与此类垄断。否则,中国的经济性崛起和军事性崛起只能被视为国际体系的威胁而非保证力量,中国特色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可为中国的最终崛起提供一种“再保证”,同时也向国际社会提供一种有关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再保证”。
建构有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核心,就是要准确地判断世界潮流并提出能触及人类心灵深处最敏感神经的口号以指引外交政策。回顾历史上大国崛起的历程,几乎所有成功的大国崛起都把握甚至引领了当时的历史潮流,做出了能得到当时背景下尽可能多地接受的重大创新。例如,葡萄牙崛起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与其在大西洋和印度洋的航海探险、洲际贸易联系和第一个全球性体系的建立等有关;而荷兰则开启了以公海自由为标志的更加开放和广泛的全球体系,并创建了一个全球新教精英网络;继荷兰之后英国的成功则基于现代宪政制度、现代国家财政制度、自由贸易体系等的创建;美国一方面继承了英国以人类追求财富或更好生活的基本信仰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系并予以拓展,另一方面提出了深刻把握有关人类发展特别是人类自由的主题的威尔逊主义和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论。[3]相比之下,失败的大国崛起,基本上都源于没有准确把握世界历史的潮流。特别是,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都明显体现为误将正走向下坡路的殖民主义和领土扩张当作正在崛起或至少仍将持续相当长时期的世界潮流,进而错误地发动战争以追求“阳光下的地带”,因此其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从大历史的角度看,即便历史可以重写,鉴于其对世界历史潮流的基本判断是错误的,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的结局也是注定的,差异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对当前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而言,它不仅是中国的经济性甚或物质性崛起更向着更高和更深层次发展的要求,更是顺应当代世界历史潮流内在发展的要求。具体而言,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需要密切关注以下三个重要的世界历史潮流,并及时总结和提炼为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
第一,就国家实力的运用而言,存在一个从单一的军事武力使用到军事武力与道德权威结合使用的趋势。回顾伯罗奔尼撒战争,当时对力量的使用的概念相当明确:大国或拥有军事武力的国家都认为“实力就是权力”(might is right),大国对于小国仅有的选择即道德呼吁往往不屑一顾。其最明显的体现便是雅典人与弥罗斯人的辩论。当弥罗斯人借助道德理由拒绝雅典人的吞并时,雅典人回应道,大家“都知道正义的标准是以同等的强迫力量为基础的;同时也知道,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4]但随着人类国际生活的发展,有关权力的使用被添加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限制。这可以非常明显地从战争的演变中看出。从一开始近乎无所节制的战争——包括目的和手段使用两方面,到宗教神学对“正义战争”的强调,再到以意识形态为战争贴上合法性标签,直到今天战争或军事手段必须在符合一系列的条件下才能使用;[5]这可简单地总结为“战争的道德化”发展。与此同时,战争背后的逻辑演变还有另一主线,即从寻求生存必需品到维护特定的生存质量的发展。[6]可以认为,国家力量的单一使用已经非常罕见——如果不说已然消失的话。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会将硬实力与软实力,特别是抢占道德高地当作重中之重。也正是由于这种国家权力使用的道德性限制的增多,才使得诸如软实力、巧实力等打开权力“黑箱”的努力得以被接受并普及。
第二,就国际体系的发展而言,存在一个从早期的封闭性、独占性国际体系向当前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共享性国际体系的发展趋势。早期的国际体系因为技术发展的落后而被天然地分割为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区域,这导致早期的大国崛起努力也相应地更多集中于建立相对孤立、封闭和独占的“俱乐部”。但这些努力最终大多以失败告终,最为明显的案例便是欧洲大陆上的多次帝国尝试与中国封建时代的相对开放和包容的朝贡体系的对比。欧洲大陆真正走向开放体系的建设,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此之前,从早期的古希腊、斯巴达和雅典帝国、古罗马帝国、神圣罗马帝国、拿破仑帝国直到威廉一世和希特勒德国,都是建立封闭帝国的尝试,其失败也是明显的,尽管有的帝国在创建之初也颇具开放性进而延续的时间相对较长。[7]相比之下,尽管封建时代的中华帝国也更多是帝国性质的,但其开放性和包容性却远非欧洲大陆的历次帝国努力所能比拟的,因此其延续时间相对长得多;其朝代更替也远不如欧洲帝国征战残酷与壮烈。可以认为,中华帝国在强调武力的同时对于道德力量的使用也远比欧洲大陆的历次帝国尝试高明得多。[8]当然,从西方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也可以看到类似发展:英国人创建的体系远比荷兰人的更为开放;而美国之所以能从英国人手中接过霸权,原因不仅在于其实力超过英国,更在于其体系比英国的更为开放和包容。
第三,就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体而言,存在一个从大写的、抽象的人转变为小写的、具体的人的发展趋势。回顾政治哲学发展史,可以发现其关注对象的长时段变化:从一开始的神到半神半人,再到集体的人,当前的关注核心已逐渐转向具体的个人。由此导致了对大国崛起的两项新挑战。一是国家合法性问题:国家合法性正逐渐从先前的国际承认或外部合法性,转向当前的国内公众承认和接受或内部合法性。[9]由此而来的,对于大国崛起的合法性而言,如果崛起成果没有更多或更为合理地为国内公民所分享,则可能导致国内公众情绪的失衡,甚至动摇崛起的根本基础。同样,以往的大国崛起所需的外部合法性也只是外部国家的承认,而今天这种内部合法性使得一国崛起对他国国内公民的影响被置于更为明显的地位,进而一国崛起的外部合法性也不再只是其他国家的承认,而更多是一国在崛起的同时使其他国家的国内民众更大程度地接受。二是国际事务中个人道德规范与国家道德规范的交织甚至混淆。传统意义上,国家无须应用与个人相同的道德体系;或者说,国家的道德是中立于个人道德的。但随着对具体个人的关注增多,诸如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人类安全等概念的发展,使得国家行为必须将个人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进而适用于个人的诸多道德原则正日益渗透到国家间关系或全球事务中,并导致了一种“权利即权力”(right is might)[10]的逻辑逐渐主导国际事务。这样,对全球事务中的议题关注也逐渐从传统的生存议题转向尊严议题。[11]而当前的全球化和技术发展,更进一步加剧了这一权势转移进程,特别是导致了一种就传统行为体而言的“权力终结”和就具体个人而言的“权力扩散”效应,对传统的治理机制而言,权力在现时代越来越难以获得,同时维持或保有此等权力的难度越来越大、时间越来越短。[12]
结合中国迈向更高更深层次的经济乃至物质性崛起和当代世界历史潮流的三大趋势,中国崛起所面临的建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任务远较历史上其他大国来得复杂和艰巨。中国的当代崛起有着其特殊性和时代性。一方面,中国并非首次崛起,而是经历长达近两个世纪的衰退之后的伟大复兴;另一方面,与既有的大国崛起相比,中国当前崛起的国际体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当属全球化和技术革命推动下出现的“时空压缩”效应,其后果不仅是传统线性叙事结构的崩溃,更有将过去和未来全部压缩在当下的长期战略视野丧失。[13]在此背景下,中国特色的国际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必须思考其目标结构的内部合理性、实现路径的可持续性和落实手段或方式的被接受度。
本文关键词:国际规范更替的逻辑与中国应对,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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