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术语看唐代刑法主观罪过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8-08-31 08:43
【摘要】:在《唐律疏议》的502条律文中,表述主观过错的法律术语多达13种,其可以归结为故意与过失,但不同于现代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有其特殊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唐律一方面注意主观罪过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走向极端对仅有犯意而无行为的犯罪人也处罚,实行主观归罪,表明唐律处罚的不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思想。
[Abstract]:There are 13 kinds of legal terms describing subjective fault in 502 articles of Tang Law, which can be summed up as intentional and negligent, but different from intention and negligence in modern criminal law, it has its special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one hand, Tang Law paid attention to the influence of subjective sin on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n the other hand, he went to the extreme to punish the criminal who only committed a crime but did not commit an act, and carried out subjective imputation, which indicated that the Tang law punished not only the behavior of the person, but also the behavior. It also includes the human mind.
【作者单位】: 石家庄学院政法系;
【基金】: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唐律疏议〉之自首减免刑罚原则》(11BJ012)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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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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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1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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