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主体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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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主体建构
2004年第5期 总第227期
中国行政管理
例,设计开发单位和评估部门事先要商量决定。
3.公民或者行政相对人
公民、特别是评估对象的相对人作为评估主体,可以最直观地体现评估的满意特征,明确评估的价值取向,通过这样一种/使用者介入0机制,将事实与价值取向结合起来,可以增加评估模式的社会相关性。美国国家公共生产力中心主任马克#霍哲教授非常重视公民作为评估主体的作用,他认为:/只有政策制定者和市民积极主动地参与业绩评估)))即参与让政府机构对他们的开支负责,对他们的行动负责,对他们的承诺负责这样的评估过程,上述的多重目标才能实现。0[3]教授强调,只有公民参与鉴别要评估的项目;陈述目的并界定所期望的结果;选择衡量标准或指标;设置业绩和结果(完成目标)的标准;监督结果;业绩报告;使用结果和业绩信息等评估的全过程,公共部门才能真正提高管理绩效。
当然,选择哪些公民,选择多少公民参加评估更加科学合理是需要认真设计的,毕竟,公民缺乏专门的评估技术,不太了解政府的运作机制,信息获得渠道有限。公民参加评估有多种层次,诸如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务后填写反馈卡,参加调查研究小组,参与架构内的评估鉴定等。我国在廉政建设、勤政建设的过程中开创的行风评议已进行多年,这项活动实际上就是公民作为主体评估公共部门绩效的具体实践。借鉴以往的工作经验,使行风评议更加贴近绩效评估的设计要求,把行风评议纳入绩效评估的轨道,可以规范评估程序,节约评估成本,提高评估成效。近年来,南京市一项万人评议机关活动搞得风风火火,厦门市出台千家企业评议政府部门的措施也是人声鼎沸,这些都是以公民作为评估主体的积极探索,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完善。
公民作为评估主体,体现了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体现了顾客满意的服务取向,这也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再造范式表明,循着命令链责任体制不如指向顾客的责任
体制有效。0[4]但是,与企业管理领域的顾客满意原则相区别,公共管理领域的顾客满意是有特定内涵的。公共管理的对象可以区分为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管制对象,只有那些服务对象才可以直接运用顾客满意原则,面对那些执法对象,属于服务的成分,要求做到服务满意,属于执法的要素,就只能要求公共部门的行为必须在根本上符合人民利益,在总体上做到公民满意,不能简单地以某个执法对象的反映作为标准。对于税务稽查部门来说,就不能简单的以偷漏税嫌疑人是否满意作为标准,对于交警部门来说,就不能简单的以违规受罚对象是否满意作为标准。至于管制对象,就更不可能盲目的套用满意原则了。正如美国学者奥斯本所说:/将顾客和执行者混淆起来,通常是十分危险的。显然对于警察和监狱来说,公众的安全比罪犯的满意要重要的多。对于环保机构来说。公众的安全比企业总经理的满意要重要的多。最后,试想一下,如果国内税务局将让纳税者满意作为最高目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税收将徒然下落!0[5]
公民或者是公共相对人作为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主体是一个复合体,要讲求科学构成。首先,相对人要有一定的参加数量。一般来说,至少要有50个以上的相对人,一个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才有一定的覆盖面。相对人参加评估可以采用座谈会的形式,从实际的运行实践和运行效果分析,更多的还是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考虑到问卷调查表不一定能够全额回收,发放的问卷调查表肯定要大于需要的问卷调查表。其次,相对人成分要有适当的结构。如上所述,公共管理的对象可以区分为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管制对象,满意原则在三者身上实施程度是不同的。因此,相对人参加评估要考虑到以下的组合: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的组合,狭义相对人与广义相对人的组合,受益相对人与受损相对人的组合,现实相对人与潜在相对人的组合等等。再次,相对人成分要有一定的比例。相对人成分不仅要有适当的结构,还要有一定的比例,以保证评估的有效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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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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