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无支配自由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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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无支配自由及其限度
作者:张国清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7期
[摘要] 霍布斯的利维坦假说为后人思考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经典版本, 也产生了利维坦困境。借助于两种自由概念,伯林强化了利维坦困境。罗尔斯的新契约论自由主义国家干涉理论和佩迪特的新共和主义最低限度国家理论分别为解决利维坦困境提供了意见相左但立场鲜明的方案。罗尔斯认为,国家或权力主体对公民权利或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是必要的,这构成差别原则的可预见结果。佩迪特则提出了无支配自由理论,,试图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虽然佩迪特表示无支配自由理论可以同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兼容,但实际上它是诺齐克所有权理论的新共和主义版本。正像诺齐克的天赋所有权理论不兼容于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一样,无支配自由理论不兼容于初级产品理论,佩迪特在解答利维坦困境上并不成功。
[关键词] 利维坦;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初级产品; 所有权; 无干涉自由; 无支配自由
2014年7月张国清: 利维坦、无支配自由及其限度2014年7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651年,正值英国内战白热化之际,避难于法国巴黎的霍布斯完成了《利维坦》一书,第一次对近代自由观念做了经典阐发:“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1]162,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亦即保全自己的生命。“从?意志自由?这个词,我们不能推出意志、欲望或倾向的自由,而只能推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在于:这个人在做他有意志、欲望或倾向要做的事情时没有发现任何障碍。”[1]163但在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限制相互活动的实际障碍,尤其是存在限制实现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障碍。以利维坦形象出现的国家权力压制着个人的自由意志、欲望或倾向。霍布斯把那些压制力量当作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而不是实际障碍,以此确定国家权力代表君主权威的绝对性。尽管他给出了臣民反对君主权威的特殊理由,但君主权力高于臣民权利的倾向是明确的。因此,在霍布斯那里,臣民的个人自由只是君主权力或权威授权、许可、干预和支配之下的自由,摆脱君主权威的无支配自由是不可想象的。
1859年,密尔发表的《论自由》对自由做了另一个经典定义:“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2]14“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2]10自由就是在不干涉或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行动者可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只有当行动者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行动者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自由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从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一个人纵使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所有其他人说话。同理,只要有一个人持有异议,那么所有人纵使意见完全一致,也没有理由让那个异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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