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地方监察体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2 20:54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呈现出层级化特点,存在道、镇、州三级监察区,其中镇级监察区包括府、节镇与次级方镇。道、镇二级监察区,皆由长官兼掌监察,判官作为佐官负责具体监察事务。州级监察区,长官(主要是刺史)仅掌政务,不司监察,由录事参军监察州官和属县。各级监察佐官——判官和录事参军,作为监察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长官也具有监察和制衡的作用,对中央有直达权。各级监察佐官的设置和权责,确保了地方监察职官虽附于行政系统,但仍展现出层级化、体制化的一面。此外,辽代存在临时遣使监察,是对地方三级监察体制的补充,强化了朝廷对镇、州的监控。 

【文章来源】:史学集刊.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观察使、处置使与方镇监察
二、判官、录事与镇、州监察
三、留守、遣使与道级监察
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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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J]. 关树东.  中国史研究. 2003(02)
[6]辽代括户口探微——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J]. 孟古托力.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00(03)



本文编号:315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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