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村”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6 17:57
【摘要】: 目前史学界对唐朝基层政治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乡制和里制,本文以“求治”为切入点,,对人们较少关注的村制略作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绪论。“村”作为一种聚落名称正式出现于东汉中后期,“庐”、“聚”、“丘”是村聚落最主要的三种来源类型。魏晋以来,中原板荡,南北对峙,州县设置叠床架屋,基层乡里制度极度松弛,“村”名称的使用呈明显泛化趋势,几成众多聚落名称的代名词,分布范围逐渐扩大。根据传世字书、类书所记,大概可知,从东汉至明清,人们对“村”问题曾进行过多方面的关注。 第二部分,唐朝“村”制度的研究。武德七年户令规定,“在田野者为村”,“村”作为一级组织机构,正式取得了法律的支持。“田野”即指两京及州县城郭之外的区域。“村”制度针对全国颁布,但各地的实施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与百户的“里”不同,“村”机构的设置基础是地域性的聚落,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至开元朝,“村”制度日臻完善,“村”制度的实施是对魏晋以来基层聚落形态纷扰混乱局面的彻底整顿。《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的记载证明,唐朝的村制度执行得比较彻底。 第三部分,唐朝“村官”的研究。依据唐朝的村制度,村正长以本村白丁充任,因村之大小设立,设置无定额。律令赋予村正长的职责是“检察非违”,但在实际执行中,村正长也参与驱催赋役等事务,是里正长的主要辅助者,其待遇要低于里正长。出土文书证明,官府为了减少赋役的蠲免,往往任用中男充任村正长。在村正长之外,村内还有一些专门事务的责任人员。唐后期,村正长充任者的身份与前期有所不同,职责也日趋全面,至五代时期,村正长“驱催赋役”的职责终于成为制度。 第四部分,乡里制向乡村制的转化。唐朝初年,依据户数实行严格的乡里制。贞观十五年,省并乡正长,景云二年以来,里正长的职任也遭到冷遇,乡里制呈松弛之势,而“村”的作用得到重视,逐渐成为学、社等组织的设置单位,也是百姓最稳固的生活圈。至中后期,乡正长之职再次出现,但“乡”与“里”的意义出现变化,地域性特征日趋明显。随着“村”制度的作用逐渐提升,乡里制开始向乡村制演变。唐朝的“村”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并对邻近国家的基层行政制度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K24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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