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监察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7-11-14 00:32

  本文关键词:明清监察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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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清两朝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司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 明朝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朝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清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言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K24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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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翠斌;清末政治漩涡中的御史(1894-1911)[D];河北师范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韩磊;言官与清末新政[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18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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