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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滢 王立峰: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制度正义

发布时间:2017-03-06 14:59

  本文关键词:国家治理模式构建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程序正义应保障在制度施行过程中,参与者是以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信息交换的公开化以及信息量的对称和充分为基础的。只有信息的透明、对等、充分才能够保证决策或制度是在多方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四,重视制度施行方式的正义性,尤其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政府执法活动,要保障好制度不变形,必须保障制度施行者的行为不走样,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及公务员的必然要求。坚持执法的正义性,必须坚持执法的合理性问题,执法合理性即坚持行政法理论的比例原则(执法的适当性、必要性、相当性)。⑦

   (四)矫正正义——评判制度的最后铁闸

   制度的矫正正义顾名思义就是对既有制度及制度施行中的问题的一种反省,通过纠偏机制或补救机制消除或减少由制度导致的不正义问题。亚里士多德在论及公正时就明确区分了“分配公正”与“矫正公正”,并指出“这就是人们在有纷争时要去找法官的原因。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22]制度同样存在善恶之分,正义的制度有助于社会正义,而不正义的制度必然从源头上就会导致整个正义之河遭到污染。就中国目前的制度建设而言,建国六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制度体系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多如牛毛。以中国现行法律为例,截至2008年,有基本法律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还有数不胜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3]国家社会的飞速发展,亟待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规,这导致中国立法建设处于高度的膨胀期。立法主体的多元、多级与条块分割难免会出现“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上位法”的越级法,“前后矛盾、法规打架”的地方乱法,“违背正义、部门徇私”的垄断法。《劳动教养条例》与《收容审查条例》的废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这些不正义的法律最终得以矫正,但其背后需要付出多少代人的血与泪?

   如何防范不正义制度的过度泛滥,如何纠正和杜绝那些不正义制度的存在,中国制度建设离不开矫正和监督机制作为评判制度正义的最后铁闸。针对当前国家治理现状,制度矫正和监督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强化各级人大的立法监督权力。在原有的备案机制下,进行法规的集中、定期和专项清理工作,修改、补充和废止现有的不正义法规。第二,启动中国的依宪治国模式。在既有权力配置基础上,设计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使《宪法》权利落到实处,推进中国的建设进程。第三,保障法院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权限。在既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强化行政诉讼职能,使法院真正担负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职责。第四,建立制度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为防范“因人立法、部门立法、不当立法”的问题,应及早建立制度评价标准,使立法者、决策者审慎对待制度,“可立可不立的,不立;违背社会公义的,不立”。同时,应确立不良制度的问责机制,杜绝人走茶凉、制度“朝令夕改”对社会经济建设造成的损失。

   注释:

   ①美国《时代》周刊高级编辑、美国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公司资深顾问乔舒亚•库珀在英国伦敦外交政策中心发表了一篇调查论文,指出中国摸索出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他把这一模式称为“北京共识”。“北京共识”具有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如设立经济特区),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如处理台湾问题)以及循序渐进(如“摸着石头过河”)、积聚能量和具有不对称力量的工具(如积累4 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等特点。它不仅关注经济发展,而且注重社会变化,也涉及政治、生活质量和全球力量平衡等诸多方面,体现了一种寻求公正与高质量增长的发展思路。参见《“北京共识”为世界带来新希望》,载于《解放军日报》,2013-03-25。

   ②对于“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早已论及了这一问题:“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对于好东西,总是不公正的人所占的过多。”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6页。后来许多学者如罗尔斯提出分配正义原则(《正义论》)、戴维•米勒提出多元分配正义(《社会正义原则》)都是对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观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

   ③中国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源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1953年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未做变动;195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沿用至今。参见林宝:《中国退休年龄改革的时机与方案选择》,《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1期,第25页。最初制度设计显然考虑到女性职工的特殊性,妇女早退休被视为一种福利,而现在随着工资结构、职级评价的变化则成为制约女性职业发展的瓶颈。

   ④“规则俘获”源于经济学用语,利益集团通过游说立法者,保证那种不普遍适用于整个社会的特殊立法被采纳,利益集团迅速成为立法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参见[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⑤很多学者认为制度正义应包括两方面:制度本身的正义与制度运行的正义。参见叶麒麟:《和谐社会之制度正义诉求》,《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13页;彭定光:《论制度正义的两个层次》,《道德与文明》2002年第1期,第26页。

   ⑥即对社会的公平分配及其分配体制做出细致研究,并构建了制度正义的两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简称为平等自由原则,侧重于政治平等)“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简称为差别原则与机会均等原则,侧重于经济、社会平等)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⑦比例原则要求实施政府的行政权的手段与目的之间要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就是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手段时,不要太过严厉、苛刻,逾越必要范围。参见崔卓兰主编:《新编行政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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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美]沃尔泽著,褚松燕译.正义诸领域[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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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迈克尔•桑德尔著,朱慧玲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21]宋少鹏,龚蔚红.分配正义与社会和谐[J].政治学研究,2006,(1).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EB/OL].

  

  


  本文关键词:国家治理模式构建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4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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