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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萨拉齐厅通判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3 16:20

  本文关键词:清代萨拉齐厅通判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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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萨拉齐地区属于蒙汉杂居地区,萨拉齐通判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萨拉齐通判的独立刑事司法职能被限于轻微刑案。清政府原本在蒙古边疆地区所设计的多元司法运作体系,在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障碍因素。清政府这种因地制宜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这种边疆刑事治理策略,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地调整了蒙古地区刑事法律关系,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
【关键词】清代 萨拉齐厅通判 蒙汉关系 基层刑事司法职能
【基金】:2014年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蒙古例’与清代边疆刑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4B047)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K249
【正文快照】: 萨拉齐厅在清代属山西归绥道,属于蒙汉杂居地区,其司法行为具有较高的法律样本研究价值。萨拉齐厅最高长官全称为“分驻萨拉齐管理蒙古民事通判”,下属巡检、刑仵等随员,对其专管地区享有刑案管辖、侦查、审判及判决执行等诸多刑事司法职能。本文主要以土默特左旗历史档案馆所

本文编号:102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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