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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民间环保组织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4 13:33
【摘要】: 在可持续发展时代,民间环保组织已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环境法治建设中,民间环保组织同样值得期待。民间环保组织在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为环境法治的发展构建稳固的社会思想基础。民间环保组织通过检举、公益诉讼等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有助于弥补环境法律公共实施的不足。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组织化的社会力量,通过参与政府环境决策、意见表达等方式,实现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作为社会中间层,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群体间的共识、参与和主动精神,建立公众相互之间的信任、互利关系,能有效协调环境利益冲突。 然而,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一些客观因素将影响民间环保组织作用的发挥,特别是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治理”理论的角度考察,只有建立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良性、友好的合作关系,社会环境治理的目标才能有效地实现。环境结社权的保障与限制,是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关系协调的权利基础。实现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关系的协调,在实践中必须坚持自治原则、合作原则、法治原则。 在法治社会,民间环保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主体身份首先需要法律的认可,进而赋予其权利、义务,规范其组织和运作。从国内法的角度,民间环保组织是私法主体。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获得非营利法人资格,并能获得公益法人身份,也可以非法人形式存在。我国法律的双重登记许可制度,否定民间环保组织的非法人身份,法律主体资格成立要件非常严格,这大大限制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必须予以变革。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民间环保组织已经获得咨商、观察员、合作伙伴、法庭之友等权利资格。作为部分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民间环保组织已具备有限的国际法律主体资格。 享有权利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活动提供了可能性,是民间环保组织自主性、独立性的集中表现。民间环保组织享有非营利组织普遍享有的一般性权利,而环境权利对于民间环保组织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保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保障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权利由法定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民间环保组织的义务包括应有义务、法定义务、实有义务等存在形态。民间环保组织的公共责任属于应有义务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定义务。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定义务确立后,还有一个向现实义务转化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促使民间环保组织切实履行义务、担负责任。民间环保组织义务的履行保障机制,包括民间环保组织的政府监管机制、社会监督机制、自律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等。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X32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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