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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群体意识的发生与引导

发布时间:2016-12-05 13:14

  本文关键词:网络社会中群体意识的发生与引导,,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络社会中群体意识的发生与引导

网络社会中公民的价值取向表现得更加真实,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价值认同、兴趣爱好等自由组合群体,以获得交流沟通和相互帮助的平台。群体意识就在这种环境中酝酿、发酵、成熟,最后成为网络社会中影响其他公民的重要力量。这种价值取向既可能是积极、正面的,也可能是非主流、负面的。如果是主流的价值取向,网络就成为弘扬主旋律的重要阵地,意识形态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反之,如果是非主流的,甚至是负面的价值取向形成的群体意识,则有可能成为矛盾的催化剂,进一步引发冲突和对抗。当然,这样并不是说,在网络社会只允许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消灭一切异己者,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相反,非主流的群体意识存在恰恰能够促进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所以,除了违法的言论之外,对待非主流的群体意识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宽容和疏导,而不是压制和消灭。只有发挥网络群体意识自由、开放的特征,才能在网络社会中营造出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沟通情境。

二、网络社会群体意识的发生特点

网络社会群体意识的发生与个体意识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虚拟的公共空间

群体意识的发生条件是存在于一定的公共空间内的,可以说没有公共空间的存在,就不会出现群体意识。这与个体意识有着明显差别,个体意识只是以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为基础,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对个体产生的影响。网络社会群体意识不是简单个体意识的相加,它必须先以一个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为基础,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才能得以产生。这个空间在网络社会中应该具有四个要素:一是个体性。如果说社会学家对于现实社会的客体性(社会性)和主体性(个人性)作用还有较大争议的话,网络社会中虚拟空间的个体性作用更加突出,个体能动性发挥更加明显。二是平等性。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在这个空间内部的关系是平等的,不能存在官僚制的倾向。否则,群体意识的形成就可能会变为少数人意思的表达。当然,平等并不否定空间内部存在着横向或纵向的分工,甚至一定的制度约束。三是开放性。要想保持群体意识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空间的开放。只有开放性的存在,才能不断为空间带来外界的信息和思想的活力,才能维持空间的生存和发展。四是合法性。虚拟公共空间存在的底线是不能违反法律,突破法律的底线的空间不可能长久,而且在违法的前提下建立的公共空间形成的群体意识给社会带来的将是灾难,社会不会也不能长期容纳其存在。

(二)相似的境遇基础

网络社会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正在重新建构,公共空间是群体意识产生的物质条件,群体意识产生还必须要有共同的精神基础。只有具备了共同的精神基础,群体内部才会产生认同感。有学者说,网络社会 认同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完全独立于支配性的制度与组织的网络逻辑。 这个精神基础就是空间内部成员有相同或相似的境遇。只有具有相似的境遇,空间内部的成员才会产生相互交流的欲望和动力,他们才会在交流中逐渐产生信任和共识,进而形成自己群体独有的意识。这个境遇可以是共同的政治诉求,也可以是共同的经济利益,还可以是共同的价值爱好,甚至是共同的生活经历等。境遇是群体意识的母体,在共同的境遇中群体意识得以凝练产生。境遇可以是现实境遇,也可以是在网络社会的虚拟境遇。所谓现实境遇是指个体在现实社会中的生活基础。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经历各不相同,千变万化,但是网络可以在虚拟空间内为他们提供平台 曼纽尔 卡斯特: 认同的力量 ,第1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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