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发布时间:2020-08-13 22:07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用以约束人类异性之间的结合方式、规范人类血统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制度,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作为法学概念的婚姻,其实就是指婚姻制度,这个制度包涵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对外宣示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制度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整体架构的基础,它对于保障婚姻的稳固、维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自奴隶社会起就奉行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阶级的不平等、男女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和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直到进入20世纪的清末修律活动开始,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立法才逐步摆脱封建文化的桎梏,踏上了迈向现代文明的漫长历程。 肇始于清末的立法活动和“西风东渐、开民之智”文化传播,以核心家庭结构和一夫一妻制度为社会价值目标的婚姻制度在清末民初开始传入中国,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就使得解放前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者在婚姻立法上虽有取舍,但是都必须向这一社会价值靠拢,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肃清了旧社会一直不能摆脱的封建势力,让妇女解放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迅速展开,伴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中国的婚姻立法正式步入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此后的三十年波澜不惊,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剧烈变革,一些原本已被清除的封建婚恋价值观和陈旧的婚姻制度残余又死灰复燃,竟然让立法者的调整总是为民众所诟病,迫使今天的中国婚姻法又开始酝酿一次新的变革,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英美家庭法的热捧之后,理论界在本世纪重新掀起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风潮,而司法实务中也数次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来调整婚姻法对家庭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图在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家庭完整、促成家庭和谐之间达到平衡。所以,在这样新旧交替的时代,整理研究近现代中国婚姻法的移植与本土化进程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尝试从家庭社会学和立法技术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变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20世纪初的中国婚姻立法。本章对清末制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进行摘选和分析,将立法者的角度和当时的社会思潮相结合,总结清末要求社会进步、民主民权等思想对婚姻领域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解释封建婚姻制度在清末不能被破除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原因; 第二章着力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北洋政府成立后,虽然打着“中华民国”的招牌,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更加严重,只是由于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才引爆了新文化运动对社会的冲击,最终使得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较之于1915年的《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显现出了大幅度进步,也使得中国社会的婚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开始突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禁锢,许多民国时期脍炙人口的婚姻轶闻和名人趣事都发生在这一历史阶段; 第三章解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1927年的“宁汉合流”,终于让中国社会在形式上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治下,由此至1949年,中国的婚姻立法就是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载体,在婚约、结婚、离婚、监护制度等诸方面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整体上是在与封建婚姻的博弈、妥协中缓慢前行,只是在追求恋爱自由和探索男女平等两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第四章着重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也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更是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这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中央到地方开始了一场颠覆性的婚姻制度改革,与之同步的就是妇女解放运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亚于宪法的颁行,从苏联婚姻法中移植过来的的三大原则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妇女地位一夜之间提升到了半边天的位置,离婚率飙升,旧式婚姻、封建婚姻遭到毁灭性打击,三步并作一步走——中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迅速完成了从近代走向现代的进步。不过在后来对这场政治运动式的婚姻立法变革所做的总结中,我们也总结出诸多经验教训,为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提供了参照。 当中国社会从1979年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之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婚姻法仍然游离在民法的体系之外,虽然1980年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是这一次的变化仍旧没有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也为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学界努力摆脱苏联模式埋下了伏笔。随后的二十余年,研究借鉴英美法系的家庭法内容几乎是国内学者的一致认识,直到2001年4月28日,这种不懈的努力终于结出了果实,一部几乎脱去苏联立法模式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得以颁布施行,不再拘泥于某一国立法的模式,而是广泛借鉴多国的立法经验。至今已施行十三年,尽管在此过程中,三次司法解释的发布相继引起了许多争议,但是对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同时也让学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回到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立法上,力求在下一次的婚姻立法中对各方权益考量得更为周到、全面。 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虽然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变迁,但社会文明程度的欠缺和经济条件的客观差距使得中国人特殊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始终在和现代核心家庭理念进行对抗性融合,只有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和国际接轨,家庭经济模式也进入了现代化体系,才使得现代家庭理论有了完全融入中国社会的机会,也是我们看到了中国婚姻制度归入现代婚姻家庭体系的希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9;D929;K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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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忆南;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2 李洪祥;王春莹;;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2年02期

3 杨大文;;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J];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01期

4 陈苇;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兼谈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J];中国法学;1998年03期

5 李细珠;略论民初女性对性别歧视的觉醒与反思——以女子参政权运动为中心的考察[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05期



本文编号:279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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