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三角”到“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塑论
发布时间:2020-10-20 11:46
基于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并存发展的时代背景,环境信息管理到环境信息治理思想的转变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工程需要打造信息共建、信息共治、信息共享三目标相互吻合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目前我国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对当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之基本样态和结构性困境进行解构辨识的基础上,提出重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即“三角法权结构绕中柱功能互动运行之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命题具有重大意义。就重塑的基本原则而言,应重点遵循有限权利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就重塑的具体路径而言,可从厘清管理者的权力边界、搭建一体化的环境信息交流平台、强化环境信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等核心方面共同推进。“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的结构重塑,将推动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的环境信息法治建设工程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迈进。
【部分图文】:
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是调整环境信息社会关系、维护环境信息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架,也是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三大法权主体共同作用的组织脉络。环境信息治理需要通过法治保证提供一种稳定高效的利益博弈框架以防范治理陷阱,从而实现环境信息法权主体间有效的互动合作。(5)然而,我国目前环境信息立法实践仍存在大量的环境信息权力规范,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管理型法”或“压制型法”表征。相对而言,环境信息权利则处于弱势的、被挤压的困境,呈现出法定化不足的基本样态。(6)环境信息权力规范与环境信息权利规范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和冲突,使得环境信息风险时代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配比失衡,导致环境信息治理面临供给不足、供给不力和供给不能的尴尬处境。在环境信息治理现实图景中,仍秉承管理者的环境信息利益为最高准则,缺乏明确的环境信息利益保护机制,以致污染者和公众的环境信息利益被管理者所淹没和吸收。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仍存在诸多不协调,环境信息权力与环境信息权利“互侵”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仍是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即“三角互侵式法权结构”(7)(见图1)。(二)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的本质揭示和特征描述在于确定“新三角”结构的基本内核和静态认知,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的宏观和微观描述在于廓清“新三角”结构的基本样式和动态演进,从中寻求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一般规律。从宏观维度分析,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在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三对”互动的环境信息法权关系,即管理者与污染者为一对、公众与管理者为一对、公众与污染者为一对的关系。进言之,由管理者拥有的环境信息权力、污染者所拥有的环境信息权利和公众拥有的环境信息相关权利束所良性互动而成的基座承载着现代环境信息治理格局中柱。在该中柱里,共建是基本依据,共治是实践指向,共享是根本目的,三者相互协作、相互信从、相互配合,由此带动的三方环境信息法权主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主体之间的互动力度恰到好处。多元化环境信息权力与环境信息权利之间的互相信任与配合,是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中环境信息权利与环境信息权力关系的理想状态。总体来看,多元环境信息法权主体之间最终形成一种总体均衡、秩序稳定的互动关系(见图2)。从微观维度分析,由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三大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在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互动而成的“三角互动运行法权结构”是共建、共治和共享三种环境信息治理模式的基座,而由共建、共治和共享三种环境信息治理模式为核心组成的中柱带动着“三角互动运行法权结构”良性互动(见图3)。(1)
“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可分解为以下三个结构单元:一是三角共建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单元。即环境信息共建中柱的成形和运转意味着环境信息治理方式从“强调公开披露二元路径”转变到“三角主体协同参与治理”。信息获取是影响信息规制效力的关键因素,环境信息治理方式转变之首要前提是革新传统的环境信息获取模式。这就要求以职权者获取主义为收集依据的管理者、以原因者获取主义为收集依据的污染者和以第三者获取主义为收集(环境信息收集权)依据的公众共同参与,(2)互动协作,形成“三角互动环境信息流”式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从而为共建中柱奠定基座;二是三角共治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单元。即环境信息共治中柱的成形和运转意味着环境信息治理功能从“义务+惩罚型被动守法”转变到“权利+合作型主动守法”,这就说明共治中柱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之间管制互动、监督互动式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为基座;三是三角共享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单元。即环境信息共享中柱的成形和运转意味着环境信息治理理念从“工具主义法治观”到“人本主义法治观”,这就说明共享中柱目标的实现需要以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信息享益权为本位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为基座。综上,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总体规律就是环境信息权力经由结构性分离和功能性分解而逐步向环境信息权利让位回归。结构性分离体现在环境信息权力由全权走向分工,特别是新兴环境信息权利的出现和加强,不仅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利的整合与自治,也对管理者的环境信息权力形成强大的监督。功能性分解体现在环境信息权力的掌握和行使逐渐由扩张走向限缩,环境信息权力的责任化削弱了环境信息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与影响力,防止环境信息权力过于集中与强大。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目标任务在于推动以管理者为中心的“三角互侵式法权结构”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之变革重塑,从而从整体层面实现环境信息的法权要素之合理配置,达成多方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在环境信息治理事务中共同参与,既相互监督制约,又良性互动的治理效果,推动环境信息“良法善治”终极目标的实现。
本文编号:2848642
【部分图文】:
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是调整环境信息社会关系、维护环境信息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架,也是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三大法权主体共同作用的组织脉络。环境信息治理需要通过法治保证提供一种稳定高效的利益博弈框架以防范治理陷阱,从而实现环境信息法权主体间有效的互动合作。(5)然而,我国目前环境信息立法实践仍存在大量的环境信息权力规范,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管理型法”或“压制型法”表征。相对而言,环境信息权利则处于弱势的、被挤压的困境,呈现出法定化不足的基本样态。(6)环境信息权力规范与环境信息权利规范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和冲突,使得环境信息风险时代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配比失衡,导致环境信息治理面临供给不足、供给不力和供给不能的尴尬处境。在环境信息治理现实图景中,仍秉承管理者的环境信息利益为最高准则,缺乏明确的环境信息利益保护机制,以致污染者和公众的环境信息利益被管理者所淹没和吸收。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仍存在诸多不协调,环境信息权力与环境信息权利“互侵”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仍是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即“三角互侵式法权结构”(7)(见图1)。(二)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的本质揭示和特征描述在于确定“新三角”结构的基本内核和静态认知,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的宏观和微观描述在于廓清“新三角”结构的基本样式和动态演进,从中寻求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一般规律。从宏观维度分析,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在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三对”互动的环境信息法权关系,即管理者与污染者为一对、公众与管理者为一对、公众与污染者为一对的关系。进言之,由管理者拥有的环境信息权力、污染者所拥有的环境信息权利和公众拥有的环境信息相关权利束所良性互动而成的基座承载着现代环境信息治理格局中柱。在该中柱里,共建是基本依据,共治是实践指向,共享是根本目的,三者相互协作、相互信从、相互配合,由此带动的三方环境信息法权主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主体之间的互动力度恰到好处。多元化环境信息权力与环境信息权利之间的互相信任与配合,是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中环境信息权利与环境信息权力关系的理想状态。总体来看,多元环境信息法权主体之间最终形成一种总体均衡、秩序稳定的互动关系(见图2)。从微观维度分析,由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三大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在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互动而成的“三角互动运行法权结构”是共建、共治和共享三种环境信息治理模式的基座,而由共建、共治和共享三种环境信息治理模式为核心组成的中柱带动着“三角互动运行法权结构”良性互动(见图3)。(1)
“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可分解为以下三个结构单元:一是三角共建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单元。即环境信息共建中柱的成形和运转意味着环境信息治理方式从“强调公开披露二元路径”转变到“三角主体协同参与治理”。信息获取是影响信息规制效力的关键因素,环境信息治理方式转变之首要前提是革新传统的环境信息获取模式。这就要求以职权者获取主义为收集依据的管理者、以原因者获取主义为收集依据的污染者和以第三者获取主义为收集(环境信息收集权)依据的公众共同参与,(2)互动协作,形成“三角互动环境信息流”式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从而为共建中柱奠定基座;二是三角共治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单元。即环境信息共治中柱的成形和运转意味着环境信息治理功能从“义务+惩罚型被动守法”转变到“权利+合作型主动守法”,这就说明共治中柱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之间管制互动、监督互动式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为基座;三是三角共享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单元。即环境信息共享中柱的成形和运转意味着环境信息治理理念从“工具主义法治观”到“人本主义法治观”,这就说明共享中柱目标的实现需要以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信息享益权为本位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为基座。综上,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总体规律就是环境信息权力经由结构性分离和功能性分解而逐步向环境信息权利让位回归。结构性分离体现在环境信息权力由全权走向分工,特别是新兴环境信息权利的出现和加强,不仅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利的整合与自治,也对管理者的环境信息权力形成强大的监督。功能性分解体现在环境信息权力的掌握和行使逐渐由扩张走向限缩,环境信息权力的责任化削弱了环境信息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与影响力,防止环境信息权力过于集中与强大。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目标任务在于推动以管理者为中心的“三角互侵式法权结构”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之变革重塑,从而从整体层面实现环境信息的法权要素之合理配置,达成多方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在环境信息治理事务中共同参与,既相互监督制约,又良性互动的治理效果,推动环境信息“良法善治”终极目标的实现。
本文编号:284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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