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事诉讼书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3 06:34
本文关键词:宋代民事诉讼书证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公据 契约 砧基簿 遗嘱 分析簿书 断由 纠问式诉讼 证据裁判主义
【摘要】: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显著。因此,以宋代的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宋代民事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书证制度和其价值意义进行剖析。 具体而言,在首章中,,主要对宋以前诸朝的民事书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对于宋代民事书证在当时历史语境下的定义以及宋代非主要的民事书证制度进行总体上的概括与梳理。在之后的第二、三、四章,较为细致地对宋代民事诉讼中主要书证制度——包括契约、砧基簿、遗嘱、分析簿书以及断由——的构成要件,所针对的案件类型和其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归纳、分析。在第五章中,基于上述论述得出宋代书证的证据标准,即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定案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定性,要式性与合法性。而在最后一章中,从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宋代民事书证制度对于判定宋代民事司法性质的理论意义。 通过以上论述与考证,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在宋代的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官吏更加注重对于书面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宋代民事司法官吏在认定书证效力时较为严格地恪守当时律法来辨别、判定书证形式与内容上的要式性与真实性。这种司法审查方式表明了宋代的民事司法更多地是体现出一种具体案件具体判断的“实质证据主义”的倾向。基于此延伸出宋代民事司法是一种官方主导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及“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性质,而非所谓“卡迪司法”。 概言之,宋代的书证制度集中体现了宋代民事立法、司法中的技巧与智慧。同时,该制度为解决宋代民事纠纷,调解民事矛盾,促进民间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据 契约 砧基簿 遗嘱 分析簿书 断由 纠问式诉讼 证据裁判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D925.13;K244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5
- 一、 论文的选题意义9-10
- 二、 学术史回顾10-13
- 三、 研究方法、目标与创新之处13-15
- 第一章 宋代民事诉讼书证制度概述15-38
- 第一节 宋以前的民事诉讼书证制度的演进15-20
- 一、 西周及秦15-16
- 二、 汉及魏晋南北朝16-17
- 三、 隋唐及五代17-20
- 第二节 宋代民事诉讼中的“干照”20-26
- 第三节 宋代民事诉讼中书证的常见类型概述26-38
- 一、 财产关系中的常见书证类型26-31
- 二、 人身关系中的常见书证类型31-35
- 三、 官府管理中的常见书证类型35-38
- 第二章 宋代财产关系中的法定书证38-63
- 第一节 契约38-54
- 一、 契约的构成要件39-45
- 二、 与契约相关的案件类型45-48
- 三、 契约的证明作用48-54
- 第二节 砧基簿54-63
- 一、 砧基簿的构成要件55-57
- 二、 与砧基簿相关的案件类型57-60
- 三、 砧基簿的证明作用60-63
- 第三章 宋代人身关系中的法定书证63-88
- 第一节 遗嘱63-78
- 一、 宋代遗嘱的构成要件67-71
- 二、 与遗嘱相关的案件类型71-75
- 三、 遗嘱的证明作用75-78
- 第二节 分析簿书78-88
- 一、 分析簿书的构成要件80-82
- 二、 与分析簿书相关的案件类型82-85
- 三、 分析簿书的证明作用85-88
- 第四章 宋代民事上诉程序中的法定书证88-101
- 一、 关于“断由”的定义88-90
- 二、 断由的要件90-95
- 三、 断由的证明作用95-101
- 第五章 宋代民事诉讼书证制度的证据特征101-114
- 一、 法定性101-105
- 二、 要式性105-108
- 三、 真实性108-114
- 第六章 宋代民事书证制度的评价114-133
- 一、 基于证据主义的评价114-117
- 二、 基于诉讼模式的评价117-121
- 三、 基于司法性质的评价121-126
- 四、 宋代书证制度的现实意义126-133
- 后记133-135
- 参考文献135-141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1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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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6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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