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研究(5)
发布时间:2016-10-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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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研究(5)
人气指数:点 发布时间:2015-11-16 11:21 来源: 作者:李国平 郭江
2.2.3资源开采企业税费流失严重
由于长期实行行政划拨和无偿或低价取得矿产资源, 中央和省属企业占据绝对优势。截至2008年,市境内已 设置的煤炭矿业权资源储量约892亿t,其中:中央、省属 企业占有约798亿t,占比89. 46% ;其他企业及地方企业 占有约94亿t,占比10. 54%。石油、天然气资源全部由中 央和省属企业占有。由于中央、省与地市之间的资源配置 不平等,2007年,仅中央企业在煤炭、石油、天然气领域的 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三个税种,因异地纳税、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资源产品的非市场定价、资源税额偏 低且从量计征等四项原因,造成177. 95亿元的税收转移 和流失6。长庆油田公司在榆林市从事石油开发,只有增 值税和资源税参与中央与地方分配,其他规费一律上缴中 央、省,而且增值税和资源税由长庆油田公司统一在西安 交纳,按照中央与地方75%和25%的比例分配,25%的地 方收益部分还需在西北五省再分配,这样划分到资源产地 的收益更少。长庆油田公司与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上 缴榆林市的税费相比,每t原油少收入550多元;按照长庆 油田公司年产500万t原油规模计算,榆林市财政年少收 27.75亿元。神华集团在榆林从事煤炭开采,每t煤炭上 缴的地表塌陷补偿费却低于地方企业,神华集团一直沿用 上世纪90年代商定的每t煤炭0. 2元的补偿标准,远低于 神木县对煤炭企业要求的每t煤炭2元的地表塌陷补偿 费标准;2009年神华集团神东公司煤炭产量为1.5亿t,如 果按照2元的标准计算,神华集团还需要补缴2. 7亿元的 地表塌陷补偿费。
2.2.4税收减免导致能源资源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的税收 减少国家出台税收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西部地区 的投资环境政策,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的 健康、快速发展。但是该政策的实行将不可避免的对地方 财政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2006 - 2009年,榆林市国税共减免各类企业税收 78. 63亿元,其中,能源资源企业减免78.52亿元,约占减 免总量的99. 86% ;2006 - 2010年,榆林地税共减免各类46%企业税收18. 37亿元,其中能源资源企业减免18. 34亿 元,约占减免总量的99. 84%。
2006 -2010年,地税中的所得税减免涉及省属国有企 业8户,五年累计减免所得税17.51亿元,占地税减免所 得税总额的95%。从税收减免的行业结构来看,五年间, 地税减免所得税涉及能源资源开采企业12户,五年累计 减免所得税18. 26亿元,占地税减免所得税总额的 99.4%。
能源资源企业成为榆林税收减免政策的唯一受益者。 相反,由于中央所属能源资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省属企业的所得税全额上缴省财 政,因而中央、省属能源资源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与采矿 地区的榆林市财政收入无关,并且因为市、县所属能源资 源企业及集体所属能源资源企业的税收减免,导致榆林市 的财政收入减少。
3结论与建议
生态环境补偿费的不足,限制了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 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结合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和政府财政两个角度分析可以发现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 环境补偿费的不足的原因:第一,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实际 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远小于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 境破坏损失,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并没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 态环境破坏进行应有的补偿。第二,能源资源富集地地方 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生态环境治理经费所占比重偏小, 限制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支出。第三,现行财税体制的 不完善,限制了能源资源富集区政府的财政能力,造成地 方财政不能满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要求。
扩大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需从 以下方面入手:
(1)明确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补偿的原则。能 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补偿原则为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 环境补偿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基本准则。① 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的主导地位。国外主要的矿 业大国,都将“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列为本国矿区生态补 偿的主导原则7-9。国内的学者[1°-12]也认可该原则在我 国矿区生态补偿中的主导地位。但事实上,这个原则在我 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矿企所缴纳的上述各种费用远 远小于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而真正的承担者是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府[13]。应该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为 契机,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在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 环境补偿中的主导地位,使资源开采企业为自己的生态环 境破坏行为造成的经济和杜会损失做出充分补偿。②以 “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为有益补充“谁受益、谁补偿”原 则也是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14]。能源资源开采 造成的生态破坏,不能仅依靠政府及资源开采企业承担生 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这样有失公平。资源的流动,实 际上隐藏着环境资源的流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源输入 区理应对输出区进行补偿[15]。能源资源的受益者应该成 为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能源资源产地向资源输入 地的资源流量,对能源资源价格按一定的比例征收能源资 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共同基金,专项用于能源资源产地的 生态补偿工作。通过“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实施,建立 起政府、能源资源开采者、能源资源受益者共同负担的矿 区生态补偿形式,确保矿区生态补偿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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