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法制史论证
发布时间:2017-08-02 14:30
本文关键词: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法制史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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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作者单位】: 河南大学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所;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皇权专制 口含天宪 以敕代律 朕即法律
【分类号】:D929;K207
【正文快照】: 自从20世纪90年代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普遍性价值受到质疑以来,中国社会形态的特殊性问题就成为一个新的学术热点,其中尤以秦至清帝制时代的社会性质问题更受关注。迄今为止,人们提出了“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说、“国家体制式社会形态”说、“郡县制社会”说、“选举社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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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0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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