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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30 14:20
【摘要】:核不扩散是二战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认识到核武器的巨大破坏作用,以及长久的放射性污染对人类生存带来巨大危机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它是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国际社会逐步建立起了涵盖面很广的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 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安全保证”制度、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的强化手段——无核区制度、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的保障——核查机制。全面控制核武器的扩散,进而彻底消除核武器,成为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使命。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由国际社会推动,由美、苏、英三国起草的一份关于核不扩散问题的专门条约。由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美苏冷战的产物,因而存在的诸多先天不足:没有体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条约在退出、履行等方面存在程序性瑕疵。同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存在用语暧昧,回避矛盾的特征。完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应增加惩戒违规、限制退约条款,取消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增强操作性。 无核缔约国放弃制造和获得核武器的权利,是以有核国对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证为前提的,对无核国的安全保证通常有消极安全保证和积极安全保证两种形式。目前的安全保证制度提供的安全保证实际上还是十分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的安全保证机制在内容上还不是一个充分、完全的保证制度;二是目前的安全保证机制还不是一个稳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制度。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将建立无核区作为防止核武器横向扩散和禁止世界个别地区持有这种武器的一项实际措施。对于无核国家来说,这样的区域构成了免遭核武器攻击的重要法律屏障。从20世纪50年代无核武器区概念的出现到今天,世界上已建立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南太平洋、东南亚、非洲、中亚以及蒙古无核武器区。无核区制度的确立,提高了防止核扩散的标准,使安全保障更可靠。 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核查机制的载体,在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和防止有关国家发展核武计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核查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核查目标的两难,另一方面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工作得不到主权国家的尊重,核查机制的能力范围有限。为充分发挥核查机制效能,应加大核能的和平利用,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附加议定书作为核查方面的普适标准。 中国作为五大核国家之一,对推动核不扩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政府无条件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问题缔结多边条约。 核不扩散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建立稳定合作与互信的国际安全大环境;健全核安全国际机制,在集体安全的框架里,加强国际社会的团结合作和共同努力;充分尊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尽快建立核燃料库;取消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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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99.2;D815.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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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文丽;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法律制度的研究[D];南昌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48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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