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人民权利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6 01:12
【摘要】: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的修改而完成的。而对其最重要的一次修改贝是在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上所拟订的宪草修改原则。《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所拟订的宪草修改原则由张君劢起草的。以后通过并公布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虽与原宪草有若干出入,但重要原则未有变更。所以张君劢先生也被称之为《中华民国宪法》之母。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体现了张君劢先生对民主、人权的追求,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其民主性体现在他对人权的关注和保障上。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人权规范的内容和保障方式来说,在近代中国宪政史上,它是较为完善的。它的完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人民权利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二、人民权利的保障方式上,采取宪法直接保障主义,体现出自由主义宪法的特色。三、人民权利的限制上,也体现出了对人权的保护和重视。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人民权利规范更为完善,这与当时中国国内外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各党派相互妥协的结果,体现了自由主义宪法的特色。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K26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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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饶传平;论近代中国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之演变(1908-1947)[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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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琳琳;吴经熊宪政思想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1年

2 董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人权立法研究[D];山东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5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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