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17 20:24
卫生检疫、信息通报和PHEIC职权运行等方面是《国际卫生条例》实施中最容易产生争端的领域。对于因《国际卫生条例》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仍然强调国家间谈判优先,并确立了通过世界卫生大会来解决争端的法定途径,同时也确立了自愿选择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渠道。对于技术性争议,秘书处(尤其是秘书长)、审查委员会和各类临时专家委员会,发挥着调查、评估和监管作用。由于专业性强,《国际卫生条例》并未建立自身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总体上属于一种专家管理的模式。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国际卫生条例》所涉争端的主要类型
(一)额外卫生措施
(二)疫情信息与病毒材料共享
(三)世卫组织预警职权的运行
三、《国际卫生条例》确立的争端解决程序
(一)缔约国间争端的协商解决
(二)世界卫生大会表决
(三)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四、技术性争议的专家管理模式
(一)秘书处(总干事)
(二)审查委员会
(三)专家委员会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64820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国际卫生条例》所涉争端的主要类型
(一)额外卫生措施
(二)疫情信息与病毒材料共享
(三)世卫组织预警职权的运行
三、《国际卫生条例》确立的争端解决程序
(一)缔约国间争端的协商解决
(二)世界卫生大会表决
(三)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四、技术性争议的专家管理模式
(一)秘书处(总干事)
(二)审查委员会
(三)专家委员会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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