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瑞: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演进
发布时间:2016-09-2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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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瑞: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演进 更新时间:2015/5/24 18:10:42
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演进
李其瑞
【内容摘要】: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文艺复兴和欧洲的启蒙运动使西方第一次形成了系统的人权理论,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这既表明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人权多样性的历史发展,也反映出了人类对人权问题认识的逻辑演进。
【关键词】: 自然权利 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 人权多样性
人权是当代人类社会倍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1]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人权概念并非由来已久,实际上它只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同时人权又是历史地产生的,是人类的权利要求不断积累和实在法上的权利发展到相当程度的结果。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以及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中,都可以看到人们追求自身权利的痕迹。而后,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潮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终于在古典自然法的学说中第一次确立了系统的天赋人权理论,开创了人类权利理论的新篇章。“从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西方人权的内容和范围经历了深化、扩展和成长的过程”。[2]人权理论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因此,梳理西方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对我们了解当代西方人权问题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人权思想的萌芽
人权概念及其学说虽说产生于近代欧洲,但人权思想的萌芽却是非常古老的,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同时,人权还是人类对自身权利不断追求和权利现象不断进化和积累的结果。可见,人权具有着历史性,“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3]
西方人权思想在古代哲学中已经萌发的判断,首先可以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中找到。在古希腊早期哲学中,盛行着生而不平等的“天赋特权”观念,根据“万物皆有定份”的自然秩序论,社会成员的不平等被赋予了自然的色彩。如柏拉图就认为:“不同等级的人是由不同的元素构成,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贵的,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身上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4]神用三种不同的金属所造的这三个不同等级的人,应该各司其职,不得越位。亚里士多德也在其《政治学》中为不平等的奴隶制辩护,他认为世界上有些人天赋就有自由的本性,而另一些人天生应成为奴隶,这不仅对社会是有利的,而且是公正的。[5]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天赋特权”的思想被斯多葛学派所批驳。早期的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克里西波斯就指出:没有任何一个人生来就是奴隶,人们应该把奴隶看成是“终生受雇的劳动者”。[6]而另一位斯多葛学派的奠基人芝诺则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组成的,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法则安排其生活。”[7]而后,诡辩学者安蒂芬更进一步发展了早期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认为人依天赋,没有高低与贵贱之分,也没有主人与奴隶之别。他指出“我们的天赋在一切点上都是一律平等,不论我们是希腊人或是蛮族。”[8]可以看出,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是要创立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斯多葛学派的主张已大体上具备了人权思想的一些重要因素,那就是人类不分种族、身份、国籍、财产等应一律平等。也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可以看作是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正如哲学家罗素所说:“像十六、十七、十八世纪所出现的那种天赋人权的学说也是斯多葛学派的复活,尽管有着许多重要的修正。”[9]
如果把斯多葛学派所主张的自然法思想中的平等观念作为近代人权理论的思想来源,那么还应提及的是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对人权理论的重要影响。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后期,由于罗马统治者的残酷统治,使民众处于极度痛苦和绝望之中,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只能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并以此来消极地对抗罗马的统治。早期基督教的平等思想具体体现在耶稣的有关传说和事迹的记述中。它宣扬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一个共同的造物主——上帝,他们都是上帝的儿女,因此在生命价值和尊严上是绝对平等的。基督教的平等观比斯多葛学派更加深刻,“它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即在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10]法国著名哲学家、空想社会主义者皮埃尔·勒鲁在他的《论平等》一书中称耶稣是西方的菩萨,是社会等级的摧毁人。尽管后来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在公元313年颁布了“米兰赦令”,对基督教从迫害转为支持和利用,使一些向罗马统治者献媚的教父对早期基督教进行改造,制订出了“原罪说”、“三位一体说”等一套反动教义,最终使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成为罗马统治者的工具。但是基督教所主张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却成了西方民众的普遍信念,并为近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奠定了精神基础。
二、西方人权学说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起源于十四到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致力于这场运动的思想家们积极倡导要研究人本身,要求把目光从神转向人,从“天堂”转向尘世。他们大讲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被马克思誉为“中世纪第一位诗人,同时也是最后一位诗人”的意大利文艺复兴先驱但丁说:帝国的基石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11]作家薄伽丘、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布丹等都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由意志、人的世俗生活和世俗教育、提倡个性解放和个性发展,以人权代替神权。这些人文主义的主张为西方人权理论的形成打下的坚实的思想基础。
同时,德国和法国的宗教改革运动也从另一方面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虽然宗教改革运动继续坚持“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学平等观,但已加上了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内容,认为就人的自然感性和理性权利而言,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德国维登堡大学神学教授马丁·路德是这场宗教改革运动的代表人物,他否认教会和教皇的至上权威,认为“圣经”高于一切,教徒可以根据信仰解释并获得上帝的恩典,世俗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与教会无关,教廷无权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虽然路德后来屈于教皇的压力而动摇变节,但是“路德的宗教改革确实建立了新的信条”。[12]而且路德的改革又引起了更加激进的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法国的让·加尔文主张按照共和制的原则改革教会,由教徒选举长老和牧师来管理教会事务。他还大胆痛斥人性罪恶,提出了“先定学说”,认为人本身就是贪欲,人的一切都是极端利己主义的表现,哪个人可以得救不在于修善,而在于神恩。倡导人们应该具备吃苦耐劳、清心寡欲的品德。“加尔文的信条适合于当时资产阶级中最勇敢的人的要求。他的先定学说,就是下面这一事实的在宗教上的反映:在商业竞争的世界中,成功或失败不取决于个人的活动或才智,取决于不受他支配的情况。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一个人的意志或行动,而是未知的至高的经济力量的摆布”。[13]罗素在评价宗教改革对西方人权理论的影响时就认为,自由放任主义和人权说,“这两个学说彼此有关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义”。
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西方人权理论已初见端倪,而后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人权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合乎人的本性,是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本性所赋予人的权利。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他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的问题,他指出,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这些都是天生的和不可侵犯的。随后,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人都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对天赋人权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如洛克就把自然状态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联系起来并加以系统的论述,他认为自然法因自然权利而设立,只有自然权利受到尊重的地方才有自然法,自然权利包括财产的拥有权、生命自由权、平等权,这些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无一不受自然法的保护。同时,洛克还进一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一部分所制订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借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14]洛克的这些观点反映了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确立,并被后世所继承。进入十八世纪,天赋人权思想在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那里得到了进一步阐述,他们继承了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而且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因为,人的基本权利源于先于人定法的自然法,人们在与国家订立契约时只是把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和自我管辖权转让给了立宪国家,而对自己的基本权利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转让出去的。如卢梭就说:“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有,至于是否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由的存在。……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也违反理性的。”[15]卢梭的人权理论对西方后来的人权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可以看出,启蒙运动时期的人权思想远远超过了文艺复兴时期朴素的人权思想,形成了一种自觉系统的理论即天赋人权理论。它的基本特征是把人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认为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的本源和基础,人权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人是带着自然权利加入社会和国家的,在他们加入社会和国家的时候,他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之权利的权利。这种认识在后来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到了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业已完成,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已不具有现实意义,资产阶级需要获得更多的权利,巩固资本主义制度。这时以英国的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便适应了资产阶级对人权理论的新需要。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它支配了人的一切行为,这一本性表现在道德上是良善,在政治上是优越,在法律上是权利。立法的目的就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天赋权利并不存在,而只有法律所允诺的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产物,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他在《政府片论》一书中提出了与“自然权利说”和《独立宣言》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独立宣言》这一文献是混乱而荒谬的文字组合,在这些文字中作者假定了人的“自然权利”。[16]在边沁看来,“自然权利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而且内容也是不明确的,实际上自然权利只是“华丽的胡言和夸张的废话”。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在后来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人的权利被笼罩在了主权者的命令之下,从而使经历了漫长而感人的历史的自然权利学说走向了衰落。
三、当代西方人权学说的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忿恨以及对民主与和平的向往,推动了人权理论的又一次繁荣。这首先表现在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之中。参与过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法国的马里旦,就是二战后西方人权思想的倡导者之一。马里旦在《人权与自然法》一书中说: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如果不是根植于自然法,就不会有生命力。他还把人权划分为“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自然法人权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轻视或取消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存权、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道德完善等权利,这些权利属于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实在法人权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规定或改变的权利,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17]可以看到,马里旦的人权思想既不同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说”,也不同于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法律权利说”,而是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承认法律权利的存在。新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尔斯则从抽象的正义论出发,对人权作出了一种“新自由主义范式”的阐释。他认为,功利主义把功利观念作为标准,要求一部分人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平均利益牺牲自己的自然权利,这是非正义的。“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8]正义理论要求正义社会有一套原则来确定基本的善是如何分配的。而所谓基本的善就是基本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为了公平地分配这些基本的善,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与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当代西方人权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西方新自然法学派中还有一位对人权学说有重要贡献的法学家,那就是被誉为“在权利论上开辟了一个新时代”的德沃金。德沃金批判了法律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权利是法律之子”的错误观点。认为权利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权利也存在于历史和传统之中,它们是个人对抗某种集体目标或政府的理由和“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护身符”,是每个人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这种权利可以既可以是道德权利,也可以是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利中还有一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这一最基本的权利便是对于平等权的独特观念,我将之称为受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19]为了贯彻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就必须抛弃蔑视少数人权利的功利主义观点。
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西方人权思想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最主要的表现是人权理论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态。尤其是在西方人权理论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系列人权国际立法,使西方文明以外的其他文明方式难以接受和认同这些西方背景下的人权标准。因此,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便成为人权理论中颇有分歧的问题。针对是否存在一种普遍的、适应于全人类的人权?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人权观似乎赞成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这些权利体现了西方社会的价值与制度,而忽视了人类的大多数没有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结果导致这种人权的理想标准在第三世界国家无可避免的成为乌托邦。西方文明下形成的人权观对西方来说可能是最好的,但以为它对人类的多数来说是最好的,则没有根据。因此,米尔恩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命题,这个命题既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也不赞成人权的特殊性,而是对某些权利的尊重,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而对什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米尔恩解释到:“用明白易懂的话来说,它们是无论如何时何地都由全体人类享有的道德权利,即普遍的道德权利。”[20]除过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讨论外,西方人权学者还对人权的内容、人权与主权、人权与国内法、国际法的关系展开了争论。如政治、文化和经济权利是不是人权的范畴,在各种人权中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权利,如何看待主权原则与人道主义干预,人权国际法的道德约束力、政治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是什么等问题,都成为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和实践的热点。[21]
总之,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古希腊、罗马的萌芽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的鼎盛,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低落到二战后的再次繁荣。在此过程,西方人权思想也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从道德权利到人权多样化、国际化的进程。从西方人权问题的种种观点可以看出,人权问题既是一个学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相关的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因此,了解西方人权的历史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趋向以及当代人权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
[1] 、英国法学家米尔恩在其《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的首页就写到:人权概念是当今世界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词藻之一。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美国的亨金也说:长期以来人权一直是哲学和法学范围的重要课题。〔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在现代汉语里,“人权”也已算得上是最流行的词汇之一。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 、陈弘毅著:《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998年版,第3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146页。
[4] 、(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页。
[5] 、参见王守昌著:《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
[6] 、参见罗玉中等著:《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7]、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8] 、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出版社1964年版,第29页。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98页。
[9] 、(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41页。
[10]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
[11] 、(意)但丁著:《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1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1页。
[14] 、(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15]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7页。
[16] 、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17] 、参见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18]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19]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20]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21] 、参见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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