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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宣慰与宣抚司

发布时间:2017-12-04 18:02

  本文关键词:明代宣慰与宣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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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宣慰使司和宣抚使司明代正式成为专门用于治理少数民族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宣慰、宣抚司是隶于兵部的武职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地区的军民之事,有些也隶属于户部,与各府州相同。从其官员品级上来看,宣抚司要稍逊于宣慰司;从其数量设置上,宣慰司的数量要少于宣抚司;从其上下级隶属关系上来看,宣慰、宣抚司在制度与实践中也不是垂直的领导关系。明代宣慰、宣抚司的制度安排,不但不同地区有明显的特征差别,而且与当时的民族政策密切相关。
【作者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基金】: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古代巡视制度”(14SFB1002),项目负责人:柏桦
【分类号】:K248
【正文快照】: 宣慰使和宣抚使自唐代就已经出现了,最初只是代表朝廷到地方解决某些突发问题,或者是完成特定任务的临时官员。元代在江南、西南、西北设置宣慰司和宣抚司,在西北、西南实行“土流参用”,也具有土司性质。明代宣慰、宣抚成为土官、土职机构,并且围绕着设官、袭替、官秩、朝贡

本文编号:125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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