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7-10-24 13:16
本文关键词: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
【摘要】:唐宋以来的富民主户与贫穷佃户皆为国家之"齐民"。而富民逐渐成长为乡村社会关系的中心和主导社会阶层,国家则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做法。所以唐宋以来租佃关系发展的最重大贡献,就在于占有财富的主体不再同时拥有政治强力。由于贫富主客之间在政治与法律上有比较平等的地位,再加上他们在经济上的相互需要,促使双方基于单纯的经济因素来考虑和确立彼此之间的租佃关系。富民采用租佃制能减少投入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租佃制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有利于明确主佃双方的权责利益,并能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生产积极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的形成,与富民阶层在国家赋役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关键词】: 富民 佃户 契约 租佃关系
【分类号】:K242;K244
【正文快照】: 中国古代的租佃制源远流长,其中唐宋以来的土地租佃制发展,是以契约关系为主要特征的,称之为契约制租佃关系。1契约租佃制的发展是唐宋社会经济关系变动的集中体现,也是这一时期社会阶层结构与阶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产物。唐宋以来,一个占有大量土地财富且受过良好教育的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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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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