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审判(1945~1949)
发布时间:2020-07-01 14:25
【摘要】:本文通过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审判,考察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和司法实践,管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进程。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了汉奸涵义及本文的研究范围,简要回顾汉奸研究的情况,分析汉奸研究的特点和不足,同时说明本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有关汉奸惩治的立法和审判机构的设立。内容包括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情况和司法运行体制;惩治汉奸相关条例颁布的背景、过程、特点以及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从司法程序上,对审判汉奸作了细致分析,指出审判汉奸适用的法律和审判的机关。审判程序包括侦查、审讯、判决、再审、执行。严格的审判程序基本保障了审判的公开性,体现了国民政府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审判汉奸的顺利进行。 第四部分:评价战后国民政府的审判汉奸,论述国民政府审判汉奸的特点。分析认为,国民政府按照司法程序,采用公审的方式审判汉奸,肃整了国家纲纪,伸张了民族正义,应该予以肯定。同时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我们应该客观分析,既有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与当时特殊、动荡的历史背景有关,不能简单的认为国民政府司法腐败,黑暗反动。事实上,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的立法水平和法制体系都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K266
本文编号:2736880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K266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春英;“统制”与“合作”:中日战争时期的上海商人(1937-1945)[D];复旦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73688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zgjxds/2736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