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明法科与律学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01 23:27
本文关键词:唐五代明法科与律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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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明法科与"明法"的渊源,大致梳理了"明法"从汉代察举制"四科"选人标准之一,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渐从选人标准演变成"律学",并专门设立了明法博士,培养文法吏,加强法制管理。唐代明法科设置与明经、进士同步,始于武德四年,翌年首次开科,即有卢医王明法科及第。唐代律学考试与明法科考试基本一致,律学教育为明法科选人服务。唐代设置律学和明法科之初衷就是为了培养与选拔专业性技术人才,因此明法出身者历官多为吏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部门的职务,或县尉、司法参军等地方主管司法工作的职务,往往参与大案、要案审理,充分体现了明法科专业性质科目的用人特点。不过,明法科出身者鲜有人位居清望官,仕途暗淡,为士人所不屑。
【作者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关键词】: 唐五代 明法科 律学教育 案件审理 法治事务
【基金】: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唐代制举考试与社会变迁研究》(13BZS02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科学计划资助重点项目《唐五代童蒙教育研究》(SZ201310028014) 首都师范大学国学研究与教育协同创新中心的前期成果之一
【分类号】:K242;K243
【正文快照】: 明法与明书、明算三科是唐代常科科举考试新增的专门性科目,但在仕途上不受世人重视,参加此类科目的人数较少,在整个唐代都不兴盛。因此,留存的有关史料相当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世对明法科的情况知之甚少。盛奇秀《唐代明法科考述》一文较早对唐代明法科的大致情况进行了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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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2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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