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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5 13:08
【摘要】:归责原则在海洋石油污染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海洋油污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是构建在归责原则基础之上的。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和体系,是构建整个海洋油污侵权法体系的关键,也是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理论基础。对于海洋油污所导致的损害,一般认为,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普遍做法。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也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存在着内在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限额赔偿的规定,导致严格责任下的全部赔偿。鉴于石油产业和海洋运输业的特殊性,规制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规制其他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其归责原则和相关的赔偿体系也应当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的论证主题为:为解决“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在海洋石油污染领域存在的内在问题,海洋油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双层归责原则”以取代“一元化归责原则”,原因在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是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以赔偿限额及突破为条件,以油污责任保险和油污基金为支撑的一个互相关联的统一 系,较好的平衡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以及海洋石油行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建议以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体系为指导,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同时,本文对作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重要关联和支撑制度的海洋油污责任保险赔偿制度以及海洋油污基金赔偿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建立系统化应对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性。在论证主题的指导下,全文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为“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论证主题、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第2章为“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及反思”。本章主要从普通法、大陆法以及综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元素的海商法,从三个方面介绍、分析并反思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第3章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创新发展及法律构造”。由于海洋石油污染领域的特殊性,也导致其归责原则具有了特殊性,有别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本章通过历史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阐述海洋石油污染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及法律构造。第4章为“严格责任与赔偿限额”。在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迁。根据严格责任的标准,只要船舶或钻井平台发生了石油泄漏事故并导致了损害,即使作业者付诸了合理的注意(care)标准,船舶或钻井平台的所有权人或作业者,仍需就事故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赔偿限额的提出,则是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以保障海洋石油行业的发展。第5章为“过错责任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以美国2010年'深水地平线'(Deep Horizon)案为例的分析”。赔偿限额制度与侵权法的充分赔偿原则有一定的冲突,而且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因此,应当设定突破赔偿限额的条件,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使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污染者赔付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第6章为“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到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监管”。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需要考虑如何保证责任者/污染者具有充分赔偿的能力,以及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风险的能力。保险是被普遍认可能够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修复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中的赔偿限额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第7章为““海洋油污基金制度: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补充赔偿机制”。由于保险人承保有额度的限制(一般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对于保险额度(或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油污基金向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赔偿。第8章为“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重构”。本章结合渤海康菲石油泄漏事故中反映出来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上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在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思想的指导下,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和维护石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核心,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提出有关完善和重构建议。第9章为“结语”,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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