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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世纪英格兰城市土地保有制初探

发布时间:2017-05-16 17:06

  本文关键词:11-14世纪英格兰城市土地保有制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城市上地保有制(即‘'Burgage Tenure")是中世纪英格兰的城市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保有制度。它实际上是城市所获得的一种最为重要、也最为基本的特权,从制度上看源自于领主授予的特许状,或领主对城市自身惯例传统的认可,是城市领主在商业复兴的浪潮冲击下,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做出的妥协,以一定的领主权利获取城市提供的诸多收益。市民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和追求也是这种制度形成和扩散的主要推动力。 这种土地保有制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末期的城市之中开始显露端倪。在诺曼征服中,初始的土地保有制受到了经由诺曼征服带来的大陆封建主义和诺曼因素的冲击。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与诺曼因素在封建制度的环境中相互融合,最终于12世纪左右成为一种遍布几乎所有城市、在整个英格兰都非常有影响的土地制度。 在这种土地保有制度之下,相比于乡村土地,英格兰城市的土地总体相当自由,几乎不附带任何人身役务。监护权、继承金、死手捐、婚姻权等义务仅仅只能在极少数城市发现其踪迹。城市普遍需要履行的义务,只有缴纳不多的货币租金而已。也是在这种土地保有制度下,城市土地基本享有交易自由,买卖双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由买卖城市土地。尽管城市可能存在的亲属优先购买权会对土地的自由交易造成障碍,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市民有意识的规避,城市土地交易自由的趋势在中世纪已日益明晰。从土地交易的情况来看,伦敦作为全英格兰城市化水平的最高点,城市土地价格也最高,其次是全英格兰少数几座地区性大城市,郡城次之,新建小城镇再次之。 总的来说,城市土地保有制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一种变异,是封建领主在社会生产发展、贸易繁荣的情况,被迫进行妥协和选择的产物,也是市民依靠惯例和中古社会原始契约精神以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结果。城市土地保有制属于、也只可能属于中世纪的城市,它没有、也不可能超脱其所属的封建时代。
【关键词】:城市土地 英格兰 中世纪 自由 诺曼征服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301.1;K561.3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8
  • 导言8-18
  • 一、选题意义8
  • 二、前人研究综述8-12
  •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8-11
  • (二) 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11-12
  • 三、“城市土地保有制”解读12-18
  • (一) “Burgage Tenure”的词意和词源12-13
  • (二) 何为“城市土地”?13-15
  • (三) 城市土地保有制的权利来源15-17
  • (四) 不同城市土地保有制的特殊性17-18
  • 第一章 城市土地保有制中的两大因素18-29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城市与市民18-22
  • 第二节 诺曼因素的渗入22-24
  • 第三节 关于两种因素的争论24-29
  • 第二章 城市土地的义务29-52
  • 第一节 城市土地的封建义务29-39
  • 一、附于土地之上的人身义务30-32
  • 二、领主关于土地的封建权利32-39
  • 第二节 城市土地租金39-49
  • 一、租金辨析39-44
  • 二、租金水平研究44-49
  • 第三节 忠诚和臣服49-52
  • 第三章 城市土地交易52-65
  • 第一节 土地交易的自由与限制52-56
  • 第二节 土地的交易方式与价格56-65
  • 一、土地交易的价格56-58
  • 二、购地补偿金58-60
  • 三、“首付+年供”的交易形式60-62
  • 四、地价的估算和一般规律62-65
  • 结语65-68
  • 参考文献68-74
  • 后记7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项焱;试论11—13世纪英国城市自治权的封建性——兼论英国城市的法律地位[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01期


  本文关键词:11-14世纪英格兰城市土地保有制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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