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合作化与新型民族关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8-28 20:45
  土地改革以后,新疆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但是"户小人多"的小农经济模式催生了社会再分化的趋势,使得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隐隐若现。为此,中共中央决策认为,新疆有必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一方面为了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各民族共同过渡"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经济社会基础。新疆各族人民组织起来,在1956年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逐步在集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了团结与互助合作的民族关系。此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地方少数民族群众创办农业合作社给予了示范与援助。 

【文章来源】: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 2020,(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新疆农业合作化的前提与条件
二、“农村社会主义高潮”的新疆形态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地方农业合作化的示范和支持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疆农区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述评[J]. 田卫疆.  西域研究. 1997(04)
[2]试论新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J]. 朱杨桂.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02)



本文编号:336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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