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大理院民事判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1 06:20

  本文关键词:民初大理院民事判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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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末官制改革,至民初,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判例制度,并为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及现在的台湾地区所继承。大理院草创判例制度,享有统一解释法令,指挥监督各级审判之权,在近代中国法制变革过程中处于特殊地位。自1912年改制至1927年闭馆,大理院存续的16年间民事各庭审案2万余件。大理院如何在政潮迭起、立法缺失的年代运用判例制度,使司法方而出现“一片生机”,学界鲜有研究,这也正是文章须重点着墨之处。为此,文章以民国初年即北京政府时期为背景,从判例的创制主体大理院开始,通过研究大理院的历史沿革及组织职掌展开。重点研究大理院判例制度的内容及运转机制,最大限度还原民国初年判例制度的构建过程。肯认判例既有事实上的效力也有着法律上的效力,并通过民初判例与三大法源的关系对判例的效力进行论证,得出民初大理院的判例非英美法系上的判例法亦非独立法源或习惯法,而是特殊时代背景下条理的一种。进而,在研究判例制度局限性的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同时,亦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清末修律变法未及施行,民初跌宕动乱、法制不备的历史背景下,司法实践虽然也经历了痛苦的抉择和蜕变,但大理院在司法过程中汲取先贤智慧,承旧启新,使中国法制获得新生,开创了民初判例制度的独特之路的尝试无不令学者欢欣鼓舞。鉴古明今,完美平衡法制变革与历史现实的做法为解决当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提供些许启示,这也是此篇文章的另一初衷。
【关键词】:民初 大理院 民事法律 判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K258
【目录】:
  • CONTENTS6-8
  • 摘要8-9
  • ABSTRACT9-10
  • 导论10-13
  • 一、选题理由10
  • 二、研究现状10-13
  • 第一章 民初民事判例制度的背景与大理院13-24
  • 一、民初民事判例制度的背景13-19
  • (一) 民初建立审判制度的现实需要13-16
  • (二) 大理院创制判例的历史契机16-19
  • 二、大理院19-24
  • (一) 大理院的更建19-21
  • (二) 大理院内部制度架构21-24
  • 第二章 大理院判例制度的运转机制24-40
  • 一、民事判例的法源24-29
  • (一) 法律24-26
  • (二) 习惯法26-27
  • (三) 条理27-29
  • 二、判例的生成29-32
  • (一) 遴选29-31
  • (二) 变更31-32
  • 三、判例的体例与汇编32-36
  • (一) 体例32-35
  • (二) 汇编35-36
  • 四、判例的运行36-40
  • (一) 遵守、解释、补充制定法37
  • (二) 确立、阐明、改进习惯法37-38
  • (三) 解释、适用、改进条理38-40
  • 第三章 大理院民事判例制度评析40-48
  • 一、判例的性质40-41
  • 二、评析41-48
  • (一) 判例适用实效41-43
  • (二) 判例适用弊端43-44
  • (三) 对当下的启示44-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2
  • 致谢52-53
  • 附表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刘昕杰;杨晓蓉;;民国学者对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的研究[J];东方法学;2011年05期

2 乔丛启;;北洋政府大理院及其判例[J];中外法学;1990年06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曲玉梁;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01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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