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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其意义

发布时间:2016-12-0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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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其意义 8349字 投稿:马爜爝

全文7页 共83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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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伟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2年04期

 

  一、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实质

 

 

  1.“民族自决权”思想的由来

 

 

  “民族自决权”思想发源于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首倡民族平等的主权学说。洛克以“天赋人权”的思想论证了要建立一个合法政府。黑格尔主张:“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①西欧新兴资产阶级“民族自决”的要求,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承认。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口号,但在具体实践中也体现了民族自决权思想,从取得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利益的高度来支持被压迫民族脱离压迫民族获得解放,因此,他们强调了被压迫民族的“享有独立的政治生存权利”。如恩格斯在《波兰宣言》中说:“波兰是扼杀不了的,它在欧洲各民族大家庭中独立生存的权利是不容争辩的。”②其于1866年撰写《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揭露了当时充满着极端民族主义的沙皇政府在打着信教自由的名义下,在所谓拯救波兰的俄罗斯族人的“民族原则”幌子下瓜分波兰的泛斯拉夫主义行径:它“只是俄国人为了灭亡波兰而臆造了出来的。”“泛斯拉夫主义的统一,不是纯粹的幻想,就是俄国的鞭子”。③马克思在1869年支持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同样支持波兰从沙俄帝国的奴役下重新获得独立:“国际工人协会更充分地表达了它所代表的阶级的这种共同的本能的感情,在自己的旗帜上写道:‘抵抗俄国对欧洲的威胁——恢复波兰!’”④

 

 

  2.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实质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深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被压迫民族应该“享有政治生存权利”的思想,对以社会革命为理由反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蒲鲁东主义进行了批判及斗争。他说:“马克思主义着眼于各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利益,而始终把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这个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放在第一位。”⑤

 

 

  我认为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实质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第一,民族自决权要符合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利益,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去殖民化,实现民族解放与独立。民族自决权理论是要把反对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同实现一切民主要求的革命纲领和革命策略结合起来。列宁在《帝国主义和民族自决权》、《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及《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文中提出,由于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资本的发展已经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范围,意味着民族压迫在新的历史基础上的扩大和加剧。由此应当把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同民族问题的革命纲领联系起来,这些民主要求中很重要的就是建立共和国及民族自决权。对于当时波兰、芬兰以及一些民族国家独立的问题,列宁即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思想,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压迫、实现一切民主要求的革命高度给予充分支持的——“不恢复波兰的独立,民主运动在欧洲确实不可能取得完全的胜利。当时,波兰确实是反对沙皇制度的文明堡垒,是民主运动的先进部队。”⑥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第九条“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列宁为什么要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并将其写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纲中?他具体分析了这一点对俄国社会民主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一是因为它执行了一般民主的基本原则。二是由于在俄国境内,尤其是在它的边疆地区有许多民族,他们在经济、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别很大,且受沙皇君主专制的残酷压迫。三是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亚洲国家中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造不是还没有完成就是刚刚开始。四是俄国在目前同它周围的所有国家比较起来,是一个在国家制度方面最落后最反动的国家。由此,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应当在自己的纲领中明确这一原则。

 

 

  第二,反对无条件的民族自决要求,不笼统主张国家分裂,与民族主义有本质区别;民族融合才是民族自决的归宿。“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主要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觉。我们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努力使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⑦列宁用马克思、恩格斯对波兰问题的立场,说明也是坚决反对无条件地要求民族独立,而是要在阶级基础上提出问题:“波兰已经成为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革命的部分”,“波兰已经成了东欧民主的策源地”,“建立民主的波兰是建立民主德国的首要条件”。⑧

 

 

  “我们要求民族有自决的自由,即独立的自由,即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想实行经济上的分裂,或者想实现建立小国的理想,相反,是因为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马克思在1869年要求爱尔兰分离,并不是为了制造分裂,而是为了将来爱尔兰能同英国自由结盟。……为了英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利益;同样我们认为,俄国社会党人拒绝要求上述意义上的民族自决的自由,那就是对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直接背叛。”⑨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党人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要在具体的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作出估计,即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或说并不一定要支持任何的民族自决要求,“这既要考虑到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和联合起来的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对各民族的无产者压迫的情况,又要考虑到总的民主的任务,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所有民族的工人要是不在工人组织中实行最紧密的最彻底的联合,无产阶级就无法进行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和捍卫自己日常的经济利益。”⑩

 

 

  第三,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压迫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体现绝大多数人意愿的合理或合法途径,脱离压迫民族,成立独立国家。反对外部势力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影响民族自决。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一文中,列宁指出,在党纲草案中,我们提出了建立具有民主宪法的共和国的要求,民主宪法应保证“承认国内各民族有自决权”。但“社会民主党将永远反对任何用暴力或任何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民族自决的企图”。(11)即是说明民族自决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压迫民族决定或分离或留在原主权国家内,而不能用任何外力的干预。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进一步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因此,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12)

 

 

  第四,联邦制是适用于当时俄国及其沙皇统治下的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解放的,并在解放后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联邦制是以存在着一些自治的、民族的、政治的统一体为前提的。”(13)“承认自决权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但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14)“马克思从来不主张建立小国,不笼统主张国家分裂,也不赞成联邦制原则,他认为被压迫民族的分离是走向联邦制的一个步骤,因此不是走向分裂,而是走向政治上和经济上集中的一个步骤,但这是在民主主义基础上的集中。”(15)列宁认为自决权是集中制总前提中的一个例外,民族自决权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并不矛盾。“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反对各种民族主义,主张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但是我们珍视的只是自愿的联系,而决不是强制的联系。”(16)

 

 

  二、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作用及影响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遵循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俄国革命的实际,支持被压迫民族的独立斗争,反对沙皇俄国这座人民的监狱,并放眼到世界范围内,以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争取无产阶级革命的阶级斗争利益。只是各个时期“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侧重点稍有不同,或说这反映了各个时期与反对民族自决权观点的人不同的辩论中心。

 

 

  1903年社会民主党纲领第九条中心是“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列宁指出,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就要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17)1913年,列宁在瑞士作关于民族问题的学术讲演时说,“对于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1916年,针对帝国主义战争的继续和扩大,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18),强调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因此,要在认真学习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基础上,掌握其实质,并分析掌握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联邦制等等的相互关系,才能在实践中运用好这一理论,而不至于犯促使民族分裂的错误,才能批判和揭穿民族分离主义分子用来制造分裂的借口及理论依据。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第一,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立了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核心的世界秩序以来,国家主权原则就成为国际法的首要概念和基本原则。而随后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一步提出了以主权平等思想为主要目标的民族自决权思想。1945年《联合国宪章》进一步重申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使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权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只要国际关系的主体仍为国家,国家主权原则就会一直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而只要有多民族国家的存在,民族自决权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第二,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国家主权原则虽然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它又受其他国际法的制约。民族自决权就是对其构成制约的其他国际法之一。如国家依据主权原则对其境内的一切人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如果它对其少数民族的统治严重违反基本的人权,有关的民族就可以行使自决权,从该国分离出来。而民族自决权受国家主权的制约更为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自决权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的。民族自决权的实现还取决于有关主权国家的准允。(19)

 

 

  但不同时期它们之间的关系反映的侧重点不同。在反抗帝国主义殖民压迫时期,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主要是为了反抗帝国主义的殖民压迫,摆脱压迫民族的国家主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因此,“民族自决”的色彩重些;但是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战以后绝大多数国家打败了殖民主义,获得了民族独立,成立了主权国家,民族自决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这时民族自决权就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为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斗争指明了方向,为战后广大殖民地国家走向民族独立,摆脱或推翻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兴起,在民族国家内部出现的民族分离主义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提出了挑战。这不是民族自决权理论本身的问题,而是民族国家内部民族矛盾长期积累,进而激化、走向冲突与分离。

 

 

  三、苏联解体的教训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解体前有100多个民族,15个加盟共和国。沙皇俄国民族矛盾尖锐,成了各族人民的监狱,为此列宁提出了被压迫民族反抗压迫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成立后,在列宁的“各民族具有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享有特权的民族”等政策指导下,开始了为消灭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努力的时期。1921年初,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作了《关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的报告》,全面论证了列宁1919年写进党纲草案中的“帮助以前受压迫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的思想,将其作为党在新时期的任务提了出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是要消灭过去遗留下来的某些民族的事实上的落后性(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使各落后民族有可能在政治、文化和经济方面赶上俄国中部”(20);这样“消灭事实上民族不平等”经一致同意写进了俄共(布)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之后十二大至十七大的会议决议中都提到这一任务,直至1936年苏联宪法宣布社会主义在苏联建成之后,在苏共十八大的决议中再没有提到这个任务。(21)

 

 

  斯大林时期总体上继续贯彻列宁的民族政策,斯大林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家,认真研究苏联的民族问题,1913年就写下了专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观点都得到了列宁的称赞,如“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基础上的民族国家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平等”的思想。其按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列宁的民族政策解决苏联境内的民族矛盾和问题时,苏联的民族团结与融合达到了顶峰,如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用多种自治形式(民族区、自治州、自治共和国和加盟共和国等),实现了这些地区的苏维埃自治,培养了大批民族干部,经济上对各民族共和国实行经常性的援助等等。反之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列宁的民族政策时,就加剧了苏联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也由此埋下了民族分裂的祸根——第一,斯大林大俄罗斯主义严重,把俄罗斯联邦凌驾于其他共和国之上,违背了各民族共和国平等的原则。在苏共十八大以后再也没有把消灭民族地区事实上发展的不平等作为一项任务提上日程,忽视了民族地区的发展要求。斯大林违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渐加强个人的集权地位,政治上形成了党内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并把党内高度集中的组织领导原则运用到国家体制上,其结果联邦制遭到破坏,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地位完全丧失,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往往过分强调全苏统一的国家利益,轻视各民族地区的特殊利益,各加盟共和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只能按照联盟中央的指令性行事,没有任何自主权,从而造成了全苏利益与各民族(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削弱了各民族与联盟中央之间的凝聚力。(22)第二,在30年代的肃反运动中,不少非俄罗斯民族领导干部、知识分子遭到清洗和镇压;尤其是卫国战争时期违背民族自愿,强行迁移了大量的少数民族,这无不严重侵害了非俄罗斯民族的利益及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

 

 

  赫鲁晓夫时期及勃列日涅夫时期对出现的民族矛盾采取极端的解决方式,使民族矛盾不断发展。到戈尔巴乔夫时期,从1986年12月阿拉木图事件开始,原来潜伏着的积蓄已久的民族矛盾就被其公开性、民主化彻底地凸显出来了。各种民族冲突事件不断发生,民族主义势力恶性膨胀,又与愈演愈烈的国内社会危机和动荡的外部国际因素互为影响,推波助澜,直接成为苏联解体的导火索。因此,戈尔巴乔夫对潜伏的民族矛盾没有认真研究解决,对极端的民族主义及民族分离主义势力打击不力,成为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叶利钦当选俄罗斯总统后,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猖獗,带头向联盟中央索取俄罗斯国家主权,后又同乌克兰、白俄罗斯密谋炮制《别洛韦日协议》,最终导致了联盟解体。

 

 

  总之,由于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内在关系,如果多民族的主权国家长期忽视民族矛盾,忽视、甚至损害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及民族利益,虽然达不到民族压迫,但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民族剥削,长此以往,就会导致民族分裂,甚至走向分离。如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说:“中央执行的政策一直在损害我们共和国的发展,首先受损害的就是共和国的独立和民族的复兴。这种政策使共和国沦为单纯的原料基地。”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说:“自1985年起我作为苏联最高领导成员之一,得以从领导层内部观察到许多鲜为人知的真实情况。我的结论是,苏共奉行的是不平等、不公正,一些人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的政策。章程和口号虽然很漂亮,但实际执行却是另一回事。苏共政治局曾有专门决定,不得在苏联边界500公里范围内建设工业项目,所以苏联70年间没有在土库曼建设任何像样的工厂。”“加盟共和国都被排除在权力和管理机构之外,被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难道不应该从这里着手研究苏联解体的深层原因吗?”(23)并且,“自由主义势力往往把民主思想与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解放’绑在一起,竭力挑动民族冲突。苏联中央领导无法控制局势以及民族自由主义分子的离间行为使民族主义更加猖獗。民族冲突遍及国家的许多地区,尤其是在高加索和中亚。90年代初,在波罗的海的各个共和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达维亚、俄罗斯,民族主义势力利用反对沙文主义的浪潮上台,这些人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4)

 

 

  苏联国家体制上的联邦制不是解体的原因,但是党的建设中的民主集中制是松散的联邦制巩固所必需的。列宁一再强调党的建设中的民主集中制,,反对崩得派的以民族建党、党内成立联邦制的主张。而在1990年年初,当苏联共和国立陶宛共产党第一个宣布脱离苏共中央时,苏共中央既没有表态也没有制止。在立陶宛党的影响下,爱沙尼亚党也宣布脱离苏共中央。拉脱维亚的共产党发生了分裂,三分之一的党员支持独立。面对此情境,苏共中央却在当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八大上通过了《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声明。大会通过的关于在苏共党内可以建立各种政治党派的决议破坏了党内思想的统一。在新党章中确认各加盟共和国党组织可以独立于苏共中央。其结果是,1990年这一年里有150万人离开了苏联共产党。随着一些加盟共和国党组织纷纷宣布正式断绝与苏共中央的关系,各加盟共和国脱离苏联的时刻也就逼近了。

 

 

  注释:

 

 

  ①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57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7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71页。

 

 

  ⑤《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61页。

 

 

  ⑥《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2页。

 

 

  ⑦《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8页。

 

 

  ⑧《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1页。

 

 

  ⑨《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5页。

 

 

  ⑩《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0-331页。

 

 

  (11)《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8页。

 

 

  (12)《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7页。

 

 

  (13)《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页。

 

 

  (14)《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8页。

 

 

  (15)《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2页。

 

 

  (16)《列宁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2页。

 

 

  (17)《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71页。

 

 

  (18)《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7页。

 

 

  (19)张英姣、孙启军:《浅析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20)《斯大林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1页。

 

 

  (21)华辛芝:《斯大林与民族问题》,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页。

 

 

  (22)李贤聪:《试论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失误及对苏联解体的影响》,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23)肖德莆:《世纪悲歌——苏联共产党执政失败的前前后后》,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237-238页。

 

 

  (24)2011年4月23日,俄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书记德米特里·诺维科夫在中国北京“苏联解体2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苏联崩溃的原因:俄罗斯国内争论的若干结论》。

 

作者介绍:尚伟(1963-),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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