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6 17:08
本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法律规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显然是指衍生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他物权。而按照《物权法》对集体土地他物权的设计,农民对集体不动产能够享有的权利已经穷尽,即使构建起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也很难为农民带来更多经济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所有特征,以及其原生态又普遍保留在经济落后、交通闭塞、对外文化交流不畅的广大农村,不由得使我们想到拓展农民财产权的丰富资源就蕴含在传统文化之中。只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传统文化产业,既能达到以开发促保护的目的,又能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捧着金碗讨饭吃”的尴尬局面。但是,鉴于当前我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立法、司法尚不健全,本文提出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的课题,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相关概念进行阐释,并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为人们世代相传的各种无形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从知识产权客体角度考虑,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三大类: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标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产业化的对象,不同于有形文化遗产,它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地域性、传统性和群体性特点,这些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利用中的利益分配和权属划分等关键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可以促进私法保护体系的形成,从而克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局限;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主动保护积极性;通过科学规划和组织,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挖掘传统文化资源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二部分,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少法律环境的支持;二是产业化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就法律环境而言,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立法基础理论十分薄弱,不能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依据,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难确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却始终没有对确定标准形成统一认识,甚至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已进入公有领域为公众所公有。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导向偏颇,公法保护规定过于原则,私法保护规定不明确,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法律责任规定过分侧重行政责任,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提供提供有力支持。另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欠缺,若不尽快加强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便存在诸多法律障碍。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已有实践存在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如因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了开发困难;规划开发未进行整合,开发模式单一;文化内涵挖掘不深,缺少吸引力;资金投入不够,开发力度不足等等,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以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系为前提。第三部分,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立法指导原则,即以产业开发促保护原则;本真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利益分享原则;自主开发利用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其次,在上述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或称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使更多的传统技艺受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明确传承人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传承人的培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许可制度。再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最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救济途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司法救济,但还需要增加公益诉讼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体不明确,而又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同时,还要发挥政府和民间组织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时的协调作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产业化 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G12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绪论12-17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12-13
- 1.选题背景12-13
- 2.理论意义13
- 3.现实意义13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13-15
- 1.国外文献综述13-14
- 2.国内文献综述14-15
- (三) 本课题研究方法15-16
- (四) 创新之处16-17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基本理论17-29
-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点17-21
-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17-18
-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18-21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内涵21-24
- 1. 产业化的定义21-22
- 2. 开发利用与产业化的关系22
-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内涵22-24
-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必要性24-29
- 1. 克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局限24-25
- 2. 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主动保护积极性25-26
- 3. 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26-27
- 4. 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27-29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29-43
- (一) 缺少法律环境的支持29-40
- 1. 立法基础理论薄弱29-31
-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导向偏颇31-35
- 3.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欠缺35-40
- (二) 产业化实践存在诸多问题40-43
- 1. 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开发困难40-41
- 2. 规划开发未进行整合,开发模式单一41
- 3. 文化内涵挖掘不深,,缺少吸引力41-42
- 4. 资金投入不够,开发力度不足42-43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法律规制构想43-64
- (一)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指导原则43-49
- 1. 以产业开发促保护原则43-44
- 2. 本真原则44-45
- 3. 区别对待原则45-47
- 4. 利益分享原则47-48
- 5. 自主开发利用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48-49
- (二)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9-54
- 1. 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规定49-50
- 2.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50-52
- 3.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管理条例》52-54
- (三)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54-57
- 1. 明确主管机关及其职责54-55
- 2.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55-56
- 3.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利用监督制度56-57
- (四)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救济途径57-64
- 1. 增加公益诉讼57-59
- 2.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59-61
- 3. 发挥民间调解作用61-64
- 结语64-66
- 参考文献66-70
- 附录70-72
- 后记72-73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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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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