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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3 16:56
【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自20世纪中叶演变成为一种全球性问题以来,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伴随着孤立国家主权的狭隘与政府能力的不足,环境问题的弥散性与超国界性促使国际社会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治理,实现所谓的“全球环境治理”。 全球环境治理作为一种理论包括:第一,全球环境治理的价值即全球环境治理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第二,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制,即维护全球环境方面的正常秩序,解决好环境有关的问题,实现人类普世价值的规则体系。第三,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即制定和实施国际环境制度的组织机构。全球环境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是多元主体追求公共利益,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的过程。全球环境治理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和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及运动。第四,全球环境治理的对象,即全球环境治理的指向客体目标。全球环境治理的对象,主要是目前威胁人类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渗透性和扩张性,全球环境治理的对象还包括全球环境已经浸入的与环境相关的安全问题、人权问题、经济问题、发展等等。第五,全球环境治理的效果,即对全球环境治理绩效的评估。全球环境治理的绩效如何,关系到全球环境治理的理想目标的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因此,良好的全球环境治理的绩效是最终实现全球环境治理价值的基础。 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有着关键性的地位:全球环境治理的价值理念需要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去倡导,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制需要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来制定和执行,全球环境治理的客体对象需要主体规定协商。全球环境治理主体的努力程度决定着全球环境治理的绩效,决定着全球环境治理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因此,在全球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只有优化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才能得以构建。 可以看出,全球环境治理主体在全球环境治理理论的整个体系中起着穿针引线的关键性作用。这一对主体的强调,也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环境观一脉相承的。首先,马克思的“三形态”论告诉我们,主体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人的依赖”、“物的依赖”、“自由个性”。在人的依赖关系时期,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不是真正意义的主体,人的主体性只是以自发的、潜在的形式而存在;在人的独立时期,由于个体和类的分化,出现了对自然关系的真正意义的主体,但在社会关系上,人还被物所左右,这是一种异化的主体性;只有在个性阶段这一时期,人才摆脱了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从群体本位经由造成环境问题的个人本位,达到了“类”本位的“自由联合体”。一部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就是人的主体性不断跃升的历史。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环境观的几个概念看。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告诉我们,人是相对于自然的主体。只有以人为中心,通过对人的价值问题的分析,才能认清环境问题。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突破了以往把人与自然界、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绝对对立起来的自然观念,把对自然的理解融入到对历史、对社会实践的理解之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再次,从劳动的角度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劳动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中介。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由劳动的主体即人来控制和调节的,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状态取决于人的发展程度。劳动是一种随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和完善而逐渐完成的一种过程。最后,“两个和解”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史和社会史的统一。两个“和解”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的。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背后承载着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解决,归根到底要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消解。马克思在指出了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根源所在的同时,还指出了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即必须诉诸于人的现实活动,亦即实践。总之,马克思主义环境观中凸显着实践主体性原则。 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结构呈四足鼎立之势:国际政府间组织、主权国家、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各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在现在乃至看得见的将来,主权国家是全球环境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尽管国家行为体受到非国家行为体的挑战,有式微的趋势。但是,国际社会的现实显示,在当前甚至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没有任何新的主体能取代主权国家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角色,也没有任何成熟的政治制度与体制安排能取代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人们所熟悉的政治制度与体制安排。当下,国家主权向两个方向转移和让渡:一个方向是向国内的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转移,另一方向是对外向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转移。国际政府间组织作为国家权利的扩展和转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战略导向性作用,成为全球环境治理交流与合作的一个平台。在过去的几十年,跨国公司在实践中成为全球环境问题的“麻烦制造者”,但不可否认跨国公司有着解决和治理环境问题的独特优势:诸如它的跨国性,它在从事环境外交方面的财力和技术优势等等。因此,尽管跨国公司在全球环境问题上不断遭受着质疑和批评,但是,跨国公司应该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其未来应该是逐渐转变其在环境问题中的负面形象,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生力军。作为全球环境治理中迅速成长的新兴力量,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以其自身的能量和优势改变着传统的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主导的国际环境治理模式,推动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民主化进程;另一方面,从如今的现实看,尽管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已进入了现存的全球环境治理体制,已经能够对一些重大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但是总起来看,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基本上只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充当着补充性角色,处于边缘和半边缘地位。主权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四大主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从而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动态的全球环境治理的体系结构。各主体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博弈形成三种基本状态:主体之间价值和利益的冲突与对立;主体之间职能的相互补充;主体之间的共存与合作。各主体之间尽管存在着价值和利益的冲突与对立,但是它们之间职能上的相互补充,让各主体之间的共存与合作成为一种大势所趋。 全球环境治理各主体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分别面临着各自的困境。主权国家一方面面临着非国家主体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利益的存在,使它与全球环境治理之间,以及各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分歧。其出路在于加强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主权国家和全球环境治理之间的矛盾,最终建立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国际政府间组织作为主权国家权利转移和扩张的一种形式,同样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有制度机构和政策的,有经济的,有规则之间的冲突。笔者在文章里对解决和缓解这些问题的途径和出路作了点滴探索。诸如进行制度改革,建立全球环境组织(GEO);完善制度机构;明确条约或规则的概念和术语等等。在质疑声中成长的跨国公司更是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地位问题,利润与环境的冲突问题以及国际规范对跨国公司的约束乏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发展中国家要适度提高环境标准;发达国家应该提高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跨国公司本身要努力树立“全球公司公民”的正面形象;制定约束跨国公司破坏环境的国际法规,以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力度;发挥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影响和制约跨国公司的活动。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一支迅速崛起的力量,其作用是无可争议的,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必然存在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体资格问题、合法性问题、代表性问题、责任性问题、独立性问题等等,而且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竞争与冲突,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要摆脱这些困境就要解决其合法性问题,要争取得到法律地位的认可,要超越意识形态的拘囿。针对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竞争与冲突,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也在探索着合作的路径,以求协调发展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 对全球环境治理理论的探索,在实践上为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背景下如何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借鉴: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倡导环境领域的“和谐世界”;在国内层面,以集中体现全球环境治理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环境观主体性原则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传统环境治理向现代环境治理的转换。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X32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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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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